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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可免於辦理3C強制性產品認證的條件的解釋

對於可免於辦理3C強制性產品認證的條件的解釋

對於可免於3C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的條件的解釋

1.為科研、測試所需的產品
本款指的科研是對該產品進行研究、開發,以開發、生產出相關產品所需的產品,並不是指進行研究工作所需的科研器材,本款所指的測試是對該產品進行測試以獲得測試資料或測試某一產品的部分性能所必須用到的該產品(如開發測試某一型號的印表機軟體所需進口的少量該型號印表機)。以上產品均不得在境內再次銷售或提供給普通消費者使用。
此類產品的免辦申請人必須是對這些產品進行研究、開發、測試的機構,申請人應證明其有相應的研究、開發、測試能力並提供本次研究、開發、測試計畫書/專案書。鑒於此類產品的特殊性,在廠家自我聲明對其安全性負責後,可免於提供相應的檢測報告或符合性證明。
2.為考核技術引進生產線所需的零部件
本款指的是從國外引進生產線後,需試運行或考核該生產線所需的最終成品的零部件。
此類產品的免辦申請人必須是使用引進生產線的工廠,申請時應提供引進生產線的有關證明材料。
3.直接為最終用戶維修目的所需的零部件/產品
此類零部件/產品的免辦申請人必須是維修單位(須提供最終用戶向其申請維修的相關資料)或最終用戶。這些零部件/產品的數量應控制在合理範圍內。
本款也適用於少量在用產品出口維修後複進關的情況,但不適用於產品召回改進後複進關的產品。出口維修後複進關免辦的申請人應是使用這些產品的公司,申請人應在申請材料中應提供當時出口時的有關單證。
4.工廠生產線/成套生產線配套所需的設備/零部件(不包含辦公用品)
本款與國家質檢總局《關於民用商品入境驗證工作有關問題的說明》(質檢檢函[2002]55號)“對於進口成套設備、舊機電中夾帶有驗證範圍內商品或為維修成套設備進口驗證範圍內商品的,經各局檢驗監管部門認定,如果所夾帶的驗證範圍內的產品與整機是一起安裝或配套使用,無須提供認證檔直接放行。"的規定並不矛盾,總局的文件解決的是夾帶的問題,而工廠生產線/成套生產線配套用的設備/部件單獨進口時適用本款。需要重點說明的是:不是工廠生產線/成套生產線配套用的物品一律不得免辦(如工廠/公司所需要的辦公用品(如電腦、印表機)等,即使這些辦公用品是海關監管的)。
此類設備/零部件的免辦申請人必須是使用這些設備/零部件的工廠。
5.僅用於商業展示,但不銷售的產品
此類產品的免辦申請人必須是負責商業展示的公司,申請人應在申請材料中表明展示的時間及展示後該產品的處理方式(不得銷售或提供給普通消費者使用),並保證其不改變產品的用途。
6.暫時進口後需退運出關的產品(含展覽品)
此類產品的免辦申請人必須是使用這些產品的公司,申請人應在申請材料中表明暫時進口的時間。申請人應在申請材料中承諾產品退運出關後兩周內到簽發《免辦證明》的直屬檢驗檢疫局辦理核銷手續。
7.以整機全數出口為目的而用一般貿易方式進口的零部件
此類零部件/產品的免辦申請人必須是使用這些零部件/產品的工廠,申請人應在申請材料中承諾成品出口後兩周內到簽發《免辦證明》的直屬檢驗檢疫局辦理核銷手續。
8.以整機全數出口為目的而用進料或來料加工方式進口的零部件
此類零部件/產品的免辦申請人必須是海關《登記手冊》/電子帳冊中的工廠,為便利企業,對於此類商品,在廠家自我聲明對其安全性負責後,可免於提供相應的檢測報告或符合性證明。
為便利企業,在監管有效的前提下,對於工廠所在地及進出口報檢均在某一直屬局管轄地內的企業,各直屬檢驗檢疫局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採取便利的管理方式。
第3號公告中符合免辦條件的進口產品/零部件的免辦工作由使用/研究/展示這些產品/零部件的所在地直屬檢驗檢疫局辦理,自2005年4月1日起,國家認監委不再辦理符合第3號公告中第二款條件的《目錄》中產品的《免於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明》(以下簡稱《免辦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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