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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强制性认证目录内的产品的行政监督查处理的具体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7799    文章录入:swy

问:  列入强制性认证目录内的产品的行政监督查处理的具体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  列入强制性认证目录内的原须获得CCIB、CCEE认证证书的产品,自2002年5月1日至2003年4月30日,凭CCIB、CCEE、CCC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任何一种进口、销售和使用。无上述证书和标志的,不得进口、出厂销售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
  新列入强制性认证目录内的产品,自2003年5月1日起,无CCC认证的,不得进口、出厂销售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此之前,地方质检部分不得对其进行无证查处。
  原须获得CCIB、CCEE认证证书而未列入强制性认证目录范围内的产品,自2002年5月1日起,CCIB、CCEE认证证书将不再作为该产品进口、出厂销售和使用的强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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