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对强制性认证产品扩展程序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认法函[2005]79号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认证产品的扩展程序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认证证书持有者需要扩展已经获得认证产品的单元覆盖时,应当从认证申请开始办理手续。由指定认证机构核查所扩展的产品与原认证产品的一致性,进而确认原认证结果对扩展产品的有效性。经确认合格后,由认证机构向认证证书持有者单独颁发或者换发认证证书。扩展产品未经指定认证机构确认合格并取得认证证书,擅自出厂、销售的行为应当属于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的行为,可以依照《行政处罚法》和《认证认可条例》的有关规定从轻实施处罚。
国家认监委
二○○五年四月二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