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直屬檢驗檢疫局在免辦3C工作中應注意的事項:
1.各局應配備必要的人員及辦公設備。根據轄區的實際情況,
本著監管有效及便利的原則,制定並公開相應的免辦實施細則,並將該實施細則上報我委備案。
2.各局應嚴格遵守免辦的相關規定,嚴格把關,不得以罰代證,不得使免辦工作流於形式,特別是要加強對辦理免辦部門的監
督管理,不得對不符合條件的產品簽發《免辦證明》。
3.我委將制定免辦工作的監督管理措施,對各局的免辦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4.各局應制定監督管理措施,防止第3號公告第三款所列情況的發生,尤其要加強對第3號公告第二款第5、6、8條產品的最後處理方式的監督/抽查工作。有條件的直屬檢驗檢疫局應建立黑名單制度,對於列入黑名單可以採取加嚴審查資料或不予辦理《免辦證明》。各局可對所管轄的申請《免辦證明》的機構進行分級管理,對於資質良好的機構可給予放寬《免辦證明》有效期等優惠待遇。
5.各局的《免辦證明》式樣可參照本文附件制訂,編號原則如下:M+各省編號(4位)+年代號(2位元)+6位元順序號。例如:M410005001001為廣東檢驗檢疫局2005年簽發的1001號免辦證明。
6.各局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承認其他直屬檢驗檢疫局依據本文規定簽發的《免辦證明》。
7.各局在簽發《免辦證明》時應注明該證的有效期,應保存申請人所提供的免辦資料,保存期不少於18個月,以備我委抽查。
8.各局必要時可委託下屬檢驗檢驗局負責相應的免辦工作,但應制定嚴格的監督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