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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功率輪式拖拉機-農機產品強制性3C認證實施規則(拖拉機)

中小功率輪式拖拉機-農機產品強制性3C認證實施規則(拖拉機)

編號:CNCA—05C—074:2006

農機產品強制性3C認證實施規則
拖拉機
中小功率輪式拖拉機
2006-08-15發佈2006-12-01實施
中國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發佈

目錄
1適用範圍
本規則適用的產品範圍為:以單缸柴油機或功率不大於18.40kW(25馬力)的多缸柴油機為動力的輪式拖拉機1)。
2認證模式
型式試驗+初始工廠審查+獲證後監督
3認證實施的基本要求及程式
3.1認證申請
3.1.1認證單元的劃分
3.1.1.1同一工廠2)認證單元依據產品結構型式、發動機功率及安全性能相近的原則劃分,具體見附件1。不同工廠生產的產品不能劃為同一認證單元。
3.1.1.2工廠申請認證時,按認證單元申請,同一製造商不同工廠申請認證時,按各工廠認證單元申請認證。
3.1.2申請文件
申請認證時,認證委託人應提交以下資料:申請書、產品使用說明書、產品照片、產品結構示意圖、產品及安全關鍵件明細表、品質手冊、工商註冊證書(影本)、商標註冊證書(若要求認證證書標注產品商標,提供影本)及其他資料。
若認證委託人為銷售商或進口商時,還應提供其與工廠訂立的有關認證的合同副本。
若委託他人申請認證時,還應提交委託書和其與受委託人訂立的有關認證的合同副本。
3.2型式試驗
3.2.1送樣
3.2.1.1樣機選擇原則
認證機構從每一認證單元中指定一種具有代表性(指檢驗結果對整個認證單元的產品具有代表性)的產品進行型式試驗。
3.2.1.2送樣要求
認證委託人負責按認證機構的要求送型式試驗樣機,按GB/T3871.1《農業拖拉機試驗規程第1部分:通用要求》的規定完成型式試驗樣機的磨合,並對送樣的樣機負責。送樣數量為整機1台。認證委託人可根據需要同時送一台備用樣機,備用樣機在非樣機本身品質問題造成無法正常檢驗時啟用。
3.2.1.3型式試驗樣機及相關資料的處置
型式試驗結果確認後,檢測機構應以適當方式處置試驗樣機和/或相關資料,原則上試驗樣機應歸還認證委託人。
1)輪式拖拉機定義見GB/T6960拖拉機術語。
2)工廠是指對認證產品最終製造、裝配和/或試驗以及加施認證標誌的場所。
3.2.2型式試驗依據的標準、檢驗專案及方法
3.2.2.1型式試驗依據的標準為:
GB18447.1農業輪式和履帶拖拉機安全要求
3.2.2.2型式試驗檢驗專案為GB18447.1規定的全部適用專案。
3.2.2.3型式試驗依照GB18447.1規定的試驗標準和要求進行。
3.2.2.4型式試驗時,檢測機構應按認證機構要求核查型式試驗樣機的主要技術規格。
3.2.3檢測機構
型式試驗由國家指定的檢測機構實施.
3.3初始工廠審查
3.3.1審查內容
3.3.1.1工廠品質保證能力審查
《強制性產品認證工廠品質保證能力要求》(見附件3)為本規則覆蓋產品初始工廠品質保證能力審查的基本要求。
3.3.1.2產品一致性檢查
工廠審查時,應在生產現場從每個認證單元至少抽取一個規格型號的產品進行一致性檢查,重點核實以下內容:
1)認證產品的銘牌、標記與型式試驗樣機的一致性;
2)認證產品的主要結構及參數與型式試驗樣機的一致性;
3)認證產品所用的安全關鍵件與型式試驗樣機的一致性。
產品安全關鍵件及一致性檢查清單見附件2。
若對上述內容有疑義時,審查員可對認證產品進行現場檢測,必要時,應在工廠生產的合格品中抽取一台產品,送到國家指定的檢測機構檢測。檢測專案由認證機構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3.3.1.3工廠品質保證能力審查和產品一致性檢查應覆蓋申請認證產品的所有工廠。
3.3.2審查時間
一般情況下,型式試驗合格後,再進行初始工廠審查。在特定情況下,型式試驗和工廠審查也可以同時進行。
工廠審查人日數根據認證委託人所申請認證產品的單元數量,並適當考慮工廠的生產規模確定,一般每個工廠為3至8個人日。
3.4認證結果評價與批准
3.4.1型式試驗結果的評價
當所有的檢測結果全部符合標準要求時,型式試驗通過;
當檢測結果有易於整改的不合格項時,允許整改,整改合格後,型式試驗通過;
當檢測結果有不易於整改的不合格項時,型式試驗不通過。
3.4.2初始工廠審查結果的評價
當審查結果無不符合項時,工廠審查通過;
當審查結果為非系統性失效時,允許整改,整改的時間不超過3個月,驗證合格後,工廠審查通過;
當審查結果為系統性失效時,工廠審查不通過。
3.4.3認證結論的評定與批准
認證機構對型式試驗和工廠審查結果進行綜合評價。型式試驗和工廠審查均通過,經認證機構評定後,頒發認證證書(每一個申請單元頒發一張認證證書)。
3.4.4認證時限
認證時限是指自認證合同簽訂之日起至頒發認證證書時止所實際發生的工作日,主要包括型式試驗時間、工廠審查時間、認證結論評定和批准時間、認證證書製作時間。在一般情況下,認證時限不超過90天。
型式試驗時間一般為30天(因檢測專案不合格,企業進行整改和復試的時間不計算在內),從收到樣品和檢測費用起計算。
工廠審查後提交報告時間為10天,以審核員完成現場審查、收到工廠遞交有效的不合格糾正措施報告之日起計算。
認證結論評定、批准時間以及認證證書製作時間一般不超過5天。
3.5獲證後的監督
3.5.1監督頻次
3.5.1.1一般情況下獲證後的第12個月起,每年至少進行一次監督,監督時間間隔一般為12個月左右。
3.5.1.2若發生下述情況之一可增加監督頻次:
1)獲證產品出現嚴重品質問題或用戶提出投訴並經查實為認證證書持有者責任的;
2)認證機構有足夠理由對獲證產品與標準安全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質疑時;
3)有足夠資訊表明工廠因變更組織機構、生產條件、品質管制體系等,從而可能影響產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時。
3.5.2監督方式及內容
3.5.2.1監督方式
認證後的監督方式為:工廠監督審查+產品一致性檢查+(必要時)產品抽樣檢測。
3.5.2.2工廠監督審查
獲證後,每年抽取附件3《工廠品質保證能力要求》部分內容進行工廠監督審查,其中第3、4.1、4.3、4.5、5、9條為必查專案,每4年內的監督審查範圍應覆蓋《工廠品質保證能力要求》的全部內容。
獲證後每5年,應按《工廠品質保證能力要求》的規定對工廠進行一次全面的監督審查。審查內容和審查時間與初次工廠審查相同。
每個工廠的每次復查時間一般為1至4個人日。
3.5.2.3產品一致性檢查
應在生產現場對每個認證單元至少抽取一個型號規格的產品,進行產品一致性檢查。
3.5.2.4(必要時)產品抽樣檢測
當出現3.5.1.2所述之一情況時,應從相關認證單元中抽取一個型號規格的產品進行抽樣檢測,檢測專案由認證機構根據具體情況確定,檢測標準與型式試驗相同。
抽樣人員由認證機構派出。
抽樣檢測的樣品應在工廠近期(一般為6個月內)生產的合格品中隨機抽取(包括生產線、倉庫、市場抽樣)。
對抽取樣品的檢測由國家指定的檢測機構實施。
3.5.3監督結果的評價
監督合格後,可以繼續保持認證資格,使用認證標誌。如果監督不合格,則應根據具體情況按4.3處理,並予以公告。
4認證證書的維持和變更
4.1認證證書的維持
本規則覆蓋產品的認證證書,原則上不規定有效期限。認證證書的有效性依賴認證機構定期的監督獲得保持。
4.2認證證書的變更
4.2.1擴大獲證產品範圍
4.2.1.1認證證書持有者需要擴大獲證產品範圍時,應向認證機構提出申請,提交有關申請資料(申請時,可不提交原申請已提交的有效資料)。
4.2.1.2在已獲證的認證單元內擴大認證產品範圍時,必要時,認證機構應安排產品檢測或工廠審查。
4.2.1.3在已獲證的認證單元外擴大認證產品範圍時,認證程式同初次認證程式,工廠審查減免與已獲證產品相同的體系內容。
4.2.1.4符合要求後,根據認證證書持有者的要求單獨頒發認證證書或換發認證證書。
4.2.2縮小獲證產品範圍
4.2.2.1通過獲證後的監督等管道證實獲證範圍內部分產品不再符合認證要求,認證機構應取消該產品的認證資格,縮小認證證書獲證產品範圍。
4.2.2.2當獲證組織自願申請登出部分獲證產品時,認證機構應縮小獲證範圍。
4.2.2.3縮小獲證產品範圍後,認證機構應換發認證證書。
4.2.3認證證書有關名稱、位址等內容的變更
認證證書持有者需要變更認證證書有關名稱、位址等內容時,應向認證機構提交申請檔,認證機構根據變更內容,採取書面確認、工廠補充審查、型式試驗等方式進行確認,符合要求後換發認證證書。
4.3認證證書的暫停、註銷和撤銷
認證證書的暫停、註銷和撤銷應按《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執行。
5認證標誌的使用規定
認證證書持有者必須遵守《強制性產品認證標誌管理辦法》的規定
5.1准許使用的標誌樣式
6.1准許使用的標誌樣式
5.2變形認證標誌的使用限制
本規則覆蓋產品不允許加施任何形式的變形認證標誌。
5.3加施方式
可以採用統一印製的標準規格認證標誌,也可採用模壓、銘牌印刷等方式。
5.4加施位置
採用統一印製的標準規格認證標誌時,認證標誌應加施在產品銘牌附近,認證標誌尺寸為45mm。採用模壓式或銘牌印刷時應按批准的位置加施標誌。
6收費規定
認證收費由認證機構按國家有關規定統一收取。

附件1:同一工廠認證單元劃分表

認證產品 單元序號 認證產品單元
以單缸柴油機為動力的輪式拖拉機 1 皮帶傳動 功率≤14.71kw(20馬力)
2 功率>14.71kw(20馬力)
3 直聯傳動 功率≤14.71kw(20馬力)
4 功率>14.71kw(20馬力)
以多缸柴油機為動力的輪式拖拉機 5 功率≤18.40kw(25馬力)

附件2.輪式拖拉機產品安全關鍵件及一致性檢查清單

序號 名稱 一致性檢查內容
1 安全關鍵件 整機 銘牌和標記、結構形式、主要技術規格
2 發動機 結構型式、型號、主要技術規格
3 傳動系 結構型式、主要技術規格
4 制動系 結構型式、主要技術規格
5 轉向系 結構型式、主要技術規格
6 行走系 結構型式、主要技術規格
7 車架 結構型式
8 消聲器 主要技術規格
9 風窗玻璃 類型

附件3:強制性產品認證工廠品質保證能力要求

為保證批量生產的認證產品與已獲型式試驗合格的樣品的一致性,工廠應滿足本檔規定的產品品質保證能力要求。
1.職責和資源
1.1職責
工廠應規定與品質活動有關的各類人員職責及相互關係,且工廠應在組織內指定一名品質負責人,無論該成員在其他方面的職責如何,應具有以下方面的職責和許可權:
a)負責建立滿足本檔要求的品質體系,並確保其實施和保持;
b)確保加貼強制性認證標誌的產品符合認證標準的要求;
c)建立檔化的程式,確保認證標誌的妥善保管和使用;
d)建立檔化的程式,確保不合格品和獲證產品變更後未經認證機構確認,不加貼強制性認證標誌。
品質負責人應具有充分的能力勝任本職工作。
1.2資源
工廠應配備必須的生產設備和檢驗設備以滿足穩定生產符合強制性認證標準的產品要求;應配備相應的人力資源,確保從事對產品品質有影響工作的人員具備必要的能力;建立並保持適宜產品生產、檢驗、試驗、儲存等必備的環境。
2.檔和記錄
2.1工廠應建立、保持檔化的認證產品的品質計畫或類似檔,以及為確保產品品質的相關過程有效運作和控制需要的檔。品質計畫應包括產品設計目標、實現過程、檢測及有關資源的規定,以及產品獲證後對獲證產品的變更(標準、工藝、關鍵件等)、標誌的使用管理等的規定。
產品設計標準或規範應是品質計畫的一個內容,其要求應不低於有關該產品的國家標準要求。
2.2工廠應建立並保持檔化的程式以對本檔要求的檔和資料進行有效的控制。這些控制應確保:
a)檔發佈前和更改應由授權人批准,以確保其適宜性;
b)檔的更改和修訂狀態得到識別,防止作廢檔的非預期使用;
c)確保在使用處可獲得相應文件的有效版本。
2.3工廠應建立並保持品質記錄的標識、儲存、保管和處理的檔化程式,品質記錄應清晰、完整以作為產品符合規定要求的證據。
品質記錄應有適當的保存期限。
3.採購和進貨檢驗
3.1供應商的控制
工廠應制定對關鍵元器件和材料的供應商的選擇、評定和日常管理的程式,以確保供應商具有保證生產關鍵元器件和材料滿足要求的能力。
工廠應保存對供應商的選擇評價和日常管理記錄。
3.2關鍵元器件和材料的檢驗/驗證
工廠應建立並保持對供應商提供的關鍵元器件和材料的檢驗或驗證的程式及定期確認檢驗的程式,以確保關鍵元器件和材料滿足認證所規定的要求。
關鍵元器件和材料的檢驗可由工廠進行,也可以由供應商完成。當由供應商檢驗時,工廠應對供應商提出明確的檢驗要求。
工廠應保存關鍵件檢驗或驗證記錄、確認檢驗記錄及供應商提供的合格證明及有關檢驗資料等。
4.生產程序控制和過程檢驗
4.1工廠應對關鍵生產工序進行識別,關鍵工序操作人員應具備相應的能力,如果該工序沒有檔規定就不能保證產品品質時,則應制定相應的工藝作業指導書,使生產過程受控。
4.2產品生產過程中如對環境條件有要求,工廠應保證工作環境滿足規定的要求。
4.3可行時,工廠應對適宜的過程參數和產品特性進行監控。
4.4工廠應建立並保持對生產設備進行維護保養的制度。
4.5工廠應在生產的適當階段對產品進行檢驗,以確保產品及零部件與認證樣品一致。
5.例行核對總和確認檢驗
工廠應制定並保持檔化的例行核對總和確認檢驗程式,以驗證產品滿足規定的要求。檢驗程式中應包括檢驗專案、內容、方法、判定等,並應保存檢驗記錄。
例行檢驗是在生產的最終階段對生產線上的產品進行的100%檢驗,通常檢驗後,除包裝和加貼標籤外,不再進一步加工。
確認檢驗是為驗證產品持續符合標準要求進行的抽樣檢驗。
6.檢驗試驗儀器設備
用於核對總和試驗的設備應定期校準和檢查,並滿足檢驗試驗能力。
核對總和試驗的儀器設備應有操作規程,檢驗人員應能按操作規程要求,準確地使用儀器設備。
6.1校準和檢定
用於確定所生產的產品符合規定要求的檢驗試驗設備應按規定的週期進行校準或檢定。校準或檢定應溯源至國家或國際基準。對自行校準的,則應規定校準方法、驗收準則和校準週期等。設備的校準狀態應能被使用及管理人員方便識別。
應保存設備的校準記錄。
6.2運行檢查
對用於例行核對總和確認檢驗的設備除應進行日常操作檢查外,還應進行運行檢查。當發現運行檢查結果不能滿足規定要求時,應能追溯至已檢測過的產品。必要時,應對這些產品重新進行檢測。應規定操作人員在發現設備功能失效時需採取的措施。
運行檢查結果及採取的調整等措施應記錄。
7.不合格品的控制
工廠應建立不合格品控制程式,內容應包括不合格品的標識方法、隔離和處置及採取的糾正、預防措施。經返修、返工後的產品應重新檢測。對重要部件或元件的返修應作相應的記錄,應保存對不合格品的處置記錄。
8.內部品質審核
工廠應建立檔化的內部品質審核程式,確保品質體系的有效性和認證產品的一致性,並記錄內部審核結果。
對工廠的投訴尤其是對產品不符合標準要求的投訴,應保存記錄,並應作為內部品質審核的資訊輸入。
對審核中發現的問題,應採取糾正和預防措施,並進行記錄。
9.認證產品的一致性
工廠應對批量生產產品與型式試驗合格的產品的一致性進行控制,以使認證產品持續符合規定的要求。
工廠應建立產品關鍵元器件和材料、結構等影響產品符合規定要求因素的變更控制程式,認證產品的變更(可能影響與相關標準的符合性或型式試驗樣機的一致性)在實施前應向認證機構申報並獲得批准後方可執行。
10.包裝、搬運和儲存
工廠所進行的任何包裝、搬運操作和儲存環境應不影響產品符合規定標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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