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做好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計量認證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認實函[2005]6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根據國家質檢總局、公安部、國家認監委《關於加強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國質檢監聯[2005]39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取得計量認證,方可從事機動車輛的安全檢驗檢測工作。現就貫徹落實39號通知精神,開展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計量認證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於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申請計量認證法人資格問題
(一)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對出具的安全檢驗檢測結果,獨立承擔法律責任。凡申請計量認證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是法人單位。
(二)目前暫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管理(或委托)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自本通知之日起的一年內取得相應的獨立法人資格。在此期間,需憑其所屬法人單位的法人代表出具的“授權書”辦理計量認證的申請事宜,其安全檢驗檢測活動及檢測結果由出具“授權書”的法人單位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三)自2005年8月1日起,新從事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的機構,必須先取得獨立法人資格,方可申請辦理計量認證。
二、關於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計量認證評審執行准則和評審中應注意的問題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計量認證評審,主要依照計量認證評審准則進行。同時,可參照《機動車安全檢測站條件》(GA/T134)有關條款的要求實施評審。檢測設備和人員資質的具體要求如下:
(一)檢測設備要求:
1.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配備符合GB7258—2004《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和GA468—2004《機動車安全檢驗項目和方法》規定的檢測項目要求的檢測儀器設備,並經計量檢定(校准)合格。
暫不能按照GB7258—2004和GA468—2004標准滿足全部檢測項目要求的,發證時應當注明具體檢測範圍,不得超出實際檢測設施的能力範圍。
2.檢測儀器設備,應當有清晰的產品銘牌、產品檢驗合格證和制造計量器具許可證等標志。沒有或標識不清的,應當監督其整改符合後再予認定。
3.檢測線檢測儀器設備應采用計算機聯網,實現自動檢測。檢測報告應當采用標准規定的規範格式,並用計算機打印,不得手寫。
(二)檢測人員資質要求:
在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直接從事檢驗檢測工作的有關人員,應當具有相應崗位的上崗資格證書。
鑒於統一的有關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人員資格管理辦法和培訓教材正在制定過程中,在有關規定和培訓實施前辦理計量認證評審時,可暫承認上述人員以前取得的相關資質。但同時,各計量評審組應對技術/質量負責人、檢驗檢測人員、引車員、外觀檢查員和底盤檢查員等人員進行筆試,驗證其操作的規範性和准確性等方面的能力。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各崗位人員資質的具體要求:
1.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的負責人,應當熟悉汽車檢測業務,了解與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檢測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標准。
2.技術/質量負責人,應當具備以下資質要求:
(1)熟悉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檢測業務和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標准。
(2)具有機動車相關專業的大專以上學曆,或者中級以上工程技術職稱;
(3)有三年以上的機動車檢驗檢測的工作經曆;
(4)熟悉計量認證/審查認可評審准則;
(5)熟悉本單位的質量體系文件,並具有確保其有效運行和持續改進的能力。
3.檢驗檢測人員,應當具備以下資質要求:
(1)具有高中或中專及以上學曆;
(2)熟悉機動車性能、構造及有關使用的一般知識;
(3)熟悉檢測儀器設備的結構及性能,熟練掌握檢測儀器設備的操作規程;
(4)掌握檢測項目的技術標准;
(5)掌握計算機操作技能及計算機網絡系統使用維護基本知識;能熟練使用、操作計算機;
(6)了解本檢驗機構的檢測工藝流程及相關標准。
4.引車員、外觀檢查員和底盤檢查員,應當具備以下資質要求:
(1)具有高中或中專及以上學曆;
(2)引車員應持有與檢測車型相對應的有效的機動車駕駛證;
(3)外觀檢查員和底盤檢查員還應當熟悉相應的機動車性能、構造及有關使用的專業知識;
(三)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的計算機聯網檢測系統要求:
1.計算機聯網檢測系統應當具有車輛登錄、規定檢測項目、參數的自動檢測、檢測結果數據的自動傳輸,以及符合標准要求的檢測報告的自動生成、檢測數據自動存檔、查詢、生成統計報表等功能。
2.計算機聯網檢測系統配置的計算機等硬件和操作系統等軟件,應當符合相關標准的要求。
3.計算機聯網檢測控制系統,不得改變聯網檢測儀器設備的測試原理、分辨力、測量結果數據的有效位數和檢測結果數據。檢測參數的采集、計算、判定應當符合有關標准。
4.計算機聯網檢測系統應當建立適用的檢測車型數據庫和適用的檢測標准項目、參數限值數據庫,符合行業管理的要求,應當與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聯網。
5.計算機聯網檢測控制系統應當設置檢測標准、系統參數等數據修改的訪問權限,防止隨意更改檢驗報告。
三、其他問題
(一)對有關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的質量體系監督員活動記錄、檢驗檢測結果的技術檢查活動、實驗室比對活動、儀器設備的期間核查等的評審,可在首次計量認證後的監督評審逐步開展。
(二)有關制定機動車動態檢測數據重複性的允差,在現場評審時的人員比對、儀器比對所出現的數據偏差,應以不影響檢驗結果的合格判斷為考核內容。
(三)鑒於目前全國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所用檢測軟件不一致,在計量認證評審時,可以暫沿用現有的檢驗記錄和檢驗報告格式。有關新的規定出台後,按照新規定執行。
(四)關於部分符合技術條件但尚未建立和運行質量體系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是否頒發臨時性的計量認證證書問題。
已獲得所在地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委托(或授權)開展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檢測的檢驗機構, 鑒於其質量體系的建立和運行尚需一定時間,在確認其滿足以下條件時,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可頒發有效期為一年的計量認證證書。
1.具備開展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所需的設備,並經過計量檢定合格。場地設施和人員資質滿足相關檢測要求;
2.有3年以上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的工作經驗;
3.連續3年獲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委托或授權,且無不良記錄(投訴、質量事故等);
4.機構的質量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參加過省級計量認證監督管理部門的計量認證培訓,並建立了文件化質量體系 ;
5.經縣級以上(含縣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推薦,並報省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准同意。
四、工作要求
對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的計量認證,必須建立明確的評審和審批責任制,評審組組長要對評審結果負責,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作為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的計量認證審批單位,要對審批結果的准確性和有效性負責。國家認監委將適時組織監督抽查,凡給不具備條件的機構頒發了計量認證證書的,要實行責任追究。屬於申請單位弄虛作假騙取計量認證資質證書的,由發證機關吊銷其計量認證證書,並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要督促計量認證現場評審組切實提高工作效率,並加快審批環節工作進度,以保證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計量認證工作。
二○○五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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