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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調整汽車等商品關稅稅率及實施有關協定稅率、特惠稅率-海關總署公告2006年37號

關於調整汽車等商品關稅稅率及實施有關協定稅率、特惠稅率-海關總署公告2006年37號

(關於調整汽車等商品關稅稅率及實施有關協定稅率、特惠稅率)

海關總署公告2006年第37

    經國務院批准,2006年7月1起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中汽車等商品的進口關稅稅率進行調整,同時對相關國家和地區實施協定稅率、特惠稅率。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按照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承諾,降低小轎車等42個稅目的最惠國稅率。其中,31個稅目為小轎車、越野車、小客車整車,稅率由28%降至25%;11個稅目為車身、底盤、中低排量汽油發動機等汽車零部件,稅率由13.8-16.4%降至10%(見附件1)。

二、根據我國簽訂的相關協定,對有關國家或地區實施協定稅率:

(一)在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框架下,對原產於菲律賓的2838個稅目的商品實施相關協定稅率(見附件2);

(二)對原產於香港的37個稅目的商品進入內地實施零關稅(見附件3);

(三)對原產於澳門的24個稅目的商品進入內地實施零關稅(見附件4)。

三、根據國務院決定,對以下最不發達國家實施稅率為零的特惠稅率:

(一)對原產於安哥拉、塞內加爾的部分商品實施零關稅,具體商品與我國已給予貝寧共和國等非洲26個國家零關稅待遇的商品範圍相同(詳見《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2006年)》附表3《進口關稅特惠稅率表》)。申報進口享受特惠稅率的原產於上述兩國貨物時,應按海關總署2005年第69號公告中“未實行原產地證書聯網管理的具體填制要求”填制報關單,其“優惠貿易協定代碼”按照“05”填報。

(二)對原產於葉門、馬爾代夫、阿富汗、薩摩亞和瓦努阿圖的部分商品實施零關稅(簡稱“對葉門等國特惠待遇”),商品範圍見本公告附件5,新增“優惠貿易協定代碼”為“09”。申報進口享受特惠稅率的原產於上述國家貨物時,應按海關總署2005年第69號公告中“未實行原產地證書聯網管理的具體填制要求”填制報關單。

四、本公告自2006年7月1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附件名稱:

1.進口商品最惠國稅率調整表(略)

2.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協定對菲律賓“正常降稅”協定稅目稅率表(略)

3.內地與香港更緊密經貿關係安排第四批商品稅目稅率表(略)

4.內地與澳門更緊密經貿關係安排第四批商品稅目稅率表(略)

5.對葉門等國特惠待遇稅目稅率表(略)

二○○六年六月三十日

辦公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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