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對強制性認證產品一致性執法檢查有關問題的批復 湖北省品質技術監督局:
你局《關於如何查處申請認證時送檢樣品與實際生產產品不一致違法行為的請示》(鄂質監法函[2005]106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一、強制性認證產品一致性是指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產品(以下簡稱獲證產品)的名稱、規格型號以及生產者(製造商)、加工場所等相關內容應當與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中描述的內容相一致,送檢樣品的型式結構和關鍵件與實際生產的產品的型式結構和關鍵件相一致。
二、在強制性產品認證行政執法中,地方質檢部門強制性產品認證有權對申請強制性產品認證時送檢樣品(以下簡稱送檢樣品)與實際生產產品的一致性情況作出判定。判定應當以國家認監委指定的認證機構的確認為依據。
三、地方質檢部門對獲證產品與送檢樣品的一致性存在質疑時,可以採取現場封樣,請封樣產品的原發證認證機構(或者分中心)進行技術確認。若確屬封樣產品與送檢樣品不一致的,則可以認定封樣產品為未經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產品。
實施處罰時,應區別情況,準確定性,正確適用《認證認可條例》,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和“過罰相當”的處罰原則,充分考慮被處罰人違法行為的情節、性質和被處罰人對強制性產品認證實施規則的認知程度。對被處罰人無主觀故意,尚屬初犯,並能夠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可以從輕、減輕處罰;對惡意逃避認證或者虛假認證的違法行為可以從重處罰。
四、對封樣產品,如果有根據證明其不符合強制性產品認證所依據的強制性標準的,地方質檢部門和相關指定認證機構應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定分別採取相應的處理措施。
中國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
二00五年六月三十日
國認法函[2005]12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