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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機電產品標準化管理辦法

進口機電產品標準化管理辦法

進口機電產品標準化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進口機電產品的標準化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和《機電產品進口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進口列入《進口機電產品標準化管理目錄》(以下簡稱《標準化管理目錄》)的機電產品,必須符合我國強制執行的標準。《標準化管理目錄》由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強制性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強制執行的標準(以下統稱強制性標準)制定。

第三條 用於參加展覽會、演示會、交易會和其他類似活動的展示樣機不在管理範圍,如需留購或銷售的,按本辦法管理。

第四條 進口機電產品的標準化管理是指進口單位進口列入《標準化管理目錄》的機電產品依據強制性標準自行檢查,經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人民政府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管理部門)備案,並簽發《進口機電產品標準化管理備案證書》(以下簡稱《標準化管理備案證書》 、附件1A)的活動。

第五條 凡列入《標準化管理目錄》的產品,各級機電產品進口管理機構應以管理部門簽發的《標準化管理備案證書》作為辦理進口手續的依據之一。

第六條 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全國進口機電產品的標準化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有關規定;
二.對標準化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三.指導、協調和處理有關管理工作的重大問題;
四.統一印製《標準化管理備案證書》。

第七條 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人民政府標準化主管部門負責本部門、本地區進口機電產品的標準化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標準化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提出《標準化管理目錄》的修改建議;
二.負責管理備案工作,簽發《標準化管理備案證書》;
三.處理有關的爭議問題,若發生重大問題,應及時向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四.向進口單位提供有關的諮詢服務;
五.定期向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家機電產品進出口辦公室報送備案產品情況及進口企業名錄。

第八條 進口單位向本部門或本地區機電產品進口管理機構申報進口列入《標準化管理目錄》的機電產品之前,必須先向所在部門或省級、計畫單列市標準化管理部門申報標準化管理備案。

第九條 進口機電產品標準化管理實行進口單位自檢為主的原則,進口單位應保證進口的機電產品符合我國強制性標準的要求。

第十條 進口單位經自檢合格後向管理部門遞交《進口機電產品標準化管理備案申報表》(附件1B),並提供下列技術資料:
一.進口機電產品標準化管理自檢報告(附件1C)
二.有關進口產品的技術標準或技術要求的原文和中文文本;
三.國(境)外產品生產廠家或國家及公認的檢驗機構或認證機構出具的產品符合我國強制性標準的證明材料;
四.產品使用說明書和產品圖片;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 標準化管理部門應在5個工作日內對進口單位遞交的《進口機電產品標準化管理備案申報表》和有關技術資料進行形式審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並在受理後5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簽發《標準化管理備案證書》;對於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進口單位應對其提供的《進口機電產品標準化管理備案申報表》以及有關技術資料負責,不得提供不實的自檢報告、技術資料;不得偽造、冒用、塗改和轉讓《標準化管理備案證書》。

第十三條 未按本辦法進行標準化管理備案的,各級機電產品進口管理機構不予辦理進口手續。

第十四條 履行機電產品進口標準化管理職責的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標準化管理的監督、檢查工作,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罰: 對提供不實《進口機電產品標準化管理備案申報表》和技術資料的,予以通報批評;已取得《標準化管理備案證書》的,予以吊銷; 對偽造、冒用、塗改、變造和轉讓《標準化管理備案證書》的,沒收其《標準化管理備案證書》;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五條 管理部門和工作人員違法失職、徇私舞弊的,由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國家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1998年5月1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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