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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機動車零部件產品CCC標誌的使用規定-國家認監委2006年第32號公告

部分機動車零部件產品CCC標誌的使用規定-國家認監委2006年第32號公告

部分機動車零部件產品CCC標誌的使用規定-國家認監委2006年第32號公告

根據2005年國家質檢總局和國家認監委第137號聯合公告,自2006年12月1日起,凡列入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內的機動車零部件產品,未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和未加施強制性產品認證標誌的,不得出廠、銷售、進口或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針對機動車零部件產品的特點,為進一步規範中國強制性產品認證標誌(CCC標誌)的管理和使用,國家認監委制定了《部分機動車零部件產品CCC標誌的使用規定》(見附件),現予以公告,請遵照執行。

附件:部分機動車零部件產品CCC標誌的使用規定

二00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部分機動車零部件產品CCC標誌的使用規定:

一、機動車回復反射器產品(1107類)、汽車外部照明及光信號裝置產品(1109類)、摩托車外部照明及光信號裝置產品(1116類)等三類機動車零部件產品,在辦理印刷、模壓CCC標誌時,允許使用CCC標誌的基本圖案,即不加“S”的變形認證標誌。

二、機動車制動軟管總成產品(1108類)在辦理印刷、模壓CCC標誌時,允許使用標準規格CCC標誌式樣,也允許使用“中國強制認證”標誌的特殊式樣,即標注變形的標誌“CCC”式樣。

三、汽車內飾件產品(1111類)允許將CCC標誌標注在產品本體背面。

四、機動車回復反射器(1107類)、機動車制動軟管總成(1108類)、汽車外部照明及光信號裝置(1109類)、摩托車外部照明及光信號裝置(1116類)、汽車行駛記錄儀(1117類)、車身反光標識(1118類)等六類產品允許在過渡期內使用8mm標準規格標注SCCC標誌,過渡期時間截止到2007年5月31日。獲證企業在過渡期滿後,應嚴格按照強制性產品認證實施規則要求標注CCC標誌。

對於已停產車型用於維修的下列零部件(其CCC證書中注明僅用於維修):機動車回復反射器(1107類)、機動車制動軟管總成(1108類)、汽車外部照明及光信號裝置(1109類)、摩托車外部照明及光信號裝置(1116類)、汽車行駛記錄儀(1117類)和車身反光標識(1118類)等六類產品,其維修零部件CCC證書中列出的型號,可允許在2007年5月31日後繼續粘貼標準規格CCC標誌。

五、上述四款之外的目錄內機動車零部件產品在標注CCC標誌時,應嚴格按照對應的強制性產品認證實施規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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