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輛產品機動車制動軟管總成產品CCC-3C認證工廠品質保證能力要求
為保證批量生產的認證產品與已獲型式試驗合格的樣品的一致性,工廠應滿足本檔規定的產品品質保證能力要求。
1 職責和資源 1.1 職責 工廠應規定與品質活動有關的各類人員職責及相互關係。且工廠應在組織內指定一名品質負責人,無論該成員在其他方面的職責如何,應具有以下方面的職責和許可權: a)負責建立滿足本檔要求的品質體系,並確保其實施和保持; b)確保加施強制性認證標誌的產品符合認證標準的要求; c)建立檔化的程式,確保認證標誌的妥善保管和使用; d)建立檔化的程式,確保不合格品和獲證產品變更後未經認證機構確認,不加貼強制性認證標誌。 品質負責人應具有充分的能力勝任本職工作。 所有班次的生產操作,應指定確保產品品質的人員。 負責產品品質的人員,為了糾正品質問題,應有權停止生產。 1.2 資源 工廠應配備必須的生產設備和檢驗設備以滿足穩定生產符合認證標準的產品要求;應配備相應的人力資源,確保從事對產品品質有影響工作的人員具備必要的能力。建立並保持適宜產品生產、檢驗、試驗、儲存等必備的環境。
2 檔和記錄 2.1 工廠應建立、保持檔化的認證產品的品質計畫或類似檔,以及為確保產品品質的相關過程有效運作和控制需要的檔。品質計畫應包括產品設計目標、實現過程、檢測及有關資源的規定,以及產品獲證後對獲證產品的變更(標準、工藝、關鍵件等)、標誌的使用管理等的規定。 產品設計標準或規範應是品質計畫的一個內容,其要求應不低於有關該產品的實施規則要求。 2.2 工廠應建立並保持檔化的程式以對本檔要求的檔和資料進行有效的控制。這些控制應確保: a)檔發佈前和更改應由授權人批准,以確保其適宜性; b)檔的更改和修訂狀態得到識別,防止作廢檔的非預期使用; c)在使用處可獲得相應文件的有效版本。 2.3 工廠應建立並保持品質記錄的標識、儲存、保管和處理的檔化程式,品質記錄應清晰、完整以作為產品符合規定要求的證據。 品質記錄應有適當的保存期限。
3 採購和進貨檢驗 3.1 供應商的控制 工廠應制定對關鍵零部件和材料的供應商的選擇、評定和日常管理的程式。程式中應包括對關鍵零部件或材料供應商實行產品和製造過程批准的要求,以確保供應商具有保證生產關鍵零部件和材料滿足要求的能力。 工廠應保存對供應商的選擇評價和日常管理記錄。 3.2 關鍵零部件和材料的檢驗/驗證 工廠應建立並保持對供應商提供的關鍵零部件和材料的檢驗或驗證的程式及定期確認檢驗的程式。程式中應包括檢驗專案、方法、頻次和判定準則,以確保關鍵零部件和材料滿足認證所規定的要求。 關鍵零部件和材料的檢驗可由工廠進行,也可以由供應商完成。當由供應商檢驗時,工廠應對供應商提出明確的檢驗要求。 工廠應保存關鍵零部件檢驗或驗證記錄、確認檢驗記錄及供應商提供的合格證明及有關檢驗資料等。
4 生產程序控制和過程檢驗 4.1 過程準備 4.1.1 工廠應對關鍵生產工序(過程)進行識別並確認;關鍵工序操作人員應具備相應的能力;如果該工序沒有檔規定就不能保證產品品質時,則應制定相應的工藝作業指導書,使生產過程受控。 4.1.2對關鍵的生產過程進行過程研究,以驗證過程能力並為程序控制提供輸入。 4.1.3以適當方式進行作業準備驗證。 4.2 產品生產過程中如對環境條件有要求,工廠應保證工作環境滿足規定的要求。 4.3 可行時,工廠應對適宜的過程參數和產品特性進行監控。 4.4 工廠應建立並實施生產工裝管理系統和關鍵設備預防性維護系統。 4.5 工廠應在生產的適當階段對產品進行檢驗,以確保產品及零部件與認證樣品一致。 4.6 工廠應建立並實施產品的可追溯系統。 適當時,確定並應用統計技術。
5 例行核對總和確認檢驗 工廠應制定並保持檔化的例行核對總和確認檢驗程式,以驗證產品滿足規定的要求。檢驗程式中應包括檢驗專案、內容、方法、判定等,並應保存檢驗記錄。具體的例行核對總和確認檢驗要求應滿足相應產品的認證實施規則的要求。 例行檢驗是在生產的最終階段對生產線上的產品進行的100%檢驗,通常檢驗後,除包裝和加貼標籤外,不再進一步加工。 制動軟管產品的例行檢驗項目見下表:
序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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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測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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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測依據的標準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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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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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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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6897中的第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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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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縮頸後內孔通過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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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6897中的 5.2.1,6.2.1和7.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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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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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密性(氣壓制動軟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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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6897中的 第6.2.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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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檢驗是為驗證產品持續符合標準要求進行的抽樣檢驗。 制動軟管產品的確認檢驗專案為附件2所要求的全部專案,確認檢驗專案最小頻次為每單元1次/年。
6 檢驗試驗儀器設備 用於核對總和試驗的設備應定期校準和檢查,並滿足檢驗試驗能力。 核對總和試驗的儀器設備應有操作規程,檢驗人員應能按操作規程要求,準確地使用儀器設備。 6.1 校準和檢定 用於確定所生產的產品符合規定要求的檢驗試驗設備應按規定的週期進行校準或檢定。校準或檢定應溯源至國家或國際基準。對自行校準的,則應規定校準方法、驗收準則和校準週期等。設備的校準狀態應能被使用及管理人員方便識別。 應保存設備的校準記錄。 6.2 測量系統分析 為分析測量和試驗設備系統測量結果的變異,工廠應進行適當的測量系統分析,保存相應的記錄,適當時,可選用測量系統重複性和再現性(R&R)分析,小樣法分析。 6.3 實驗室管理 工廠應定義內部實驗室實驗範圍,包括進行檢驗、試驗或校準服務的能力。 為工廠提供檢驗、試驗或校準服務的外部/商業/獨立實驗室應有定義的範圍,包括有能力進行的檢驗、試驗或校準服務。
7 不合格品的控制 工廠應建立不合格品控制程式,內容應包括不合格品的標識方法、隔離和處置及採取的糾正、預防措施。 工廠應制定返工、返修作業指導書,內容應包括經返修、返工後的產品需重新檢測。對重要部件或元件的返修應作相應的記錄。 未經確定或可疑狀態的產品,應列為不合格品。 廢舊產品必須以對待不合格品的類似方法進行控制。 應保存對不合格品的處置記錄。
8 內部審核 工廠應建立檔化的內部品質管制體系審核程式,確保品質管制體系的有效性和認證產品的一致性,並記錄內部品質管制體系審核結果。 對工廠的投訴尤其是對產品不符合標準要求的投訴,應保存記錄,並應作為內部品質管制體系審核的資訊輸入。 工廠應以適宜的頻率審核每個製造過程,以決定其有效性。 工廠應以適宜的頻率,在生產的適當階段對其產品進行審核,以驗證符合所有規定的要求。 對審核中發現的問題,應採取糾正和預防措施,並進行記錄。
9 認證產品的一致性 工廠應對批量生產產品與型式試驗合格的產品的一致性進行控制,以使認證產品持續符合規定的要求。 工廠應建立產品關鍵零部件和材料、結構等影響產品符合規定要求因素的變更控制程式,認證產品的變更(可能影響與相關標準的符合性或型式試驗樣件的一致性)在實施前應向認證機構申報並獲得批准後方可執行。 10 包裝、搬運和儲存 工廠所進行的任何包裝、搬運操作和儲存環境應不影響產品符合規定標準要求。 工廠應按適當策劃的時間間隔檢查庫存品狀況,以便及時發現變質情況。
注:斜體字表述的內容引用自GB/T18305-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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