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列入强制性认证目录内的原须获得CCIB、CCEE认证证书的产品,自2002年5月1日至2003年4月30日,凭CCIB、CCEE、CCC认证证书和标志的任何一种进口、销售和使用。无上述证书和标志的,不得进口、出厂销售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 新列入强制性认证目录内的产品,自2003年5月1日起,无CCC认证的,不得进口、出厂销售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此之前,地方质检部分不得对其进行无证查处。 原须获得CCIB、CCEE认证证书而未列入强制性认证目录范围内的产品,自2002年5月1日起,CCIB、CCEE认证证书将不再作为该产品进口、出厂销售和使用的强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