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认法函[2006]175号
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CCC认证行政执法工作中有关问题的请示》(苏质技监稽函[2006]144号,以下简称《来函》)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获证后的产品,如果关键元器件的规格、型号发生变更时,获证企业应向发证的指定认证机构提出变更申请,经指定认证机构确认合格后方能变更。《来函》中提到生产企业在其出厂销售的获证小功率电动机中电磁线(漆包线)使用的绕组材料与该小功率电动机强制性产品认证时确认的绕组材料不一致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违法行为,你局可以依据《认证认可条例》第67条的规定实施处罚。
国家认监委
二○○六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