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出口貨物通關字典
海關監管:簡稱貨管。是海關代表國家在口岸,根據《海關法》和國家其他進出口法律、法規和政策監督合法進出境貨物和運輸工具的重要管理職權,也是海關完成徵收關稅、制止走私違法、編制海關統計等各項任務的基礎。
貨運監管的基本制度:對進出境的運輸工具及其所載貨物,進行審單(申報)、查驗、徵稅、放行構成貨運監管既相互制約又相對獨立的統一整體,是貨管的基本作。
查驗(檢查):是以經過審核的單證為依據,對貨主申報的內容進行直接實際的核實和查對,除有特殊規定准予免驗者外,進出境貨物的運輸工具均應接受海關的查驗,它為打擊走私違法情事及為徵稅、統計提供實際監管依據等方面有著重要的作用。
單貨相符:在辦理進出口海關手續時,經查驗貨主申報的進出口貨物的單證與實際進出口貨物相一致,習慣上稱為單貨相符。
單貨不符:在辦理進出口海關時,貨主申報的進出口貨物單證與實際進出口貨物經核實不一致,習慣上稱為單貨不符。
放行:就是指對經過審單、查驗、徵稅監管環節後已人備單貨相符的貨物和運輸工具簽印放行的監管行為。
開驗:海關在查驗過程中。針對有些貨物做細查細驗時,進行內外包裝開拆核實查證的行為。
開拆:海關在查驗工作中,對需要重點查驗的貨物進行開箱拆包細驗的監管行為。
重封:對受海關監管的貨物由於復查等原因需要再次施加關封的行為稱為“重新加封”,簡稱重封。
關封:用於海關內部聯繫、交接有關單證所使用的印有“海關關封”字樣,可以加封的信封。
關鎖:一種用於對海關監管貨物加封的金屬制一次性使用的長條形封鎖。
紙封:用於加封小件海關監管物品的紙質封條。
海關封志:加封海關監管物品的紙封在施封時,注明具體海關的稱謂及年、月、日的稱為封志。
簽印:在辦理海關手續時,根據不同的作業環節的內容,海關在有關的單證及文件上加蓋不同印章的行為。
騎縫章:為了保證海關監管貨物留存單據的完整齊全以及核對有關單證,在單據交接處所加蓋的印章。
簽字:辦理有關海關具體手續時,經海關關員認可後在有關單證上簽名批註的行為。
結關: 辦結或暫時辦結海關監管手續的行為。
進出口許可證制度:是我國實行對外貿易管理的一種行政保護手段,是根據我國的對外貿易政策對進出口貨物和物品實行全面管理的制度。
進出口許可證:是國家管理進出口貿易通關證件,由對外經濟貿易部及其授權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經貿委局和特派員辦事處審核簽發,從92年起,進出口許可證上各項標注中英文對照、商品名稱、編碼和計量單位,採用“商品分類和編碼協調制度”。
三級管理:指進出口許可證的具體發證工作實行經貿部、經貿部駐口岸特派員辦事處和省級對外貿易管理部門三級管理。
發證機關:具體指中央、國務院各部、委及其所屬單位、申領進出口許可證的發證機關為對外經濟貿易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其發證機關為省級對處經濟貿易廳(委局);另外十四個沿海開放城市所屬單位的發 證機關為經貿部駐口岸特派員辦事處。
保函:是由擔保人按照海關的要求向海關提交的,訂有明確義務的一種擔保檔。
擔保:以向海關繳納保證金或提交保證函的方式,保證在一定期內履行其承諾義務的法律行為。
保證金:是由擔保人向海關繳納現金的一種擔保形式。
滯報金:根據《海關法》的有關規定,進口貨物自運輸工具申報進境之日起十四日內,應當向海關申報。超期未報的,從第十五天開始海關所徵收的延期未報罰金稱為滯報金,日徵收金額為進口價格的0.5%,起征點為人民幣10元,不足10元的免收.
報關期限:指貨物運到口岸後,法律規定收貨人或其代理人向海關報關的時間限制。
批文:指進出口收發貨人及其代理人在辦理海關手續時,根據不同經貿管理的內容,而向有關管理部門申領的進出口批准文件。
機電產品:是指使用機械、電器、電子設備所生產的各類農具機械、電器、電子性能的生產設備和生活用機具。
配額:在對外經濟貿易活動中,對一些商品在進出口數量上予以限制的方式。
配額管理:是國家對外經濟貿易活動管理的一種手段,國際間根據慣例和協定對一些商品在進出口數量上進行一定限制的管理。
自動出口限額:指出口國在進口國的經貿壓力下,或為了維護出口價格的穩定,而自動限制某項商品對進口國的出口。
出口配額證商品:指在對外經貿活動中,一國政府在一定時期以內,對一些商品的進口數量或金額加以直接限制,這種限制下的商品,對出口國來說就首先要領取配額證,而這些商品也因此稱為出口配額證商品。
對台貿易:亦稱直接對台貿易,指由經貿部批准和指定的有關外貿進出口總公司、工貿總公司和其他公司可以直接和臺灣省進行經貿活動。
轉關貨物:指經收、發貨人申請並經海關核准進口貨物可以轉至設有海關的指運地辦理進口手續;出口貨物可以在設有海關的起運地辦理出口手續後,再轉運至出境地海關核查放行出口。轉關貨物向海關申報時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轉關運輸貨物申報單》
接載進口貨物:是指境內汽車到口岸海關監管區接載由境外汽車載運進境後倒裝的海關監管貨物。
卸轉出口貨物:是指境內汽車載運至口岸海關監管區後倒裝由境外汽車載運出境的海關監管貨物。
海關監管貨物:對進出境受海關監管尚未辦結海關手續的一切貨。統稱為海關監管貨物。
中轉運輸:常指商品運輸在商業系統內的中間轉運。即商品運輸不直達目的地,須在中途變換運輸方式或更換運輸工具的一種運輸方式。
承運:指運輸企業承受托人委託運送貨物的行為。
托運:發貨人委託運輸企業將一批貨物支運到指定地點,交付給指定的收貨人的行為。
進出境運輸工具:運載海關監管貨物進出境包括船舶、航空器、火車、汽車和其他運輸工具。
進出境列車:是指進出關境的機車、客車、貨車、郵政車、發電車、守車和軌道車等。
進出境汽車:是指受海關監管,用於載人或載貨類進出境汽車,包括特種用車
進出境航空器:指受海關監管,用於載人、載貨或其他用途的進出境航空器,包 括各種飛行工具。
貨櫃車:指將密封箱式貨櫃固定在汽車底盤上的運輸車輛。
集裝箱車:是指用以運載可卸下的集裝箱的專用運輸車輛。
進出境馱畜:指受海關監管,用於馱運貨物進出境的馱畜。
特殊運輸方式輸送進出口貨物:指受海關監管,以特殊的承載和輸送方式進出口的貨物,包括水、電、油等。
進出口貨物證明書:由海關出具並鑒發,證明貨物實際進口或出口的文件。
轉關運輸:進出口海關監管貨物需由進境地或啟運地設立的海關轉運至目的地或出境地海關,這種轉運方式稱為轉關運輸。經海關同意可採用不同的交通工具,承運接駁轉關運輸貨物。
押運:對某些品質不佳或交貨時間延誤買方拒收或錯發、錯運造成的溢裝、漏卸而且退運的進出口貨物。
退關貨物:對已辦理了進出境海關手續的貨物,由於某種原因,在征得海關同意後,貨物取消進出口並按海關規定辦理退關手續,這類貨物稱為退關貨物。
經營範圍:指經貿主管部門批准各類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公司及企業可進出口貨物的範圍
一類進口商品:指國家統一經營、代理訂貨關係國計民生的、大宗的敏感性的重要進口商品包括糧食、鋼材等。
二類進口商品:指國家定為聯合成交的國際市場供應相對集中、價格敏感、國內緊缺、國內外差價較大的大宗進口 商品,包括羊毛等。
三類進口商品:指國家規定除一、二類商品以外的其他商品。
統一經營:在我國對外經濟貿易活動中,為了維護國家利益,對一些國際市場競爭激烈的大宗敏感商品由 國家指定有經營權力的外貿專業總公司統一經營這類貨物。
出口紡織品配額證:為了履行我國與紡織品進口設限國家簽定的雙方紡織品貿易協定,對輸往協定國的紡織品, 由經貿部或有關地方經貿主管部門簽發紡織呂出口證書。
國貨複進口:對我國出口貨物,再辦理有關的經貿手續複進口的統稱為國貨複進口。
進口機電設備審批機關:國務院責成原因國家經委統一負責全國機電設備進口審查管理工作,各地區、各部門按國家經委授權範圍成立相應 的機電設備進口審查辦公機構。目前國務院設立機電設備審查協調辦公室,替代原國家經委審批。
科教儀器:為促使科學研究和教育事業的發展,對進口直接用於科研和教學的儀器設備等稱為科教儀器
藥品檢驗:為防止有害人民健康的藥品流入國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規定,凡進口藥品(藥材)以及出口成藥必須經口岸藥品檢疫所檢驗合格後方准進出口。
出口文物:為了保護我國的文化遺產,打擊走私文物牟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規定,文物出口和個人攜帶文物出境,都必須事先向海關申報,經國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門進行鑒定,並發給文物出口特許證,出口 時須從指定口岸報出。
進出口瀕危物種管理:根據《國務院關於嚴格保護珍貴稀有野生動物的通令》和我國加入世界瀕危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成為締約 成員的設想,凡進出口瀕危動植物,都憑中華人民共和國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辦公室的“允許進出口證明”辦 理進出口海關手續。
進出口金銀及其製品管理: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金銀管理條例》進口金銀不加限制,如屬加工貿易的金銀原材料件,在進口時應報中國人民銀行備案,在經人民銀行核准後方能准予出口。凡出口金銀及其製品或含金銀成份較高的產品,都必須在出 廠前由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辦理檢查登記手續發給《金銀產品出口准許證》,海關憑以驗放。見附錄32。
進出口精神藥物管理:經國務院批准,對進出口精神藥物管理,統一由衛生部審核批准並發給《精神藥物進(出)口准許證》,海關憑證件正本核放的管理制度。精神藥物的進出口業務統一指定由中國醫藥保健品進出口公司和中國化工進出口公司負責 辦理,其他單位和個人均不得經營此項業務。
進出口麻醉藥品管理:國家規定進出口麻醉藥品業務只准由中國醫藥保健品進出口總公司和所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分公司,或由衛生部、經貿部指定的其他單位辦理。進出口麻醉藥品一律憑衛生部核發的《麻醉品進出口准許證》辦理海關手續, 並通知出口國政府和國家麻醉品管制局。
進出口音像製品管理:進出口屬科技與語言教學影片、幻燈片、唱片、錄音製品及其他視聽資料,由中國圖書進出口總公司統一經營海關憑該司申報進出口單據監管,對進出口錄影製品,應加驗廣播電視部簽發的進出口許可證明放行;對進口 發行影片或試映拷貝統一由中國電影發行放映公司經營,海關憑該司申報單據驗放。
外國常駐人員進口自用物品:是指外國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常駐機構的常駐人員,民間經濟貿易團體的常駐人員,外國常駐新聞機構的常駐記者、 中外合資、合作包括合作勘探石油開採石油企業的外方常駐人員,在華外資企業的外方常駐人員,“三來一補 ”企業常駐人員,以及其他外國常駐機構的常駐人員,進口供自用合理數量的自用物品及交通工具。
暫進貨物:是指國際組織、外國政府、外國及香港、澳門地區的企業、群眾團體或個人為開展經濟、技術、科學、文化交流而暫 時進入我國境內的貨物。此類貨物在進口時,須填寫報關單,但不列入統計。
展覽品:是指外國為來華或我國為到國外舉辦經濟、文化、科技、武器裝備展覽或參加博覽會而進出口的展覽品及與 展覽會有關的宣傳品、佈置品、招待品、小賣品和其他物品。
櫥窗廣告陳列品:指國內廣告公司與外商簽訂協定,由外商租用我商店櫥窗陳列外國產品進行廣告宣傳而進口的貨物。
貨樣:系指不論是價購還是免費提供的進出口專供訂貨參考的樣品。
廣告品:指進出口用以宣傳有關商品內容的廣告宣傳品。
無代價抵償貨物:是指進口貨物在海關徵稅放行後,發現貨物殘壞、短少、或品質不良而由國外承運人、發貨人或保險公司免費補償或更換的同類貨物。
對外承包工程:指發包人和承包人簽訂承包合同由承包人自己承擔費用和風險,在規定的期限內按合同用發包人或承包人的材料完成工程,而發包人則按合同接收承包人所完成的工程,並付款。
對外承包工程出口物資:是指我國對外國承包工程公司為承包國外建設工程項目而出口成套設備的工程物資等,但不包括對援外成套 項目。
援助物資:是指外國和國際組織援助,贈送的物資。
易貨貿易:是指進出口貿易的雙方在貿易時,以貨易貨,不實際支付貨款,政府雙邊貿易協定執行完畢時,只求在貿易 總額上的進出口平衡。
國際金融組織貸款:指與我國有業務關係的國際金融組織包括國際貨幣組織、世界銀行、亞洲銀行及聯合國農業發展基金等對我 國的專用貸款。海關對利用貸款進口的貨物在關稅上給以優惠。
國際商業貸款:指用包括中國銀行,國際信託投資公司的外匯資金進口貨物的貸款。利用貸款進口貨物,海關在關稅上予以 優惠。
國外來華承包工程:指境外有關的企業財團參加我國有關的建設開發專案,承包有關工程。
貿易性往來贈送物品:指各地區、各部門在對外經濟貿易往來中,接受外國和港澳地區廠商贈送的物品。
進口溢卸貨物:指未列入進口載貨清單、運單位的貨物或者多於進口載貨清單、提單運單位所列數量的貨物。
進口誤卸貨物:指將運往其他口岸的貨物誤按本口岸進口貨物起卸。
國別政策:是我國外交政策和對外經濟貿易管理的一個組成部分,也是海關貨運監管與關稅政策的一個重要方面,不同 的國別分別採用最低或普通稅率,貨運監管在對不同國別(地區)有不同管理規定。
客供主、輔料:為便於執行我出口合同,國外客商免費提供用於生產出口產品的主、輔料。 來料加工轉內銷 是指來料加工的料、件,經海關放行後,有關企業申請將進口的料、件或加工的成品轉內銷並經審批機關同意。
技貿結全的進口貨物:指把對外商品貿易與引進技術結合起來,加速技術進步,對實行技貿結合而需要進口的機電產品的成套散件、 零部件、元器件,實行減免稅待遇。
司機本:指對可以在港澳與內地行駛的運輸車輛,其駕駛者經交通主管部門及海關審核同意後核發可以做交通記錄和 承運貨物記錄,以及海關驗放情況記錄的專用登記本。
司機紙:對來往港澳的載貨汽車,司機在進出境辦理海關手續時,須出示反映承運貨物情況的清單。這種清單簡稱 為司機紙。
報關單續頁:在實行海關電腦錄入的審單工作中,對不能在一張報關單上開例出的申報貨物的項目,可以在附頁中予以 列明,並隨報關單一起向海關書面申報這種附頁就稱為報關單續頁。續頁只適用於進、來料加工貨物的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