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2002年5.1至2003年4.30期間申請3C認證所適用的認證實施規則是什麼? |
答: 第一、自2002年5月1日起,指定認證機構一律不得頒發老證書。 第二、列入《第一批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產品目錄》的、原須獲得CCIB和CCEE認證證書的產品(以下稱“老產品”),可以按照原適用認證規則中的技術要求申請獲得3C認證證書。該認證證書有效期至2003年4月30日。2003年5月1日起,相關產品必須符合新規則的技術要求,方可繼續保持認證資格,使用3C標志。 第三、獲得CCIB、CCEE認證證書的“老產品”,在此期間申請換發3C認證證書的,必須符合新規則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