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汽车零部件包装标识标注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认法函[2007]135号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神龙汽车公司汽车备件包装标识标注问题的请示》(鄂质监认函[2007]18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目前,汽车生产企业为适应自身汽车品牌销售的需要,向消费者提供更全面、更完善的售后服务,对于委托第三方生产的已经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并在产品本体加施了认证标志的目录内汽车零部件在其外包装上使用汽车生产企业的统一标识,并由汽车生产企业独自负责对外销售的做法,是当前汽车生产行业的通常做法,此种做法并未违反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和现行强制性产品认证执法监管的相关要求。
国家认监委
二○○七年八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