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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C認證工廠品質保證能力要求-機動車輛產品車身反光標識產品

3C認證工廠品質保證能力要求-機動車輛產品車身反光標識產品

機動車輛產品車身反光標識產品CCC-3C強制性認證強制性認證工廠品質保證能力要求

    為保證批量生產的認證產品與產品抽樣檢測合格樣品的一致性,工廠應滿足本檔規定的品質保證能力要求。

1 職責和資源
1.1 職責
工廠應規定與品質活動有關的各類人員職責及相互關係,且工廠應在組織內指定一名品質負責人,無論該成員在其他方面的職責如何,應具有以下方面的職責和許可權:
a) 負責建立滿足本檔要求的品質體系,並確保其實施和保持;
b) 確保加貼強制性認證標誌的產品符合認證標準的要求;
c) 建立檔化的程式,確保認證標誌的妥善保管和使用;
d) 建立檔化的程式,確保不合格品和獲證產品變更後未經認證機構確認,不能加貼強制性認證標誌。
  品質負責人應具有充分的能力勝任本職工作。
1.2 資源
工廠應配備必須的生產設備和檢驗設備以滿足穩定生產符合強制性認證標準要求的產品;應配備相應的人力資源,確保從事對產品品質有影響的人員具備必要的能力;建立並保持適宜產品生產、檢驗、試驗、儲存等必需的環境條件。

2 檔和記錄
2.1工廠應建立、保持檔化的認證產品的品質計畫或類似檔,以及為確保產品品質的相關過程有效運作和控制需要的檔。品質計畫應包括產品設計目標、實現過程、檢測及有關資源的規定,以及產品獲證後對獲證產品的變更(標準、工藝、關鍵件等)、標誌的使用管理等的規定。
產品設計標準或規範應是品質計畫的其中一個內容,其要求應不低於有關該產品的認證實施規則中規定的標準要求。
2.2 工廠應建立並保持檔化的程式以對本檔要求的檔和資料進行有效的控制,這些控制應確保:
a) 檔發佈前和更改應由授權人批准,以確保其適宜性;
b) 識別檔的更改和修訂狀態,以防止作廢檔的非預期使用;
c) 在使用處可獲得相應文件的有效版本。
2.3 工廠應建立並保持品質記錄的標識、儲存、保管和處理的檔化程式。品質記錄應清晰、完整以作為產品符合規定要求的證據。
品質記錄應有適當的保存期限,保存期限應不少於兩次工廠檢查的時間間隔(24個月)。

3 採購和進貨檢驗
3.1 供應商的控制
工廠應制定對原材料的供應商的選擇、評定和日常管理的程式,以確保供應商具有保證提供原材料滿足要求的能力。
工廠應保存對供應商的選擇評價和日常管理記錄。
3.2 原材料的檢驗/驗證
工廠應建立並保持對供應商提供的原材料的檢驗或驗證的程式及定期確認檢驗的程式,以確保原材料滿足認證所規定的要求。
原材料的檢驗可由工廠進行,也可以由供應商完成。當由供應商檢驗時,工廠應對供應商提出明確的檢驗要求.
工廠應保存原材料檢驗或驗證記錄、確認檢驗記錄及供應商提供的合格證明及有關檢驗資料等。

4 生產程序控制和過程檢驗
4.1工廠應對產品生產的關鍵工序進行識別,車身反光標識產品生產現場應包括成型和/或塗布、壓花、鍍膜、著色、封邊等關鍵工序。關鍵工序操作人員應具備相應的能力。如果該工序沒有檔規定就不能保證產品品質時,則應制定相應的工藝作業指導書,使生產過程受控。
4.2 產品生產過程中如對環境條件有要求,工廠應保證工作環境滿足規定的要求。
4.3 可行時,工廠應對適宜的過程參數和產品特性進行監控。
4.4 工廠應建立並保持對生產設備進行維護保養的制度。
4.5 工廠應在生產的適當階段對產品進行檢驗,以確保最終產品與認證樣品一致。

5 例行核對總和確認檢驗
工廠應制定並保持檔化的例行核對總和確認檢驗程式,以驗證產品滿足規定的要求。檢驗程式中應包括檢驗專案、內容、方法、判定準則等。應保存檢驗記錄。具體的例行核對總和確認檢驗規定應滿足相應產品的認證實施規則的要求。
例行檢驗是在生產的最終階段對生產線上的產品進行的100%檢驗,通常檢驗後,除包裝和加貼標籤外,不再進一步加工。例行檢驗至少應進行逆反射係數試驗項目,且試驗項目能在加工場所現場得到驗證。
確認檢驗是為驗證產品持續符合標準要求進行的抽樣檢驗。確認檢驗至少應進行逆反射係數、色度、耐候性能試驗、鹽霧腐蝕試驗、抗溶劑試驗、附著性試驗、彎曲試驗等試驗項目。檢驗週期不超過一年。

6 檢驗試驗儀器設備
用於核對總和試驗的儀器設備應定期校準、檢定和檢查,以滿足測量、核對總和試驗要求。核對總和試驗的儀器設備應有操作規程,檢驗人員應能按操作規程要求,正確地使用儀器設備。
6.1校準和檢定
用於確定所生產的產品符合規定要求的檢驗試驗設備應按規定的週期進行校準或檢定。校準或檢定應溯源至國家或國際基準。對自行校準的,應規定校準方法、驗收準則和校準週期等。設備的校準或檢定狀態應能被使用及管理人員方便識別。
應保存設備的校準或檢定記錄。
6.2 運行檢查
對用於例行核對總和確認檢驗的設備除進行日常操作檢查外,還應進行運行檢查。當發現運行檢查結果不能滿足規定要求時,應能追溯至已檢測過的產品。必要時應對這些產品重新進行檢測。應規定操作人員在發現設備功能失效時需採取的措施。
應記錄運行檢查結果及採取的調整措施。

7 不合格品的控制
工廠應建立不合格品控制程式,內容應包括不合格品的標識方法、隔離和處置及採取的糾正、預防措施。工廠應保存對不合格品的處置記錄。

8 內部品質審核
工廠應建立檔化的內部品質審核程式,確保品質體系的有效性和認證產品的一致性,並記錄內部審核結果。
對工廠的投訴尤其是對產品不符合標準要求的投訴,應保存記錄,並應作為內部品質審核的資訊輸入。
對審核中發現的問題,應採取糾正和預防措施,並進行記錄。

9 認證產品的一致性
工廠應對批量生產產品與產品認證抽樣檢測合格的樣品的一致性進行控制,以使認證產品持續符合規定的要求。
對原材料、結構、工序等影響產品符合規定要求的因素工廠應建立變更控制程式,認證產品的變更(可能影響與相關標準的符合性或產品抽樣檢測樣品的一致性)應在實施前向認證機構申報並獲得批准後方可執行。

10 包裝、搬運和儲存
工廠所進行的任何包裝、搬運操作和儲存環境應不影響產品符合規定標準要求。產品包裝中應附有使用產品的中文說明書。

11 標識
11.1 工廠應在產品包裝上加施清晰、持久的標識。標識至少應包含以下內容:
a)產品名稱;
b)認證標誌
c)執行標準編號;
d)產品等級;
e)商標和型號;
f)製造商和產地。
11.2 工廠至少應在產品本體的白色單元上加施清晰、持久的標識。標識至少應包含以下內容:
     a)製造商標識或商標;
     b)認證標誌
     c)產品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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