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零部件產品特殊處理程式抽樣原則及檢測要求(免3C證)
一、機動車喇叭(CNCA-02C-055)
同批報檢喇叭數量超過100套(只)禁止進口,必須取得CCC認證。
同一批次喇叭數量不超過(含)20套(只)時,需隨機抽取1套樣品進行檢測;超過20套(只),不超過100套時,需隨機抽取2套樣品進行檢測。
對於抽樣的產品按照GB 15742-2001《機動車用喇叭的性能要求及試驗方法》標準進行如下專案檢測:
序號 |
檢測項目 |
檢測依據的標準條款 |
1 |
一般要求 |
第3.1.1和3.2.5條 |
2 |
聲壓級 |
第3.1.2和3.2.6條 |
二、機動車回復反射器(CNCA-02C-056)
同批報檢反射器數量超過100只禁止進口,必須取得CCC認證。
同批報檢數量不超過100只,參照GB11564-1998《機動車回復反射器》國家標準,每種型號應至少隨機抽取2只樣品進行如下項目及數量的檢驗:
序號 |
檢測項目 |
檢測樣品數量 |
檢測依據的標準條款 |
1 |
一般規定 |
2 |
第4.1.1和4.1.2條要求 |
2 |
形狀、尺寸、結構 |
2 |
第4.2條要求 |
3 |
色度 |
2 |
第4.3和5.2條要求 |
4 |
光度(CIL值) |
2 |
第 4.4和5.3條要求 |
所有檢驗項目均合格後,才能認為該批產品為合格產品。
三、機動車制動軟管(CNCA-02C-057)
制動軟管總成同批報檢數量超過100根禁止進口,必須取得CCC認證。
同批報檢數量不超過100只,按照GB16897《制動軟管》國家標準,每種類型,每種規格應至少抽取規定數量的製品進行如下項目檢驗:
1.液壓制動軟管
檢驗項目 |
製品/樣品數量 |
備註 |
縮徑後的內孔通過量 |
8(全部樣品) |
|
最大膨脹量 |
||
爆裂強度 |
||
抗拉強度 |
4 |
2.氣壓制動軟管
檢驗項目 |
製品/樣品數量 |
備註 |
縮徑後的內孔通過量 |
8(全部樣品) |
|
長度變化率 |
||
爆裂強度 | ||
抗拉強度 |
4 |
3.真空制動軟管
檢驗項目 |
製品/樣品數量 |
備註 |
縮徑後的內孔通過量 |
2(全部樣品) |
|
真空度 |
1 |
|
爆裂強度 |
1 |
所有檢驗項目均合格後,才能認為該批產品為合格產品。
四、汽車外部照明及光信號裝置(汽車燈具)(CNCA-02C-058)
同批報檢燈具數量超過100套禁止進口,必須取得CCC認證。
同批報檢數量不超過100套,每種型號應隨機抽取2只樣品進行如下項目及數量的檢驗:
汽車燈具樣品中具有多個功能的組合/複合/混合燈具,所有不同功能的燈具應分別進行試驗。
1.汽車前照燈
燈絲燈泡前照燈應符合GB 4599《汽車前照燈配光性能》的第5.2,5.3, 7和8條的要求。按第9.5條判定。
氣體放電前照燈應符合ECE R98 SUPPLEMENT 3技術要求部分。
2.汽車前霧燈
應符合GB 4660《汽車前霧燈配光性能》的第5.2,5.3, 7和8條的要求。按第9.5條判定。
3.汽車及掛車後霧燈
應符合GB 11554-1998《汽車後霧燈配光性能》的第4.1.2,4.1.3,4.3和5條的要求。按第6.3條判定。
4.汽車及掛車前位燈、後位燈、示廓燈和制動燈
應符合GB 5920-1999《汽車及掛車前位燈、後位燈、示廓燈和制動燈配光性能》的第4.1.3, 4.3和5條的要求。按第6.2.2條判定。
5.汽車倒車燈
應符合GB 15235《汽車倒車燈配光性能》的第5.2, 7和8條的要求。按第9.5條判定。
6. 汽車及掛車轉向信號燈
應符合GB 17509-1998《汽車及掛車轉向信號燈配光性能》的第4, 6和7條的要求。按第8.4條判定。
7.汽車駐車燈
應符合GB 18409-2001《汽車駐車燈配光性能》的第4.1.2,4.3和5條的要求。按第6.3條判定。
8.汽車及掛車側標誌燈
應符合GB 18099-2000《汽車及掛車側標誌燈配光性能》的第4.1.2,4.3和5條的要求。按第6.6條判定。
9.汽車及掛車後牌照板照明裝置
應符合GB 18408-2001《汽車及掛車後牌照板照明裝置配光性能》的第4,5,6, 8和9條的要求。按第10.4條判定。
10. 若汽車燈具中組合有回復反射器,則反射器需按照GB11564-1998《機動車回復反射器》進行如下項目及數量的檢驗:
序號 |
檢測項目 |
檢測樣品數量 |
檢測依據的標準條款 |
1 |
一般規定 |
2 |
第4.1.1和4.1.2條要求 |
2 |
形狀、尺寸、結構 |
2 |
第4.2條要求 |
3 |
色度 |
2 |
第4.3和5.2條要求 |
4 |
光度(CIL值) |
2 |
第 4.4和5.3條要求 |
五、汽車後視鏡(CNCA-02C-059)
同批報檢數量超過100套禁止進口,必須取得CCC認證。
同批報檢數量不超過100套,每種類別應隨機抽取2套樣品,按GB15084《汽車後視鏡》國家標準進行如下項目及數量的檢驗:
一般要求(第 4.1條)、
反射面曲率半徑(第4.3、5.1條)
撞擊性能(第 4.5、5.3條)。
六、汽車內飾材料(CNCA-02C-060)
同批報檢數量超過100件禁止進口,必須取得CCC認證。
同批報檢數量不超過100件,每種類別應按下面抽樣要求隨機抽取樣品,依據GB8410《汽車內飾材料的燃燒特性》國家標準進行檢測。
抽樣要求:每種類別樣件2件或能裁取5件標準試片(360×100mm)的樣件一件。
七、汽車門鎖及門保持件(CNCA-02C-061)
同批報檢數量超過100套(只)禁止進口,必須取得CCC認證。
同批報檢數量不超過100套(只),應隨機抽取每種型號門鎖四套,門保持件三套的樣品,按GB15086《汽車門鎖及門保持件的性能要求和試驗方法》國家標準進行如下專案及數量的檢驗:
門鎖:縱向負荷(3.1.2)和橫向負荷(3.1.3)
門鉸鏈的性能要求(3.3)
其他們保持件(滑動門系統)的性能要求(3.4)
八、燃油箱(CNCA-02C-062)
同批報檢數量超過30套(只)禁止進口,必須取得CCC認證。
同批報檢數量不超過30套(只),按照GB18296《汽車燃油箱安全性能要求和試驗方法》國家標準,每種型號應抽取兩套(只)的製品進行如下項目檢驗:
燃油箱蓋的密封性(3.3)
燃油箱的耐壓性能:金屬燃油箱(4.4),塑膠燃油箱(4.5)。
九、汽車座椅和座椅頭枕(CNCA-02C-063)
汽車座椅同批報檢數量超過50套,頭枕同批報檢數量超過30套,禁止進口,必須取得CCC認證。
同批報檢數量座椅不超過50套,頭枕不超過30套每種型號產品應抽取兩套製品進行如下項目檢驗:
檢測項目:座椅系統強度,頭枕強度和吸能性能
M1,N類汽車座椅,按GB15083第4.2,4.3,4.4條要求進行座椅靠背及其調節裝置的強度試驗以及座椅固定裝置、調節裝置、鎖止裝置和位移裝置的強度試驗。
M2、M3類客車前向座椅(不含A級和I級客車用座椅),按GB 13057-2003第 4.1.2,4.1.3和5.1條進行靜態試驗。
頭枕產品(僅限M1前排外側)按GB 11550-1995第 4.2條進行強度和吸能性能。
十、摩托車後視鏡(CNCA-02C-064)
摩托車後視鏡同批報檢同類型數量超過50只禁止進口,必須取得CCC認證;同批同類型報檢數量不超過50只,應隨機抽取同一型號2只樣品按照GB 17352《摩托車和輕便摩托車後視鏡及其安裝要求》進行如下專案的檢驗:
一般要求(第 4.1,4.2,4.3和 4.4條)、
反射面曲率半徑(第4.10,4.11和6條)
撞擊性能(第4.5,4.6,4.7,4.12,4.13和7條)。
十一、摩托車外部照明及光信號裝置(摩托車車燈具)(CNCA-02C-065)
摩托車燈具同批報檢同類型數量超過50套禁止進口,必須取得CCC認證;同批同類型報檢數量不超過50套,每種類型,每個型號應隨機抽取1只樣品進行如下項目的檢驗。具有多個功能的組合/複合/混合燈具,所有不同功能的燈具應分別進行試驗。
1.摩托車前照燈
應符合GB5948-1998《摩托車白熾絲光源前照燈配光性能》的第4.1.2,4.1.3, 4.3和5條的要求。按第6.3條判定。
2.輕便摩托車前照燈
應符合GB19152-2003 《輕便摩托車前照燈配光性能》的第4.1.2,4.1.3, 4.3和5的要求。按第6.5條判定。
3.摩托車前位燈、後位燈、制動燈、轉向信號燈
應符合GB 17510-1998《摩托車光信號裝置配光性能》的第4.1,4.2,4.3,4.6,5,7(除7.9)和8條的要求。按第9.4條判定。
4.摩托車後牌照燈
應符合GB 17510-1998《摩托車光信號裝置配光性能》的第4.4,4.5,4.6,5,7.9和8條的要求。按第9.4條判定。
5. 若燈具中組合有回復反射器,則反射器需按照GB11564-1998《機動車回復反射器》進行如下項目及數量的檢驗:
序號 |
檢測項目 |
檢測樣品數量 |
檢測依據的標準條款 |
1 |
一般規定 |
2 |
第4.1.1和4.1.2條要求 |
2 |
形狀、尺寸、結構 |
2 |
第4.2條要求 |
3 |
色度 |
2 |
第4.3和5.2條要求 |
4 |
光度(CIL值) |
2 |
第 4.4和5.3條要求 |
十二、汽車行駛記錄儀(CNCA-02C-066)
同批報檢數量超過30套禁止進口,必須取得CCC認證。
同批報檢數量不超過30套(只),按照GB/T19056-2003及其第1號修改單《汽車行駛記錄儀》國家標準,每種型號應抽取四套(只)的製品進行如下項目檢驗:
序號 |
檢驗項目 |
檢驗標準 |
檢驗方法 |
備註 |
1 |
一般要求 |
GB/T19056-2003及其第1號修改單 |
檢查記錄儀的結構組成、文字、圖形、標誌等應符合標準1.1條的規定。 |
|
2 |
電氣部件 |
GB/T19056-2003及其第1號修改單 |
目視檢查記錄儀的各連接線、連接線的接插器、熔斷器等應符合4.2的要求。 |
|
3 |
自檢功能 |
GB/T19056-2003及其第1號修改單 |
接通記錄儀電源,目視檢查記錄儀自檢功能應符合4.4.1的要求。 |
|
4 |
事故疑點記錄 |
GB/T19056-2003及其第1號修改單 |
連續進行開車、停車試驗10次,每次開車時間大於20s,試驗後通過通信功能檢查事故疑點記錄,應符合標準4.4.1的要求。 |
|
5 |
速度記錄誤差(實車路試或類比速度) |
GB/T19056-2003及其第1號修改單 |
將車輛運動測試裝置安裝在試驗用車上,分別在40km/h和40~60km/h兩種情況下測試速度記錄誤差,應符合標準4.4.3.3的要求。 |
|
6 |
行駛里程測量、記錄、 存儲 |
GB/T19056-2003及其第1號修改單 |
將車輛運動測試裝置安裝在試驗車上,運行5km,測試其里程記錄誤差,應符合標準4.4.4的有關要求。 |
|
7 |
駕駛員身份 記錄功能 |
GB/T19056-2003及其第1號修改單 |
檢查記錄儀是否具備駕駛員身份記錄功能,應符合4.4.5的要求。 |
|
8 |
顯示功能 |
GB/T19056-2003及其第1號修改單 |
記錄儀接通標稱電源電壓正常工作,目視(在需要時手動)檢查記錄儀的顯示幕、操作鍵、顯示內容等各項功能均應符合4.4.6的要求。 |
應包括疲勞駕駛記錄 |
9 |
列印輸出功能 |
GB/T19056-2003及其第1號修改單 |
記錄儀接通標稱電源電壓正常工作,通過按鍵操作來測試其列印功能,檢查列印方式及列印內容均應符合4.4.7的要求。 |
應包括疲勞駕駛記錄 |
10 |
資料通信功能 |
GB/T19056-2003及其第1號修改單 |
目視檢查記錄儀的介面電路,通過不同介面用記錄儀附帶的分析軟體和通用測試軟體進行資料的下傳、上載功能的測試,對通信協定中規定的指令、內容均應進行逐條測試,測試結果應符合4.4.8的要求。 |
應包括疲勞駕駛記錄 |
11 |
電源電壓 適應性 |
GB/T19056-2003及其第1號修改單 |
應符合標準4.3.1的要求。 |
僅適用于作為零部件單獨小批量進口的汽車行駛記錄儀產品。 |
12 |
耐電源極性 反接性能 |
GB/T19056-2003及其第1號修改單 |
應符合標準4.3.2的要求。 | |
13 |
耐電源過電壓性能 |
GB/T19056-2003及其第1號修改單 |
應符合標準4.3.3的要求。 | |
14 |
抗汽車電點火干擾 |
GB/T19056-2003及其第1號修改單 |
應符合標準4.10的要求。 | |
15 |
靜電放電 抗擾度 |
GB/T19056-2003及其第1號修改單 |
應符合標準4.11的要求。 |
注:11—15項試驗不適用於小批量進口整車時隨車安裝的汽車行駛記錄儀產品。
十三、車身反光標識(CNCA-02C-067)產品,原則上不考慮車身反光標識材料本體的小批量進口,特殊原因經認監委批准後可按以下項目檢測:
序號 |
檢驗項目 |
檢驗標準 |
檢驗方法 |
備註 |
1 |
外觀 |
GA406-2002及其第1號修改單 |
應符合標準第4.1條的要求。 |
對粘貼在小批量進口整車上的車身反光標識進行試驗。 |
2 |
逆反射係數 |
GA406-2002及其第1號修改單 |
應符合標準第1號修改單第四條和第五條的要求。 | |
3 |
逆反射係數 均勻性 |
GA406-2002及其第1號修改單 |
應符合標準第4.2.2條的要求。 | |
4 |
A光源下色度 |
GA406-2002及其第1號修改單 |
應符合標準第4.3條的要求。 | |
5 |
抗溶劑試驗 |
GA406-2002及其第1號修改單 |
應符合標準第4.6條的要求。 | |
6 |
D65光源下色度 |
GA406-2002及其第1號修改單 |
應符合標準第4.3條及標準第1號修改單第六、第七、第八條的要求。 |
需請進口商提供×的車身反光標識材料,由檢測中心製作測試樣板後進行測試。 |
7 |
鹽霧腐蝕試驗 |
GA406-2002及其第1號修改單 |
應符合標準第4.5條的要求。 | |
8 |
附著性試驗 |
GA406-2002及其第1號修改單 |
應符合標準第4.9條的要求。 | |
9 |
彎曲試驗 |
GA406-2002及其第1號修改單 |
應符合標準第4.10條的要求。 | |
10 |
水浸試驗 |
GA406-2002及其第1號修改單 |
應符合標準第4.11條的要求。 | |
11 |
高溫試驗 |
GA406-2002及其第1號修改單 |
應符合標準第4.8條的要求。 |
注:原則上不考慮車身反光標識材料本體的小批量進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