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2002年5.1至2003年4.30期间申请3C认证所适用的认证实施规则是什么? |
答: 第一、自2002年5月1日起,指定认证机构一律不得颁发老证书。 第二、列入《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的、原须获得CCIB和CCEE认证证书的产品(以下称“老产品”),可以按照原适用认证规则中的技术要求申请获得3C认证证书。该认证证书有效期至2003年4月30日。2003年5月1日起,相关产品必须符合新规则的技术要求,方可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3C标志。 第三、获得CCIB、CCEE认证证书的“老产品”,在此期间申请换发3C认证证书的,必须符合新规则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