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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車牌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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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進口汽車牌證管理的通知》和公安部、海關總署、國家工商局《關於貫徹實施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進口汽車牌證管理的通知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

(1)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必須憑海關簽發的進口證明書,才能給進口汽車辦理核發牌證的手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辦理核發進口汽車、摩托車牌證手續時,要首先查驗有無海關簽發的《貨物進口證明書》,無此證明書的,一律不予辦理牌證手續。海關簽發該證明書時,應說明進口車輛的廠牌型號、車身顏色、發動機號碼、車架號碼,出廠日期和製造國等內容。證明書上的海關印章式樣及真偽識別方法,由直屬海關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2)公安機關、海關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認真查處走私汽車、摩托車案件,對查獲的走私車輛和無進口證明的車輛一律沒收,由地市級(含)以上公安機關或海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定程式辦理沒收手續,並簽發全國統一的《沒收走私汽車、摩托車證明書》。不得罰款放行。沒收證明書隨車交給銷售部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憑銷售部門出具的全國統一的發票和沒收證明書,辦理核發牌證手續。

(3)《貨物進口證明書》、《沒收走私汽車、摩托車證明書》和銷售部門的發票,要一車一證,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辦理牌證手續後存入車輛檔案。

(4)海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的汽車、摩托車的銷售價格原則上不低於由海關參照國外同類汽車、摩托車的銷售價格,加上國家規定的各種稅、費後所確定的價格。銷售部門可提取1.5%至2%的手續費。銷售部門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與公安部、海關總署研究確定。(山東省罰沒走私汽車、摩托車的銷售部門是:山東省汽車銷售(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煙臺市機電設備公司;青島市機電設備公司;威海市機電設備總公司。)

(5)沒收的走私汽車、摩托車,由省級公安機關、直屬海關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統一與銷售部門辦理銷售手續和財務結算,並按《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調整緝私部門罰沒收入上交辦法的通知》(國辦發[1993]54號)辦理上交地方和中央財政手續。

(6)建立進口汽車牌證發放的統計報告和復核制度。各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每年要將辦理進口汽車牌證的情況報公安部。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要會同海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建立對進口汽車、摩托車有關證件進行鑒別和抽查復核制度。對偽造、提供假證件和利用假證件申領牌證的,要依法從重處罰,對屬於走私和無進口證明的車輛一律沒收。

(7)公安機關、海關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依法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努力做好進口汽車、摩托車牌證管理工作。各部門工作人員要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工作紀律,嚴禁為走私車輛者說情、提供資訊和各種方便;對徇私舞弊或參與走私及違反有關規定的,要堅決依法從嚴懲處。

(8)除公安機關、海關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外,其他部門不得參與緝私和扣留、沒收走私汽車、摩托車活動,也不得進行罰款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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