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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认监委2001年第2号公告,在2003年4月30日前购进仍未售完的未获CCC认证的商品,应向地方质检部门备案。那么,备案的原则是什么?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6409    文章录入:swy

问:  根据国家认监委2001年第2号公告,在2003年4月30日前购进仍未售完的未获CCC认证的商品,应向地方质检部门备案。那么,备案的原则是什么?
 

答:  当时商品的拥有人应按如下原则进行备案:
(1)已获CCIB标志的产品,向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2)已获长城标志的产品,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3)对《目录》中新增加的产品,境外生产的向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境内生产的抽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4)原则上,应采取在销售地分别备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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