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機動車分類的解釋
1. M類
至少有四個車輪並且用於載客的機動車輛。
A級-可載乘員數(不包括駕駛員)不多於22人,並允許乘員站立。
B級-可載乘員數(不包括駕駛員)不多於22人,不允許乘員站立。
Ⅰ級-可載乘員數(不包括駕駛員)多於22人,允許乘員站立,並且乘員可以自由走動。
Ⅱ級-可載乘員數(不包括駕駛員)多於22人,只允許乘員站立在過道和/或提供不超過相當於兩個雙人座位的站立面積。
Ⅲ級-可載乘員數(不包括駕駛員)多於22人,不允許乘員站立。
1.1 M1類
包括駕駛員座位在內,座位數不超過九座的載客車輛。
1.2 M2類
包括駕駛員座位在內座位數超過九個,且最大設計總品質不超過5000kg載客車輛。
1.3 M3類
包括駕駛員座位在內座位數超過九個,且最大設計總品質超過5000kg的載客車輛。
2. N類
至少有四個車輪且用於載貨的機動車輛。
2.1 N1類
最大設計總品質不超過3500kg的載貨車輛。
2.2 N2類
最大設計總品質超過3500kg,但不超過12000kg的載貨車輛。
2.3 N3類
最大設計總品質超過12000kg的載貨車輛。
3. L類
兩輪或三輪機動車輛。
3.1 L1類
若使用熱力發動機,其氣缸排量不超過50mL,且無論何種驅動方式,其最高設計車速不超過50km/h的兩輪車輛。
3.2 L2類
若使用熱力發動機,其氣缸排量不超過50mL,且無論何種驅動方式,其最高設計車速不超過50km/h,具有任何車輪佈置形式的三輪車輛。
3.3 L3類
若使用熱力發動機,其氣缸排量超過50mL,或無論何種驅動方式,其最高設計車速超過50km/h的兩輪車輛。
3.4 L4類
若使用熱力發動機,其氣缸排量超過50mL,或無論何種驅動方式,其最高設計車速超過50km/h,三個車輪相對於車輛的縱向中心平面為非對稱佈置的車輛(帶邊鬥的摩托車)。
3.5 L5類
若使用熱力發動機,其氣缸排量超過50mL,或無論何種驅動方式,其最高設計車速超過50km/h,三個車輪相對於車輛的縱向中心平面為對稱佈置的車輛。
4. O類
掛車(包括半掛車)。
4.1 O2類
最大設計總品質不超過750kg的掛車。
4.2 O2類
最大設計總品質超過750kg,但不超過3500kg的掛車。
4.3 O3類
最大設計總品質超過3500kg,但不超過10000 kg的掛車。
4.4 O4類
最大設計總品質超過10000 kg的掛車。
名詞解釋:
輕便摩托車:最高設計車速不超50km/h,其氣缸總工作容積不超過50ml。
摩托車:空車品質不超過400kg。最高設計車速超過50km/h或發動機氣缸工作容積超過50ml。
半掛牽引車:為掛接半掛車而設計的牽引車。車輛分類所依據的品質是指處於可行駛狀態的牽引車的品質,加上半掛車傳遞到牽引車上最大垂直靜載荷,和牽引車自身最大設計裝載品質(如果有的話)的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