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咨询机构实施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认可函[2007]151号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要求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咨询机构实施行政许可的请示》(浙质[2007]17号)收悉,经研究,现将请示中涉及的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根据《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局长令第8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认证咨询机构是指为使产品、服务和管理体系符合相关认证标准和技术规范而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的组织,强制性产品认证咨询机构属《管理办法》的管辖范围。因此,你局可依据《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行政审批。
二、强制性产品认证咨询机构行政审批的具体条件,请按照《管理办法》、《关于认证咨询机构审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认可函[2005]215号)和《关于认证咨询机构行政审批和监管的补充通知》(国认可函[2006]113号)的规定办理。
国家认监委
二○○七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