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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辦理進口舊機電產品備案管理辦法的通知》-珠海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關於辦理進口舊機電產品備案管理辦法的通知》-珠海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關於辦理進口舊機電產品備案管理辦法的通知》-珠海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珠海出入境檢驗檢疫局《關於辦理進口舊機電產品備案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相關企業:

  2005年12月10日,商務部和海關總署聯合發佈了2005年第106號公告,調整了在商務部簽發《自動進口許可機電產品目錄》的範圍(見附件1)。根據《進口舊機電產品檢驗監督管理辦法》(2002年37號令)第九條的規定,總局相應地調整了總局辦理進口舊機電產品的目錄,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凡未列入總局2004年第38號公告目錄,但是列入商務部簽發《自動進口許可機電產品目錄》範圍的進口舊機電產品,自2006年1月1日起,由各直屬局負責備案初審,由總局辦理備案。總局辦理備案的進口舊機電產品目錄見附件2

  二、對列入商務部簽發《自動進口許可機電產品目錄》範圍的進口舊機電產品備案初審時,企業應向初審局提交兩份聯繫單,一份由初審局簽發交機電辦,一份隨備案資料交總局,由總局簽發交商務部。

  三、凡須報總局備案的,企業須另外提供一份情況說明,內容包括:申請企業的名稱、位址、聯繫人、電話、傳真;收貨企業的名稱、位址、聯繫人、電話、傳真;發貨企業的名稱、位址、聯繫人、電話、傳真;以及貨物的啟運地和使用地。

2006年1

附件一:《自動進口許可機電產品目錄》

附件二:《總局辦理備案的進口舊機電產品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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