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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貨物通關字典

進出口貨物通關字典

進出口貨物通關字典

海關監管:簡稱貨管。是海關代表國家在口岸,根據《海關法》和國家其他進出口法律、法規和政策監督合法進出境貨物和運輸工具的重要管理職權,也是海關完成徵收關稅、制止走私違法、編制海關統計等各項任務的基礎。

貨運監管的基本制度:對進出境的運輸工具及其所載貨物,進行審單(申報)、查驗、徵稅、放行構成貨運監管既相互制約又相對獨立的統一整體,是貨管的基本作。

查驗(檢查):是以經過審核的單證為依據,對貨主申報的內容進行直接實際的核實和查對,除有特殊規定准予免驗者外,進出境貨物的運輸工具均應接受海關的查驗,它為打擊走私違法情事及為徵稅、統計提供實際監管依據等方面有著重要的作用。

單貨相符:在辦理進出口海關手續時,經查驗貨主申報的進出口貨物的單證與實際進出口貨物相一致,習慣上稱為單貨相符。

單貨不符:在辦理進出口海關時,貨主申報的進出口貨物單證與實際進出口貨物經核實不一致,習慣上稱為單貨不符。

放行:就是指對經過審單、查驗、徵稅監管環節後已人備單貨相符的貨物和運輸工具簽印放行的監管行為。

開驗:海關在查驗過程中。針對有些貨物做細查細驗時,進行內外包裝開拆核實查證的行為。

開拆:海關在查驗工作中,對需要重點查驗的貨物進行開箱拆包細驗的監管行為。

重封:對受海關監管的貨物由於復查等原因需要再次施加關封的行為稱為“重新加封”,簡稱重封。

關封:用於海關內部聯繫、交接有關單證所使用的印有“海關關封”字樣,可以加封的信封。

關鎖:一種用於對海關監管貨物加封的金屬制一次性使用的長條形封鎖。

紙封:用於加封小件海關監管物品的紙質封條。

海關封志:加封海關監管物品的紙封在施封時,注明具體海關的稱謂及年、月、日的稱為封志。

簽印:在辦理海關手續時,根據不同的作業環節的內容,海關在有關的單證及文件上加蓋不同印章的行為。

騎縫章:為了保證海關監管貨物留存單據的完整齊全以及核對有關單證,在單據交接處所加蓋的印章。

簽字:辦理有關海關具體手續時,經海關關員認可後在有關單證上簽名批註的行為。

結關: 辦結或暫時辦結海關監管手續的行為。

進出口許可證制度:是我國實行對外貿易管理的一種行政保護手段,是根據我國的對外貿易政策對進出口貨物和物品實行全面管理的制度。

進出口許可證:是國家管理進出口貿易通關證件,由對外經濟貿易部及其授權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經貿委局和特派員辦事處審核簽發,從92年起,進出口許可證上各項標注中英文對照、商品名稱、編碼和計量單位,採用“商品分類和編碼協調制度”

三級管理:指進出口許可證的具體發證工作實行經貿部、經貿部駐口岸特派員辦事處和省級對外貿易管理部門三級管理。

發證機關:具體指中央、國務院各部、委及其所屬單位、申領進出口許可證的發證機關為對外經濟貿易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其發證機關為省級對處經濟貿易廳(委局);另外十四個沿海開放城市所屬單位的發 證機關為經貿部駐口岸特派員辦事處。

保函:是由擔保人按照海關的要求向海關提交的,訂有明確義務的一種擔保檔。

擔保:以向海關繳納保證金或提交保證函的方式,保證在一定期內履行其承諾義務的法律行為。

保證金:是由擔保人向海關繳納現金的一種擔保形式。

滯報金:根據《海關法》的有關規定,進口貨物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十四日內,應當向海關申報。超期未報的,從第十五天開始海關所徵收的延期未報罰金稱為滯報金,日徵收金額為進口價格的0.5%,起征點為人民幣10元,不足10元的免收.

報關期限:指貨物運到口岸後,法律規定收貨人或其代理人向海關報關的時間限制。

批文:指進出口收發貨人及其代理人在辦理海關手續時,根據不同經貿管理的內容,而向有關管理部門申領的進出口批准文件。

機電產品:是指使用機械、電器、電子設備所生產的各類農具機械、電器、電子性能的生產設備和生活用機具。

配額:在對外經濟貿易活動中,對一些商品在進出口數量上予以限制的方式。

配額管理:是國家對外經濟貿易活動管理的一種手段,國際間根據慣例和協定對一些商品在進出口數量上進行一定限制的管理。

自動出口限額:指出口國在進口國的經貿壓力下,或為了維護出口價格的穩定,而自動限制某項商品對進口國的出口。

出口配額證商品:指在對外經貿活動中,一國政府在一定時期以內,對一些商品的進口數量或金額加以直接限制,這種限制下的商品,對出口國來說就首先要領取配額證,而這些商品也因此稱為出口配額證商品。

對台貿易:亦稱直接對台貿易,指由經貿部批准和指定的有關外貿進出口總公司、工貿總公司和其他公司可以直接和臺灣省進行經貿活動。

轉關貨物:指經收、發貨人申請並經海關核准進口貨物可以轉至設有海關的指運地辦理進口手續;出口貨物可以在設有海關的起運地辦理出口手續後,再轉運至出境地海關核查放行出口。轉關貨物向海關申報時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轉關運輸貨物申報單》

接載進口貨物:是指境內汽車到口岸海關監管區接載由境外汽車載運進境後倒裝的海關監管貨物。

卸轉出口貨物:是指境內汽車載運至口岸海關監管區後倒裝由境外汽車載運出境的海關監管貨物。

海關監管貨物:對進出境受海關監管尚未辦結海關手續的一切貨。統稱為海關監管貨物。

中轉運輸:常指商品運輸在商業系統內的中間轉運。即商品運輸不直達目的地,須在中途變換運輸方式或更換運輸工具的一種運輸方式。

承運:指運輸企業承受托人委託運送貨物的行為。

托運:發貨人委託運輸企業將一批貨物支運到指定地點,交付給指定的收貨人的行為。

進出境運輸工具:運載海關監管貨物進出境包括船舶、航空器、火車、汽車和其他運輸工具。

進出境列車:是指進出關境的機車、客車、貨車、郵政車、發電車、守車和軌道車等。

進出境汽車:是指受海關監管,用於載人或載貨類進出境汽車,包括特種用車

進出境航空器:指受海關監管,用於載人、載貨或其他用途的進出境航空器,包 括各種飛行工具。

貨櫃車:指將密封箱式貨櫃固定在汽車底盤上的運輸車輛。

集裝箱車:是指用以運載可卸下的集裝箱的專用運輸車輛。

進出境馱畜:指受海關監管,用於馱運貨物進出境的馱畜。

特殊運輸方式輸送進出口貨物:指受海關監管,以特殊的承載和輸送方式進出口的貨物,包括水、電、油等。

進出口貨物證明書:由海關出具並鑒發,證明貨物實際進口或出口的文件。

轉關運輸:進出口海關監管貨物需由進境地或啟運地設立的海關轉運至目的地或出境地海關,這種轉運方式稱為轉關運輸。經海關同意可採用不同的交通工具,承運接駁轉關運輸貨物。

押運:對某些品質不佳或交貨時間延誤買方拒收或錯發、錯運造成的溢裝、漏卸而且退運的進出口貨物。

退關貨物:對已辦理了進出境海關手續的貨物,由於某種原因,在征得海關同意後,貨物取消進出口並按海關規定辦理退關手續,這類貨物稱為退關貨物。

經營範圍:指經貿主管部門批准各類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公司及企業可進出口貨物的範圍

一類進口商品:指國家統一經營、代理訂貨關係國計民生的、大宗的敏感性的重要進口商品包括糧食、鋼材等。

二類進口商品:指國家定為聯合成交的國際市場供應相對集中、價格敏感、國內緊缺、國內外差價較大的大宗進口 商品,包括羊毛等。

三類進口商品:指國家規定除一、二類商品以外的其他商品。

統一經營:在我國對外經濟貿易活動中,為了維護國家利益,對一些國際市場競爭激烈的大宗敏感商品由 國家指定有經營權力的外貿專業總公司統一經營這類貨物。

出口紡織品配額證:為了履行我國與紡織品進口設限國家簽定的雙方紡織品貿易協定,對輸往協定國的紡織品, 由經貿部或有關地方經貿主管部門簽發紡織呂出口證書。

國貨複進口:對我國出口貨物,再辦理有關的經貿手續複進口的統稱為國貨複進口。

進口機電設備審批機關:國務院責成原因國家經委統一負責全國機電設備進口審查管理工作,各地區、各部門按國家經委授權範圍成立相應 的機電設備進口審查辦公機構。目前國務院設立機電設備審查協調辦公室,替代原國家經委審批。

科教儀器:為促使科學研究和教育事業的發展,對進口直接用於科研和教學的儀器設備等稱為科教儀器

藥品檢驗:為防止有害人民健康的藥品流入國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規定,凡進口藥品(藥材)以及出口成藥必須經口岸藥品檢疫所檢驗合格後方准進出口。

出口文物:為了保護我國的文化遺產,打擊走私文物牟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規定,文物出口和個人攜帶文物出境,都必須事先向海關申報,經國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門進行鑒定,並發給文物出口特許證,出口 時須從指定口岸報出。

進出口瀕危物種管理:根據《國務院關於嚴格保護珍貴稀有野生動物的通令》和我國加入世界瀕危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成為締約 成員的設想,凡進出口瀕危動植物,都憑中華人民共和國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辦公室的“允許進出口證明” 理進出口海關手續。

進出口金銀及其製品管理: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金銀管理條例》進口金銀不加限制,如屬加工貿易的金銀原材料件,在進口時應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在經人民銀行核准後方能准予出口。凡出口金銀及其製品或含金銀成份較高的產品,都必須在出 廠前由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辦理檢查登記手續發給《金銀產品出口准許證》,海關憑以驗放。見附錄32

進出口精神藥物管理:經國務院批准,對進出口精神藥物管理,統一由衛生部審核批准並發給《精神藥物進(出)口准許證》,海關憑證件正本核放的管理制度。精神藥物的進出口業務統一指定由中國醫藥保健品進出口公司和中國化工進出口公司負責 辦理,其他單位和個人均不得經營此項業務。

進出口麻醉藥品管理:國家規定進出口麻醉藥品業務只准由中國醫藥保健品進出口總公司和所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分公司,或由衛生部、經貿部指定的其他單位辦理。進出口麻醉藥品一律憑衛生部核發的《麻醉品進出口准許證》辦理海關手續, 並通知出口國政府和國家麻醉品管制局。

進出口音像製品管理:進出口屬科技與語言教學影片、幻燈片、唱片、錄音製品及其他視聽資料,由中國圖書進出口總公司統一經營海關憑該司申報進出口單據監管,對進出口錄影製品,應加驗廣播電視部簽發的進出口許可證明放行;對進口 發行影片或試映拷貝統一由中國電影發行放映公司經營,海關憑該司申報單據驗放。

外國常駐人員進口自用物品:是指外國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常駐機構的常駐人員,民間經濟貿易團體的常駐人員,外國常駐新聞機構的常駐記者、 中外合資、合作包括合作勘探石油開採石油企業的外方常駐人員,在華外資企業的外方常駐人員,“三來一補企業常駐人員,以及其他外國常駐機構的常駐人員,進口供自用合理數量的自用物品及交通工具。

暫進貨物:是指國際組織、外國政府、外國及香港、澳門地區的企業、群眾團體或個人為開展經濟、技術、科學、文化交流而暫 時進入我國境內的貨物。此類貨物在進口時,須填寫報關單,但不列入統計。

展覽品:是指外國為來華或我國為到國外舉辦經濟、文化、科技、武器裝備展覽或參加博覽會而進出口的展覽品及與 展覽會有關的宣傳品、佈置品、招待品、小賣品和其他物品。

櫥窗廣告陳列品:指國內廣告公司與外商簽訂協定,由外商租用我商店櫥窗陳列外國產品進行廣告宣傳而進口的貨物。

貨樣:系指不論是價購還是免費提供的進出口專供訂貨參考的樣品。

廣告品:指進出口用以宣傳有關商品內容的廣告宣傳品。

無代價抵償貨物:是指進口貨物在海關徵稅放行後,發現貨物殘壞、短少、或品質不良而由國外承運人、發貨人或保險公司免費補償或更換的同類貨物。

對外承包工程:指發包人和承包人簽訂承包合同由承包人自己承擔費用和風險,在規定的期限內按合同用發包人或承包人的材料完成工程,而發包人則按合同接收承包人所完成的工程,並付款。

對外承包工程出口物資:是指我國對外國承包工程公司為承包國外建設工程項目而出口成套設備的工程物資等,但不包括對援外成套 項目。

援助物資:是指外國和國際組織援助,贈送的物資。

易貨貿易:是指進出口貿易的雙方在貿易時,以貨易貨,不實際支付貨款,政府雙邊貿易協定執行完畢時,只求在貿易 總額上的進出口平衡。

國際金融組織貸款:指與我國有業務關係的國際金融組織包括國際貨幣組織、世界銀行、亞洲銀行及聯合國農業發展基金等對我 國的專用貸款。海關對利用貸款進口的貨物在關稅上給以優惠。

國際商業貸款:指用包括中國銀行,國際信託投資公司的外匯資金進口貨物的貸款。利用貸款進口貨物,海關在關稅上予以 優惠。

國外來華承包工程:指境外有關的企業財團參加我國有關的建設開發專案,承包有關工程。

貿易性往來贈送物品:指各地區、各部門在對外經濟貿易往來中,接受外國和港澳地區廠商贈送的物品。

進口溢卸貨物:指未列入進口載貨清單、運單位的貨物或者多於進口載貨清單、提單運單位所列數量的貨物。

進口誤卸貨物:指將運往其他口岸的貨物誤按本口岸進口貨物起卸。

國別政策:是我國外交政策和對外經濟貿易管理的一個組成部分,也是海關貨運監管與關稅政策的一個重要方面,不同 的國別分別採用最低或普通稅率,貨運監管在對不同國別(地區)有不同管理規定。

客供主、輔料:為便於執行我出口合同,國外客商免費提供用於生產出口產品的主、輔料。 來料加工轉內銷 是指來料加工的料、件,經海關放行後,有關企業申請將進口的料、件或加工的成品轉內銷並經審批機關同意。

技貿結全的進口貨物:指把對外商品貿易與引進技術結合起來,加速技術進步,對實行技貿結合而需要進口的機電產品的成套散件、 零部件、元器件,實行減免稅待遇。

司機本:指對可以在港澳與內地行駛的運輸車輛,其駕駛者經交通主管部門及海關審核同意後核發可以做交通記錄和 承運貨物記錄,以及海關驗放情況記錄的專用登記本。

司機紙:對來往港澳的載貨汽車,司機在進出境辦理海關手續時,須出示反映承運貨物情況的清單。這種清單簡稱 為司機紙。

報關單續頁:在實行海關電腦錄入的審單工作中,對不能在一張報關單上開例出的申報貨物的項目,可以在附頁中予以 列明,並隨報關單一起向海關書面申報這種附頁就稱為報關單續頁。續頁只適用於進、來料加工貨物的申報。

裝箱清單:亦稱裝箱單。是運輸工具負責人向海關交驗的主要單證之一,列明該運輸工具,該次進出境所載運的全部貨 物情況,包括貨品、件數、重量、運單號或提單號。

進境地:指進口貨物接受海關監管的第一口岸。

出境地:指出口貨物最終辦結海關監管手續的口岸。

啟運地:指出口貨物啟運的第一地點。

目的地:指出口貨物最終辦結海關監管手續的地點。

中轉:貨物中轉、旅客中轉或車輛中轉的通稱。指貨物運往目的地過程中在中途港口、車站轉運或換裝。

聯運:使用同一運送憑證,以不同運輸方式或幾個運輸企業銜接運送貨物或旅客到目的地的運輸方式。

國際聯運:使用同一運送憑證,以不同運輸方式或幾個運輸企業銜接運送貨物和旅客的運輸業務。

國際多式聯運:是指按照多式聯運合同,以至少兩種不同的運輸方式,由多式聯運經營人將貨物從一國境內接管貨物的地點運到另一國境內指定交付貨物的地點。

過境運輸:他國貨物在運送過程中通過本國領土運往另一國的運輸。

國境站:國際聯運中,一國鐵路與另一國鐵路辦理貨物和車輛等交接作業的車站。

訂貨卡片:在引進先進生產技術設備中,為了加強國家的宏觀管理,控制機電設備進口,國務院設立機電設備審查協調辦公室,進口機電類產品的單位均需要申領訂貨卡片,海關憑以辦理有關的進口手續。從1992年2月1日起訂貨卡片換為“機電設備進口證明”

邊境小額貿易:我國邊境城鎮中,經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企業同對方邊境城鎮之間的小額貿易,海關按規定 對這類貿易實行稅收優惠待遇。

進出口方式:在對外經貿活動中,不同的進出口貨物可採用不同的貿易形式,這種進出口貨物的形式,習慣上稱為進出口方式。

無證到貨:在對外經貿活動中,貨物在進口時,不能提供必要的有效的辦理海關手續的通關檔(包括進口許可證、審批證等)而且貨物已運抵境內,這種進口行為稱為無證到貨。

以產頂進:指經國家有關經貿部門審批,對目前國內尚無法加工生產,需在境外購買的商品,可准許在境內的三資企業購買以替代進口,這種貿易方式稱為以產頂進。

引進項目:對為鼓勵消化吸收而收進的先進技術、工藝、製造業以及機器設備、儀器儀錶、零部件等專案,習慣上稱為引進項目。

消化吸收:將國外的先進技術、工藝、製造業引入國內並逐步使其國產化的過程,習慣上稱為消化吸收。

整機:成套或整體單機、單台形式的機電產品,習慣上稱為整機。

散件:加工組裝生產產品所需的部分零配件,習慣上稱為散件。

全套散件:經組裝加工可以完全構成產品的全部零配件,習慣上稱為全套散件。

成套設備:指製造生產加工產品所需要的完整的流程設備和製造工藝。

組裝件:指加工組裝產品所使用的零配件習慣上稱為組裝件。

成套組裝件:指加工組裝產品所需的全套散件,習慣上稱為成套組裝件。

關鍵部件:指加工製造產品所需的最重要的構成部件習慣上稱為關鍵部件。

原裝進口:指進口的貨物為註冊原產地實際生產加工的,習慣上稱為原裝進口。

原裝機:指進口的電子產品,為註冊原產地實際生產加工的,習慣上稱為原裝機。

以進養出:利用國外原材料和技術加工生產成品再出口,是國際貿易中的一種習慣做法。

技術貿易:指國際間商業性技術轉讓,當事人雙方按照商定的條件,通過買賣方式把某種內容的技術從賣方轉讓給買方的行為。

技術引進:指通過各種方式把發展本國國民經濟和提高本國科學技術水準所需要的技術和技術裝備,從國外技術供應方轉讓過來。

出口收匯核銷單:系指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制發,出口單位和受託行及解付行填寫,海關憑以受理報關,外匯管理部門憑以核銷收匯的有順序編號的憑證。

出口收匯核銷:指外貿出口單位在辦理有關貨物的出口通關手續時,應到當地的外匯管理部門申領經外匯管理部門加蓋“監督收匯“章的核銷單,憑此及出口報關單和其他所需的文件證明辦理報關手續,貨物報關後,由海關在核銷單和有該單編號的報關上加蓋“放行”章,貨物出口後,出口單位必須在外匯管理部門規定的最遲收款日期內辦理結匯和收帳的核銷手續,這一做法稱為出口收匯核銷。

最遲收款日期 按出口的具體情況可分為以下幾種結匯或收帳日期:

  1. 即期信用證和即期托收項下的貸款必須以寄單之日起港澳和近洋地區二十天內,遠洋地區三十天內結匯和收帳。

  2. 遠期信用證和遠期托收項下的貸款必須匯票規定的付款日起港澳地區三十天內,遠洋地區四十天內結匯或收帳。

  3. 寄售項下的貸款,出口單位必須在核銷單存根上填寫最遲收款日期,該日期不得超過自報關之日起三百六十天。

  4. 寄售以外的自寄單據(指不通過銀行交單索匯)項下的出口貸款,出口單位必須在自報關之日起五十個工作日內結匯或收帳。
逾期未收匯:指出口單位在出口收匯的最遲收款日期內款結匯或收帳的貸款。

監督收匯章:指專用於出貨收匯核銷單用以監督結匯和收帳貸款印鑒,出口單位在貨物報關時,必須向海關出示蓋有此章的核銷單和報關單辦理報關手續。

結匯:指企業或個人按照外匯牌價,向銀行買進或賣出外匯。

收帳:指出口單位在貨物出口後通過銀行收回貨款入帳的行為。

出口單位:系指經對外經濟貿易部及其授權單位批准的經營出口業務的公司,有對外交易經營權的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

進出境船舶:參與進出境活動的船舶。一般指須向海關辦理聯檢手續的船舶。是海關所監管的運輸工具的一種,由於國際貿易主要依靠海洋運輸,船舶的種類繁多,屬性各異,因此海關對不同船舶區別對待,按有關規定辦理。

遠洋船舶:特指我國經批准參與國際航線運營,從事遠洋運輸的船舶。該類船舶屬於進出境船舶的一種,在參與進出境活動時,接受海關監管,其船員攜帶進出物品海關按遠洋船舶船員待遇驗放。

小型船舶:一般指一千噸級以下的船舶。特指我國經國務院批准參與港澳航線運營的千噸級以下的船舶,是進出境船舶的一種,在參與進出境活動時接受海關監管,其船員攜帶進出境物品,海關按小型船舶船員待遇驗放。

兼營船舶:指既可以參與國際航線運營又可以進行國內航線運營的船舶,該類船舶須符合海關監管條件,經批准後領取《船舶兼營登記本》,但從一種航線轉為另一種航線時,須向海關辦理改營手續。兼營船舶在參與國際航線運營時,屬於進出境船舶,接受海關監管,船員享受進出境運輸工具服務人員待遇。

外籍船舶:船舶在國外港口註冊,掛外國國旗的船舶。屬於進出境船舶的一種,在參與進出境活動時接受我國海關監管,其船員海關按外籍船員待遇辦理。

中國籍船舶:船舶在我國港口註冊,掛中國國旗的船舶。特指參與國際航線營運的中國籍船舶,屬於海關監管的進出境運輸工具,船員享受進出境運輸工具服務人員待遇。

內航船舶:在我國內河或沿海航行,只航行國內航線的船舶。不屬於進出境船舶,但在承運進出口貨物二程運輸或轉關貨物時,接受海關監管,船員不享受進出境運輸工具服務人員待遇。

遠洋運輸:即使用船舶跨越大洋的運輸。對中國籍船舶而言,批准其進行遠洋運輸,即確定其運輸航線,意味著該船舶為進出境船舶。參與遠洋運輸即是行走國際航線。

近洋運輸:本國各海港至鄰近國家海港間的海上運輸的通稱。在我國,通常指東至日本海,西至麻六甲海峽,南至印尼沿海,北至鄂霍次克海的各海港的海上運輸。參加近洋運輸亦即航行國際航線,意味著航行該航線的中國籍船舶為進出境船舶。

沿海運輸:本國沿海各港口間的海上運輸。從事沿海運輸的航船一部分為內航船舶,另一部分為進出境船舶,如港澳航線的小型船舶。

海上運輸:簡稱海運。使用船舶通過海上航道運送貨物和旅客的一種運輸方式。包括沿海運輸、國際海洋運輸。

內河運輸:使用船舶通過國際內江湖河川等天然或人工水道,運送貨物和旅客的一種運輸方式。

港澳航線:指我國華南各港與香港、澳門之間的沿海運輸航線。

國際航線:指我國與世界各國之間的遠洋運輸與近洋運輸航線。

箱:貨物運輸過程中一種供重複使用的大型容器。一般按統一規格,用金屬製造而成。

箱:即以20英尺長的集裝箱為標準箱,其餘規格的集裝箱在折合為20尺計算,如40尺、45尺為兩個標準箱。

口:位於江、河、湖、海或水庫沿岸,具有一定的設備和條件,供船舶往來停靠、辦理客貨運輸或其他專門業務的地方。其範圍包括內水域及緊接水域的陸地。

港池:指港口碼頭前沿防波堤以內的水域,供船舶停靠、拋錨、避風之用,也是海關對船舶聯檢的主要場所。

錨地:亦稱“泊地”,“停泊地”。在水域中指定地點專供船舶拋錨停泊、避風、檢疫、裝卸貨物以及供船隊進行編組作業的地方。

配載圖:表示船上各艙室貨物裝載位置的計畫圖。

航次:船舶完成一次航運任務的週期。

航海日誌:亦稱“航行日誌”。記載船舶在航行和停泊過程中主要情況的檔。由值班駕駛員按時登記。記載事項包括航向、航速、航位、氣象、潮流、海面和航道情況、燃料消耗、旅客上下、貨物裝卸以及船舶在航行和停泊時所發生的重大事件等。航海日誌是船舶日常工作的記錄,檢查船員值班責任的依據,也是處理海事時所必須引用、且能在法律上起作用的原始資料。

引水:由熟悉港內航道、江河航道並具駕駛經驗的專業人員,引領(或駕駛)船舶進出港口,或在江、河、內海一定區域航行,稱“領水”或“引航”。其目的在於保證船舶的安全航行。

船籍港:亦稱“船舶登記港”、“登記港”。船舶所有人辦理船舶所有權登記的港口。船籍港的名稱應在船舶國籍證書、船舶登記證書內載明,並在船尾明顯標出。

噸位證書:亦稱“船舶噸位證書”。證明船舶噸位的文件。由國家驗船機構對船舶進行丈量後發給。船舶在營運中繳納稅費,以證書內載明的登記噸位為計算依據。

船長:船員職稱之一。一艘船舶的總負責人或主要負責人。在中國,船長是船舶的行政和技術領導人。主要職責是直接駕駛和指揮船舶航行,安全地完成客貨運輸任務,執行船舶技術操作規則及有關規章法令。簽署有效檔。

管事:船員的職稱之一。一艘船舶的生活總管,海關聯檢一般由管事接待安排。

港務監督:國家設在港口行使航務行政管理權的機關。主要任務是管理引航、信號、安全秩序、處理海事、防止不域污染,以及監督沿海航行進出港口和港內航行或停泊的本國和外國船舶有無違反國家法令政策、規章制度等工作,以維護國家主權,保障港內安全航行和航道暢通。

提單:簡稱B/L,在對外貿易中,運輸部門承運貨物時簽發給發貨人的一種憑證。收貨人憑提單向貨運目的地的運輸部門提貨,提單須經承運人或船方簽字後始能生效。是海運貨物向海關報關的有效單證之一。

載貨清單:亦稱“艙單”。船方或其代理人對全船所載貨物編造的清單。在對外貿易中它是向海關報關時必須交驗的單據之一。

裝船單:船舶出口裝船的憑證。海關對出口放行的貨物在裝船單上蓋放行章。

海關發票:進口商向進口國海關報關的證件之一。海關發票由出口商填寫,其格式由進口國具體規定。主要項目有貨物的生產國別、貨物名稱、數量、嘜頭、出口地市價及出口售價等。海關發票的作用是便於進口國按國別及化價信用不同稅率徵收關稅。採用海關發票的有加拿大、澳大利亞、新西蘭等國。

理貨:在貨物裝卸中,按裝船單、載貨清單等的記載,分清標記(嘜頭)、核點件數、整理貨物、辦理交接手續等工作的總稱。國際航行船舶裝卸進出口貨物時,通常委託外輪理貨公司辦理。海關在出口時一般憑外理落貨單核對放行。

車船使用牌照稅:中國對行駛于國家公共道路的車輛、航行於國內河流、湖泊和領海港口的船舶(外國船舶同外商租用中國船舶只徵收噸稅)所徵收的稅。

登輪證:由邊防檢查站發放的一種供船員和聯檢單位以外人員登上外輪所需的證件。

掛港:船舶從出發港至目的港途中所掛靠港口稱為掛港。

聯檢:由口岸單位對出入境行為實施的聯合檢查。對人員進出境由邊檢、海關、衛生檢疫、動植物檢疫。對進出境船舶由邊檢、海關、衛生檢疫、港監聯合檢查。由港監任組長,各單位根據有關規定辦理聯檢手續。

聯檢預報:進出境船舶到港後,由港監事先通知其他聯檢單位準備聯檢,內容有船名、地點、時間、進出等項。預報方式有電話通知、傳真、書面、口頭等形式。

聯檢單位:根據四部檔(交通部、海關總署、衛生部、公安部)船舶聯檢由海關、邊檢、港監組成,港監為聯檢組長。

黃旗:是船舶聯檢的標誌旗,掛黃旗的船舶表示該船舶要進行聯檢。

船舶監管:是海關對進出境船舶、船員物品以及所載貨物實施的一種監管。簡稱“船管”

駐船監管:海關派員進駐進出境船舶,對船舶船員物品,及貨物實施的一種持久、細緻的監管。是船舶監管的一種模式,這種模式在改革開放前普遍採用,現在除必要時,極少採用。

船邊監管:海關在船邊對船舶眄船員物品、裝卸貨物及船用物料進行的定點、即時監管。

巡視監管:海關在港口、碼頭包括堆場、倉庫等海關監管區內對船舶船員物品以及進出境貨物進行的一種機動監管。

閘口監管:亦稱“卡口監管”。海關在港口大門進出境船員經過的閘口對船員物品進行的一種定點監管。

監管上船:海關將某些船用物料或物品由陸地監管至進出境船上。如免稅煙酒、免稅食品、專供船舶用品等。

船員驗放:海關根據不同船員享受的待遇對進出境船員所攜帶行李物品進行查驗放行的手續。

船邊驗放:海關在船邊對進出境船員行李物品辦理驗放手續。一般是指我國籍船員在入境時,海關為方便船員到船邊驗放其所攜帶的大、小件行李物品。

上船驗放:經船方申請,海關到船上辦理船員驗放手續。一般是指中國籍船員入境時,海關視需要上船在船員《購物本》上辦理驗放手續,通常不實際驗放其行李物品。上船驗放條件船舶在錨地停留,船員人數較多的船上較集中,需辦理合併手續,需清點船員攜帶物品等。

閘口驗放:海關在閘口辦理船員驗放手續。閘口一般設在港口進出港的大門。

驗放年度:海關在驗放物品時所掌握的一種以年度為單位的計算時,從船員上船算起累計滿360天為一個驗放年度,超過360天計入下一個驗放年度,驗放年度可以跨越自然年度。

驗放季度:海關在驗放船員物品時所掌握的一種以季度為單位的計算期限,即滿90天為一個驗放季度。

驗放天數:海關在驗放船員物品時所掌握的一種計算標準。以若干天數為驗放標準。

自然年度:以西曆年度為自然年度,不做人為的特別規定。自然年度不十分嚴格,每月有28天、29天、30天、31天不等。

包乾天數:船公司為提高效率承包給船員在一個航次內所需的天數。如海關認可包乾天數,即憑船公司證明在船員驗放時對提前完成任務的船員按包乾天數計算。

獎勵天數:我國籍船舶因在戰區航行,救助遇難船舶等原因受公司嘉獎,給予的天數。如海關認可,即憑公司證明在實際天數以外另加獎勵天數。

實際在外天 數:中國籍船員在國際航線一實際航線的天數。海關掌握以聯檢出境算起至聯檢進境為止。

合併天數:指進出境船舶船員在某個航次購回大小件物品,但並不下船,也不辦理驗放手續,船員只申報物品,海關統計天數登記在船員購物本上,合併在下一航次一併辦理驗放手續。

下地:是指國際航行船舶船員離開船舶工作崗位向海關辦理的一種手續。

上船:指船員被派往國際航行船舶,第一次上船向海關辦理的一種手續。

公休:指國際航行船舶船員按公司的計畫定期下地休息時向海關辦理的一種手續。海關如按年度不按實際在外天數累計時,公休也計入天數內。

船:指國際航行船舶船員因合同期滿,或其他原因調離船舶時向海關辦理離船手續。船員離船時要向海關交回《船員購物本》。

轉船:亦稱“換船”。指國際航物船舶船員從一艘船離船,重新派往另一艘國際航行船舶時需辦理的海關轉換手續。海關將天數、船名、時間、驗放物品等有關內容登記在《船員購物本》上。

加封倉:在國際航行船舶上,具備加封條件,存放免稅物品,供海關施封的倉庫。

煙酒倉:亦稱“加封倉”。因免稅物品以煙酒為主,故稱煙酒倉。

出港簽證:在國際航行船舶駛離港口時,經辦理聯檢手續,同意離港,由港務監管簽發給船舶的一種證明。

簽證簿:由港務監督發給航行港澳小型船舶的,在進出境聯檢時供港監和海關簽證的一種簿證。

檢疫證:由衛生檢疫部門發放給國際航行船舶船員衛生檢疫登記的證件,在進出境聯檢時檢查登記。

船員證:由公安部門核發給我國國際航行船舶船員的證件,在進出境時交邊防檢查人員檢查登記。是國際航行船舶船員的有效證明文件。

購物本:國際航行船舶船員持有的,由海關憑船員證和船公司證明發放的,供船員在進出境時由海關辦理其攜帶進出境物品手續的登記本。

兼營船舶登記本:兼營船舶憑交通部的批准檔,同海關核發的用於兼營船舶營運或改營時向海關辦理手續所用的登記本。一船一冊。

旅檢:即海關旅客檢查工作的簡稱。是海關對進出境活動進行監管的業務種類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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