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执法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认法函[2005]119号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所属济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处《关于我局在强制性产品执法活动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和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组合插座属于目录内产品。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产品目录内的产品应当经过认证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三、实施处罚时,应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和“过罚相当”的处罚原则,充分考虑被处罚人违法行为的情节、性质和被处罚人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认知程度。对被处罚人无主观故意,尚属初犯,并能够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国家认监委
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