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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动车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认办证函[2010]2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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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动车有关问题请示的复函-认办证函[2010]282号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已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电动车是否还需经过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请示》(豫质监法发[2010]452号)收悉。
如文中涉及产品作为场(厂)内专用旅游观光车辆出厂、销售则不在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内;如文中所涉及产品作为在中国公路或城市道路上供乘用行驶的电动汽车出厂、销售,应按照电动汽车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备注:

1.电动汽车产品3C认证范围:http://cccwto.com/cx.asp?action=search&hghsn=&chanpin=电动汽车&fanwei=&pag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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