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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滅火器產品標準換版後型式認可工作有關規定的通知

關於滅火器產品標準換版後型式認可工作有關規定的通知

關於滅火器產品標準換版後型式認可工作有關規定的通知

                                 公消評[2006] 008

各滅火器產品生產企業:

    滅火器產品國家標準GB4351.1-2005《手提式滅火器 第1部分:手提式滅火器 性能和結構要求》、GB4351.2-2005《手提式滅火器 第2部分:手提式二氧化碳滅火器 鋼質無縫瓶體》、GB4351.3-2005《手提式滅火器 第3部分:手提式滅火器檢驗規則》、GB8109-2005《推車式滅火器》已於2005年4月22批准,於2006年10月1起實施,從標準實施之日起,各生產企業須按新的國家標準生產、銷售滅火器產品。根據新頒佈的國家標準要求,我中心按照合格評定程式,對《消防類產品型式認可實施規則 滅火器產品》附件二滅火器產品型式認可補充細則”進行了修訂,廣泛徵求了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產品生產企業、標準化管理部門及產品檢驗機構的意見,並經公安部消防局審定後,新版《消防類產品型式認可實施規則 滅火器產品》於2006年1月1正式發佈,2006年3月1實施。現將滅火器產品標準換版後型式認可工作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按相關規則規定,新的國家標準和新的型式認可實施細則公佈實施後,需對現有滅火器獲證企業重新進行全項工廠條件檢查及產品換版的型式認可發證檢驗,產品獲證後方可准入市場。從即日起,各滅火器產品生產企業可按新的國家標準和新的型式認可實施細則向我中心申請換證工作,經重新全項工廠條件檢查和產品換版的型式認可發證檢驗符合後,我中心予以換發新版3年的證書。

    二、為保證滅火器產品型式認可證書的有效性和連續性,經研究決定:

    (一)對於已按舊版國家標準GB4351-1997或GB8109-1987獲得型式認可證書的企業,接受並通過2005年年度監督或複評檢查的,其相關產品證書有效期一律延長至2006年11月30

    (二)為確認企業在證書延長期內,其工廠條件符合滅火器類產品型式認可實施規則的相關要求,對在2006年11月30之前到期的舊版證書所涉及的滅火器產品,如尚未進行2005年年度監督或複評檢查的,在延長證書有效期前,一律按2005年型式認可監督工作的要求,補充進行一次監督檢查,以確保其工廠條件符合要求。

    三、為減輕企業負擔,凡已按舊版滅火器規則申請擴大、複評的企業,其相關檢查、檢驗工作一律暫停。企業可根據需要撤回申請或按新版標準、規則重新申請,其已交費用可要求退回或抵扣新版規則型式認可申請、檢驗等費用。

    四、有關換版工作時間安排及規定:

    (一)、對於凡在2006年2月28前申請換版並已確認按新版標準做好準備的企業,我中心計畫於2006年3月114月15間安排並完成工廠條件檢查工作,檢驗中心在2006年9月20前完成檢驗工作並上報相關資料。

    (二)、對滅火器產品檢驗中時間週期長的檢驗項目,如塑膠件試驗(需210天),密封試驗(需120天),為保證新證書的及時發放,換版檢驗時可暫免評定,但各企業應在規定時間(另行規定)內向我中心提交相應檢驗報告,以證實相關性能符合要求。我中心將按《滅火器產品型式認可補充細則》的有關規定進行綜合評定,對於不符合要求的產品,將暫停其已獲得的證書,並按型式認可實施規則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附件:一、新版《消防類產品型式認可實施規則 滅火器產品》

            二、關於延遲GB4351.1-2005《手提式滅火器 第1部分:手提式滅火器 性能和結構要求》等4項國家標準實施日期的復函(國標委工交函[2005]76號)

二○○六年一月九日

抄報:公安部消防局

抄送:各省級公安消防總隊

國家消防裝備品質監督檢驗中心

國家固定滅火系統和耐火構件品質監督檢驗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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