关于成都汇力达焊接技术有限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未经强制性认证擅自出厂销售的批复-国认法函[2005]88号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成都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成都汇力达焊接技术有限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的请示》(以下简称《来函》)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一张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所覆盖的产品应当来自同一个生产厂(场),证书中未列明的生产厂(场)生产的相同产品,不能用该认证证书证明其已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 因此,《来函》中提到的成都汇力达焊接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公司)的行为应当属于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擅自出厂的行为。
针对成都公司的违法行为尚属初犯,实施处罚时,应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和“过罚相当”的行政处罚原则,充分考虑成都公司违法行为的情节、性质和成都公司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认知程度,可以依据《认证认可条例》的有关规定从轻、减轻处罚。
国家认监委
二○○五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