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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機動車分類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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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M類
   至少有四個車輪並且用於載客的機動車輛。
   A級-可載乘員數(不包括駕駛員)不多於22人,並允許乘員站立。
   B級-可載乘員數(不包括駕駛員)不多於22人,不允許乘員站立。
  Ⅰ級-可載乘員數(不包括駕駛員)多於22人,允許乘員站立,並且乘員可以自由走動。
  Ⅱ級-可載乘員數(不包括駕駛員)多於22人,只允許乘員站立在過道和/或提供不超過相當於兩個雙人座位的站立面積。
  Ⅲ級-可載乘員數(不包括駕駛員)多於22人,不允許乘員站立。


1.1 M1類
    包括駕駛員座位在內,座位數不超過九座的載客車輛。


1.2 M2類
    包括駕駛員座位在內座位數超過九個,且最大設計總品質不超過5000kg載客車輛。


1.3 M3類
    包括駕駛員座位在內座位數超過九個,且最大設計總品質超過5000kg的載客車輛。


2. N類
   至少有四個車輪且用於載貨的機動車輛。


2.1 N1類
    最大設計總品質不超過3500kg的載貨車輛。


2.2 N2類
    最大設計總品質超過3500kg,但不超過12000kg的載貨車輛。


2.3 N3類
    最大設計總品質超過12000kg的載貨車輛。


3. L類
   兩輪或三輪機動車輛。


3.1 L1類
   若使用熱力發動機,其氣缸排量不超過50mL,且無論何種驅動方式,其最高設計車速不超過50km/h的兩輪車輛。


3.2 L2類
    若使用熱力發動機,其氣缸排量不超過50mL,且無論何種驅動方式,其最高設計車速不超過50km/h,具有任何車輪佈置形式的三輪車輛。


3.3 L3類
    若使用熱力發動機,其氣缸排量超過50mL,或無論何種驅動方式,其最高設計車速超過50km/h的兩輪車輛。


3.4 L4類
    若使用熱力發動機,其氣缸排量超過50mL,或無論何種驅動方式,其最高設計車速超過50km/h,三個車輪相對於車輛的縱向中心平面為非對稱佈置的車輛(帶邊鬥的摩托車)。


3.5 L5類
    若使用熱力發動機,其氣缸排量超過50mL,或無論何種驅動方式,其最高設計車速超過50km/h,三個車輪相對於車輛的縱向中心平面為對稱佈置的車輛。


4.  O類
    掛車(包括半掛車)。


4.1  O2類
    最大設計總品質不超過750kg的掛車。


4.2  O2類
    最大設計總品質超過750kg,但不超過3500kg的掛車。


4.3  O3類
    最大設計總品質超過3500kg,但不超過10000 kg的掛車。


4.4  O4類
    最大設計總品質超過10000 kg的掛車。


名詞解釋:
輕便摩托車:最高設計車速不超50km/h,其氣缸總工作容積不超過50ml。
摩托車:空車品質不超過400kg。最高設計車速超過50km/h或發動機氣缸工作容積超過50ml。
半掛牽引車:為掛接半掛車而設計的牽引車。車輛分類所依據的品質是指處於可行駛狀態的牽引車的品質,加上半掛車傳遞到牽引車上最大垂直靜載荷,和牽引車自身最大設計裝載品質(如果有的話)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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