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號:CNCA—x13—073:2006
玩具類產品強制性3C認證實施規則
娃娃玩具類產品
2006-01-24發佈2006-03-01實施
中國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發佈
目錄
1適用產品範圍
本規則適用於設計或預定供14歲以下兒童玩耍的、至少頭部和四肢由非紡織的聚合材料製成,並帶有服裝或身體由軟性材料填充的非電的人物娃娃玩具產品。
2認證模式及獲證條件
2.1認證模式
型式試驗+符合性聲明+獲證後監督
注:符合性聲明指認證委託人、工廠對工廠品質保證能力及產品的符合性聲明。
2.2獲證條件
1)產品符合GB6675《國家玩具安全技術規範》標準的要求。
2)工廠品質保證能力符合《玩具類產品強制性認證工廠品質保證能力要求》的規定。
3)認證委託人、工廠向認證機構做出工廠品質保證能力及產品的符合性聲明。
3認證基本環節
認證的申請
型式試驗
符合性聲明
認證結果評價與批准
獲證後的監督
4認證實施的基本要求
4.1認證的申請
4.1.1認證單元的劃分
同一委託人申請、同一工廠生產且符合下表中單元劃分原則的產品視為同一單元。具體單元劃分原則見下表:
產品類別 | 釋義單元 | 劃分原則 |
娃娃玩具 |
適用于供14歲以下兒童玩耍的至少頭部和四肢完全由非紡織材料製成,並帶有服裝或身體由軟性材料填充的嬰兒娃娃或人物娃娃玩具。 包括:各種供手持或摟抱的人物娃娃。 |
1.適用年齡組相同(0∼36個月;37個月∼96個月;97個月及以上) 2.頭部、四肢的加工工藝相同;材料相似 3.結構和功能相似 4.外形相似;著裝類別(如運動型、休閒型、職業型、時尚型、正裝禮服型、民族風格型等)相同 |
4.1.2申請認證時需提交的認證資料
委託人按認證申請單元向指定認證機構提交認證申請並提交以下資料:
1)委託人、工廠的註冊證明資料。
2)工廠概況:
a)工廠一般情況(所申請產品的生產規模、能力及生產歷史);
b)工廠的關鍵生產設備清單;
c)工廠的主要檢測儀器設備清單(包括:名稱、型號、規格、數量、精度、檢定週期等);
d)工廠滿足《玩具類產品強制性認證工廠品質保證能力要求》的品質管制檔(初次認證時提交)及組織機構圖。
3)產品有關資訊:
產品有關資訊一般包括以下條款的內容。
a)臉部及肢體的原/輔材料的通用名稱及其有關塗層的可遷移元素合格證明資料/說明等,燃燒性能的合格證明資料/說明等;
b)適用的年齡組;
c)驅動機構(適用時);
d)服裝和裝飾配件。
4)足以識別所有認證產品主要特性的照片或圖片。
5)關鍵原/輔材料、零部件清單,包括:
頭部及四肢、毛髮、服飾的主要材料、塗層材料、填充物、驅動機構。清單中應說明其名稱、型號、規格、供貨單位。
6)委託人為銷售者、進口商時,應當向指定認證機構同時提交銷售者和生產者或進口商和生產者訂立的相關合同副本。
7)委託人委託他人申請認證時,應當與受委託人訂立有關認證、檢測、檢查和跟蹤檢查等事項的合同,受委託人應當同時向指定認證機構提交委託書、委託合同的副本。
8)指定認證機構需要的其他檔。
4.2型式試驗
4.2.1送樣
認證機構受理認證申請後,委託人向檢測機構提供認證產品的樣品並對樣品負責。
同一認證單元主檢樣品送樣3只,需做差異試驗的產品各送樣1只。
每一認證單元均應送樣品進行型式試驗。
4.2.2檢測標準
GB6675《國家玩具安全技術規範》。
4.2.3檢測項目
產品檢測專案包括GB6675《國家玩具安全技術規範》標準的全部適用專案。
4.2.4樣品的整改
型式試驗檢測不合格,應限期整改,最長時間不超過3個月。如期完成整改後重新送樣至原承檢檢測機構複檢。逾期不能完成整改,或整改結果不合格,終止本次認證,檢測機構出具產品不合格檢測報告,連同產品整改過程中的有關資訊報認證機構。
4.2.5檢測樣品及相關資料的處置
型式試驗完成後,主檢產品在檢測機構封存至初次工廠監督完成之後,其他樣品按委託人要求處置。相關資料、樣品圖片等資料存於檢測記錄中,應確保檢測樣品的可追溯性。檢測機構負責將檢測報告及時寄送認證機構。
4.3符合性聲明
型式試驗合格後,認證委託人、工廠應向認證機構提交申請認證產品持續滿足認證標準要求、工廠品質保證體系持續符合《玩具類產品強制性認證工廠品質保證能力要求》及相關認證要求的符合性聲明。為方便認證委託人,認證產品品質保證符合性聲明也可與申請資料同時提交。
4.4認證結果評價與批准
4.4.1認證結果評價與批准
認證機構對型式試驗結果及符合性聲明進行綜合評價,評價合格的向委託人按認證單元頒發產品認證證書。認證證書的使用應符合《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的要求。
4.4.2認證時限
認證時限是指自受理認證申請之日起至頒發認證證書時止所實際發生的工作日,包括樣品檢測時間、認證結果評價和批准時間、證書製作時間。
產品檢測時間自樣品送達檢測機構之日起計算,檢測週期為30個工作日,不包括樣品整改時間。
認證結果評定、批准時間以及證書製作時間一般不超過5個工作日。
4.5獲證後的監督
由認證機構負責組織實施獲證後的監督。
4.5.1監督檢查頻次
4.5.1.1一般情況,從頒發首張證書之日起的6個月內進行第一次工廠監督檢查,以後每6個月應進行一次監督檢查。
4.5.1.2若頒發證書後工廠的認證產品12個月內未出現安全品質問題、歷次認證監督檢查未出現有關產品一致性的不符合項,可減少監督頻次,但每12個月應至少進行一次監督檢查。
4.5.1.3若發生下述情況之一應增加監督頻次:
1)認證產品出現嚴重品質問題或用戶提出投訴,並經查實為持證人責任的;
2)認證機構有足夠理由對認證產品與認證產品標準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質疑時;
3)有足夠資訊表明工廠因組織機構、生產條件、工廠品質保證體系等變更可能影響產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時。
4.5.2監督檢查的範圍
監督檢查應覆蓋所有認證產品和加工場所。
4.5.3監督檢查的內容
工廠品質保證能力檢查(產品一致性檢查)+產品抽檢。
產品抽檢的結果可作為工廠確認檢驗的結果。
4.5.3.1工廠品質保證能力檢查
工廠品質保證能力檢查按附件《玩具類產品強制性認證工廠品質保證能力要求》實施。其中第4、5、8條款是每次監督檢查的必查專案,其餘條款可以選查。
獲證後的第1次監督檢查和第1次監督檢查後每隔4年的監督檢查,應對工廠進行一次品質保證能力全要素檢查,工廠檢查時間根據認證產品的單元及覆蓋產品型號數量確定,並適當考慮工廠的生產規模,一般每個加工場所為1至4個人日。
其餘監督檢查的時間為每個加工場所1至2個人日。
4.5.3.2產品一致性檢查
對批量生產的認證產品,工廠應確保認證產品在下述幾個方面與認證檢測報告所覆蓋的產品保持一致:
1)認證產品的標牌、說明書和包裝上所標明的產品名稱、規格和型號、警示說明;
2)認證產品的結構;
3)認證產品的關鍵原/輔材料、零部件。
4.5.3.3產品抽檢
產品抽樣由認證機構指派人員到工廠進行抽樣,抽樣活動可與監督檢查同時實施。
1)產品抽樣的原則
產品認證單元為7個及以下時,每次監督檢查抽取1個認證單元的產品進行檢測。
產品認證單元為8個及以上時,每次至少抽取2個認證單元的產品進行檢測,最多不超過同類產品認證單元總數的25%。
通常每個單元抽取1個型號的產品進行測試。
監督檢測專案包括GB6675《國家玩具安全技術規範》標準的全部適用專案。
抽樣數量同4.2.1中的規定。
2)抽樣方法
在生產線末端經工廠確認合格的產品中或成品庫中隨機抽樣。抽樣基數應不低於抽樣樣品數量的20倍。抽取的樣品由抽樣人封樣後,委託人負責寄/送樣品至指定的檢測機構實施檢測。
4.5.4監督結果的處置
監督檢查合格後,可以繼續保持認證資格,使用認證標誌。
對監督檢查時發現的不符合項應在3個月內完成糾正措施。逾期將按照《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撤銷認證證書、停止使用認證標誌,並對外公告。
認證機構應將構成暫停和撤銷認證證書的不合格情況報認監委,由認監委向有關指定認證機構予以通報。未經整改者,其他認證機構不予受理其再次申請。
5認證證書
5.1認證證書的有效性
本規則覆蓋產品的認證證書不規定證書有效性截止日期。證書的有效性依賴認證機構負責組織的定期監督獲得保持。
5.2認證變更
本規則覆蓋產品的認證證書,如果其產品發生以下變更時,應向認證機構提出變更申請。
1)增加/減少同一單元內認證產品;
2)4.1.2中3)、5)規定的認證產品關鍵零部件、原材料、結構、製造工藝和供應商等發生變化;
3)認證產品的商標,持證人、製造商或工廠(名稱和/或地址、品質保證體系等)發生變化;
4)其他影響認證要求的變更。
認證機構應核查以上變更情況,確認原認證結果對認證變更的有效性;需要時,針對差異進行補充檢測和/或工廠保證能力審查,合格後,確認原證書繼續有效和/或換發認證證書。
5.3認證範圍的擴大
根據本規則4.1.1條款所規定的認證單元劃分原則,持證人在原有認證單元基礎上增加新的認證單元,按本規則4.1、4.2、4.3的要求辦理認證。
5.4認證證書的暫停、註銷和撤銷
認證證書的暫停、註銷和撤銷按《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的要求執行。
在認證證書暫停期間及認證證書登出和撤銷後,產品不得出廠和進口供境內銷售。
6認證標誌使用的規定
持證人必須遵守《強制性產品認證標誌管理辦法》的規定。
6.1准許使用的標誌樣式
6.2加施方式和位置
獲得認證的產品應將認證標誌加施在認證產品本體的適當位置或產品標牌上。對於不能在本體上加施認證標誌的產品,應在最小包裝上加施認證標誌。
可以採用國家統一印製的標準規格標誌,或採用印刷、模壓、模制的方式加施。如採用印刷、模壓、模制的方式加施,標誌印製方案應報國家認監委批准的強制性產品認證標誌發放與管理機構核准,且標誌下方應標明該產品的工廠代碼。
7收費
認證收費由認證機構按國家有關規定統一收取。
附件:《玩具類產品強制性認證工廠品質保證能力要求》
附件:玩具類產品強制性認證工廠品質保證能力要求
為保證批量生產的認證產品持續滿足實施規則中規定的標準要求,工廠應滿足本檔規定的品質保證能力的要求。
1.職責和資源
1.1職責
工廠應規定與品質活動有關的各類人員職責及相互關係,且工廠應在組織內指定一名品質負責人,無論該成員在其他方面的職責如何,應具有以下方面的職責和許可權:
a)負責建立滿足本檔要求的品質體系,並確保其實施和保持;
b)確保加施強制性認證標誌的產品符合認證標準的要求;
c)建立檔化程式,確保認證證書和標誌的正確使用,並妥善保管;
d)建立檔化的程式,確保未獲認證產品、不合格品和認證產品變更後未經認證機構確認,不加施強制性認證標誌。
品質負責人應具有充分的能力勝任本職工作。
1.2資源
工廠應配備必備的生產設備和檢驗設備(具體要求見附表1)以滿足穩定生產符合認證標準要求的產品;應配備相應的人力資源,確保從事對產品品質有影響工作的人員具備必要的能力;建立並保持適宜玩具產品生產、檢驗、儲存等必備的環境。
2.檔和記錄
2.1工廠應建立並保持檔化的程式以對本檔要求的檔和資料進行有效的控制。這些控制應確保:
a)檔發佈前和更改應由授權人批准,以確保其適宜性;
b)檔的更改和修訂狀態得到識別,防止作廢檔的非預期使用;
c)確保在使用處可獲得相應文件的有效版本。
2.2工廠應建立並保持品質記錄的標識、儲存、保管和處理的檔化程式,品質記錄應清晰、完整以作為產品符合規定要求的證據。
品質記錄應有適當的保存期限。
3.採購和進貨檢驗
3.1供應商的控制
工廠應制定對關鍵零部件和材料的供應商的選擇、評定和日常管理的程式,以確保供應商具有保證生產、供應關鍵零部件和材料滿足要求的能力。
工廠應確保在經過評定的供應商中採購關鍵零部件和材料。
工廠應保存對供應商的選擇評價和日常管理記錄。
3.2關鍵零部件和材料的檢驗/驗證
工廠應建立並保持對供應商提供的關鍵零部件和材料的檢驗或驗證的程式,程式中至少應包括檢驗項目、方法、頻次和判定準則。以確保關鍵零部件和材料滿足認證所規定的要求。
關鍵零部件和材料的檢驗可由工廠進行,也可以由供應商完成。當由供應商檢驗時,工廠應對供應商提出明確的檢驗要求,對其檢驗結果進行驗證。
工廠應保存關鍵零部件和材料檢驗或驗證記錄、確認檢驗記錄及供應商提供的合格證明及有關檢驗結果等。
4.產品開發、生產程序控制和檢驗
4.1玩具產品開發應按相應認證標準的要求進行,並得到必要的驗證、確認。
4.2工廠應對關鍵生產工序進行識別,關鍵工序操作人員應具備相應的能力,如果該工序沒有檔規定就不能保證產品品質時,則應制定相應的工藝檔,使生產過程受控。
4.3產品生產過程中如對環境條件有要求。工廠應保證工作環境滿足規定的要求。
4.4必要時,工廠應對適宜的過程參數和產品特性進行監控。
4.5工廠應建立並保持對生產設備進行維護保養的制度。
4.6工廠應在生產的適當階段對產品進行檢驗,以確保產品及關鍵零部件與認證樣品保持一致。
5.例行核對總和確認檢驗
工廠應制定並保持檔化的例行核對總和確認檢驗程式,對例行核對總和確認檢驗進行策劃與控制,以驗證產品滿足規定的要求。程式中應包括檢驗專案、方法、頻次、判定等,並應保存檢驗記錄。
例行檢驗是在生產的最終階段對生產線上的產品進行的100%檢驗,通常檢驗後,除包裝和加施標籤外,不再進一步加工。
確認檢驗是為驗證產品持續符合標準要求進行的抽樣檢驗。
例行核對總和確認檢驗的要求見附表2有關規定。確認檢驗最小頻次為每單元1次/年。
6.檢驗試驗儀器設備
6.1用於確定所生產的產品符合規定要求的檢驗試驗儀器設備,應按規定的週期進行檢定/校準,確保滿足檢驗試驗能力要求。
6.2自行檢定/校準的檢驗試驗儀器設備,應有檔規定合理、有效的校準方法、驗收準則及校準週期,並按規定執行。
6.3自行檢定/校準人員應具備相應的資格;
6.4儀器設備的檢定/校準狀態應能被方便識別,檢定/校準記錄應予以保存。
7.不合格品的控制
7.1應建立和保持不合格品的檔化控制程式,程式應包括不合格品的標識、隔離、評審和處置的方法,以及必要時採取的糾正、預防措施。
7.2對返工、返修後的產品應按檢驗檔要求重新檢驗。
7.3應保存對不合格品的處置記錄。
8.認證產品的一致性
工廠應建立認證產品一致性的檔化控制程式,確保批量生產的認證產品應在下述幾個方面進行一致性控制,以確保認證產品持續符合規定的要求。
1)認證產品的銘牌、說明書和包裝上所標明的產品名稱、規格和型號、警示說明。
2)認證產品的結構。
3)認證產品的關鍵原/輔材料、零部件。
4)認證產品的結構、關鍵原/輔材料、零部件的變更受控。任何可能影響與認證標準要求和型式試驗樣機一致性的產品變更,在實施前應向認證機構申報並獲得批准後方可執行。
9.包裝、搬運和儲存
工廠所進行的任何包裝、搬運操作和儲存環境應不影響產品符合規定標準要求。
附表1:玩具類產品強制性認證必備生產設備、檢驗設備清單
附表2:玩具類產品強制性認證工廠品質控制檢驗要求
附表1:玩具類產品強制性認證必備生產設備、檢驗設備清單
產品類別 | 必備生產設備、檢驗設備清單 | |
娃娃玩具 | 生產設備 | 裝配線、裝配工具/工位器具。適用時還應有:縫紉機、塑膠成型設備(注塑和/或搪塑)、噴塗設備/器具。 |
檢驗設備 | 檢針機、小零件試驗器、扭力計、推拉力計及配套夾具、卡尺、千分尺、測試圓杆(φ3mm、φ5mm、φ6mm、φ12mm)、適用的測試範本、碼錶。 |
附表2:玩具類產品強制性認證工廠品質控制檢驗要求
娃娃玩具工廠品質控制檢驗要求
No. | 檢驗項目 | 例行檢驗 | 確認檢驗 | |
檢驗內容 | 檢驗 | |||
1 | 材料品質 | 目視材料是否清潔無污染 | √ | √ |
2 | 小零件 | 小零件部件是否安裝牢固 | √ | √ |
3 | 加壓玩具、搖鈴及類似玩具 | √ | ||
4 | 小球 | √ | ||
5 | 學前玩偶 | √ | ||
6 | 玩具奶嘴 | √ | ||
7 | 氣球 | √ | ||
8 | 彈珠 | √ | ||
9 | 功能性銳利邊緣 | √ | ||
10 | 模塑玩具邊緣 | 是否存在危險銳利邊緣 | √ | √ |
11 | 可觸及銳利尖端 | 是否存在危險銳利尖端 | √ | √ |
12 | 功能性銳利尖端 | √ | ||
13 | 突出物 | 突出物是否有效保護 | √ | √ |
14 | 金屬絲和杆件 | √ | ||
15 | 用於包裝或玩具中的塑膠袋和塑膠薄膜 | √ | ||
16 | 18個月及以下兒童使用的玩具上的繩索或彈性繩 | √ | ||
17 | 自回縮繩 | √ | ||
18 | 玩具袋上的繩索 | √ | ||
19 | 剛性材料上的圓孔 | √ | ||
20 | 活動部件間的間隙 | 有無5mm∼12mm活動部件間的間隙 | √ | √ |
21 | 其他驅動機構 | √ | ||
22 | 發條鑰匙 | 是否符合標準要求 | √ | √ |
23 | 彈簧 | 是否符合標準要求 | √ | √ |
24 | 液體填充玩具 | √ | ||
25 | 標識和使用說明 | 是否有符合標準規定的標識和使用說明 | √ | √ |
26 | 燃燒性能 一般要求 | √ | ||
27 | 特定元素的遷移(除造型粘土和指畫顏料) | √ |
注:
(1)例行檢驗允許用經驗證後確定的等效、快速的方法進行。
(2)確認檢驗應按標準的規定進行。確認檢驗的最小頻次為每單元1次/年,每次至少對1個型號的產品進行確認檢驗。確認檢驗時,如工廠不具備測試設備,可委託有資質的檢驗機構/試驗室進行。
(3)“√”表示應進行檢驗。如因玩具的適用年齡、材質等致使某些檢驗項目不適用時,允許不檢驗不適用的檢驗項目。
文檔下載:《玩具類產品強制性認證實施規則-娃娃玩具類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