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装电脑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认法函[2005]56号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所属吉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相关执行条款请示的函》(市质监稽字[2005]2号,以下简称《来函》)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来函》中提到的“未与计算机显示设备连用的计算机主机”,属于《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产品目录》内产品。
二、吉林市物资交易市场科飞科技电脑经营部在吉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支队对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组装电脑依法实施登记保存后,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保存义务,致使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组装电脑外流,并拒不提供组装电脑流向的行为,属于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擅自出厂的行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国家认监委
二○○五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