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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外部照明及光信號裝置產品CCC-3C認證的單元劃分原則
原則上同一生產廠生產的具有同一功能的且在以下幾方面沒有差異的汽車燈具產品,視為同一單元(型式):
1)光源類型;
2)光學系統的特性(除配光鏡反射鏡外通過反射、折射和/或吸收能改變光學效果的部件、發光強度等級和光分佈角等);
3)配光鏡、反射鏡、配光鏡塗層材料;
4)對於不可更換光源的燈具,其光源的光電參數(標稱電壓、標稱功率、燈絲形狀等);
5)轉向燈、制動燈、側標誌燈的類別;
6)對於後牌照板照明裝置,按照其照明區域劃分的不同類別;
具有多個功能的組合/複合/混合燈具可放在同一單元,但所有不同功能的燈具應分別進行型式試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