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進口產品需辦理"能源效率標識"須知
(一)法律法規及檔規定依據
⒈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90號,《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
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品質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第17號令,《能源效率標識管理辦法》;
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品質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2004年公告第71號;
公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能源效率標識的產品目錄(第一批)》、《中國能源效率標識基本樣式》、《家用電冰箱能源效率標識實施規則》和《房間空氣調節器能源效率標識實施規則》;
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品質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05年公告第2號;
公佈能源效率標識備案授權機構——中國標準化研究院;
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品質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發改環資[2005]第505號),《關於家用電冰箱、房間空氣調節器能源效率標識別制度實施有關問題的通知》;
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品質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質檢檢[2005]第140號),《關於對進口家用電冰箱、房間空氣調節器能源效率標識進行檢驗監督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