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2006年第19號公告(關於進口汽車成套散件認定問題) 為了規範汽車成套散件進口管理,現就持汽車成套散件許可證進口的汽車成套散件的認定問題公告如下:
一、汽車各大總成(系統)中,車身總成(車門須與車體分離)、發動機總成、變速箱總成(或發動機與變速箱共同組成動力總成)、前後橋總成、車架總成、轉向系統、制動系統以獨立總成(系統)或者以獨立總成(系統)的散件方式進口的,方可視為汽車成套散件。
二、對持憑成套散件許可證的進口汽車散件,海關應當嚴格按照其報驗狀態,根據本公告第一條的規定辦理歸類、徵稅和驗放等手續。
本公告自公佈之日起施行。對本公告公佈之前已經由境外發運並於2006年7月1日前報關進口的汽車成套散件,仍按照原做法辦理。
特此公告。
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