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對計畫單列市及其他副省級城市認證執法權有關問題的批復
國認法函[2006]61號
福建省品質技術監督局:
你局《關於廈門市品質技術監督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執法權問題的請示》(閩質監質[2006]110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55條所表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品質技術監督部門”是對現行品質技術監督管理體制的總體概括。根據《國務院批轉國家品質技術監督局品質技術監督管理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1999]8號)規定,品質技術監督管理體制實行省以下品質技術監督系統垂直管理。計畫單列市及其他副省級城市接受所在地省品質技術監督局的業務領導。因此,認證監管作為品質監督檢驗檢疫業務工作之一,計畫單列市及其他副省級城市品質技術監督局同市、縣級品質技術監督局一樣具有認證行政執法權。
中國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章)
二OO六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