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無需辦理CCC-3C強制性產品認證及免於辦理CCC-3C強制性產品認證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關於無需辦理CCC-3C強制性產品認證及免於辦理CCC-3C強制性產品認證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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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無需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及免於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全文)
各直屬檢驗檢疫局: 國家認監委2005年第 3號公告(以下簡稱第3號公告)已於2005年3月3日發佈,該公告規定了無需辦理或免於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的條件,為保證在進口環節中無需/免於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規定的順利實施,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條款解釋: (一)對於無需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的條件的解釋 l.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外交人員自用的物品 本款中的國際組織指的是國際官方機構,如聯合國(UN)、世界貿易組織(WTO)等,並不是指跨國公司或跨國公司組成的某種利益集團(如跨國公司組成的協會、標準組織等)。對於本款中的物品,貿易關係人在報檢時應提供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的正式公函或證明材料。 2.香港、澳門特區政府駐內地官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自用的物品 對於本款中的物品,貿易關係人在報檢時應提供香港、澳門特區政府駐內地官方機構的正式公函或證明材料。 3.入境人員隨身從境外帶入境內的自用物品 本款的重點在於“隨身攜帶"和“自用物品”,這兩個條件需同時具備。這並不包含在國外採購後在中國有關商店(如出國人員服務總公司)取貨的情況。《關於進口汽車和無需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進口汽車的驗證工作等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質檢檢函[2002]87號)中所規定的“國家政策允許的入境人員從境外帶入境內的自用汽車,可在海關監管下進口使用”可適用本款。 4.政府間援助、贈送的物品 本款指的是外國政府用物品對我國進行的援助和贈送時的情況,並不包括外國政府資金援助後我國用該資金購買的物品。貿易關係人在報檢時應提供縣級以上政府機構的正式公函或證明材料。 (二)對於可免於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的條件的解釋 1.為科研、測試所需的產品 本款指的科研是對該產品進行研究、開發,以開發、生產出相關產品所需的產品,並不是指進行研究工作所需的科研器材,本款所指的測試是對該產品進行測試以獲得測試資料或測試某一產品的部分性能所必須用到的該產品(如開發測試某一型號的印表機軟體所需進口的少量該型號印表機)。以上產品均不得在境內再次銷售或提供給普通消費者使用。 此類產品的免辦申請人必須是對這些產品進行研究、開發、測試的機構,申請人應證明其有相應的研究、開發、測試能力並提供本次研究、開發、測試計畫書/專案書。鑒於此類產品的特殊性,在廠家自我聲明對其安全性負責後,可免於提供相應的檢測報告或符合性證明。 2.為考核技術引進生產線所需的零部件 本款指的是從國外引進生產線後,需試運行或考核該生產線所需的最終成品的零部件。 此類產品的免辦申請人必須是使用引進生產線的工廠,申請時應提供引進生產線的有關證明材料。 3.直接為最終用戶維修目的所需的零部件/產品 此類零部件/產品的免辦申請人必須是維修單位(須提供最終用戶向其申請維修的相關資料)或最終用戶。這些零部件/產品的數量應控制在合理範圍內。 本款也適用於少量在用產品出口維修後複進關的情況,但不適用於產品召回改進後複進關的產品。出口維修後複進關免辦的申請人應是使用這些產品的公司,申請人應在申請材料中應提供當時出口時的有關單證。 4.工廠生產線/成套生產線配套所需的設備/零部件(不包含辦公用品) 本款與國家質檢總局《關於民用商品入境驗證工作有關問題的說明》(質檢檢函[2002]55號)“對於進口成套設備、舊機電中夾帶有驗證範圍內商品或為維修成套設備進口驗證範圍內商品的,經各局檢驗監管部門認定,如果所夾帶的驗證範圍內的產品與整機是一起安裝或配套使用,無須提供認證檔直接放行。"的規定並不矛盾,總局的文件解決的是夾帶的問題,而工廠生產線/成套生產線配套用的設備/部件單獨進口時適用本款。需要重點說明的是:不是工廠生產線/成套生產線配套用的物品一律不得免辦(如工廠/公司所需要的辦公用品(如電腦、印表機)等,即使這些辦公用品是海關監管的)。 此類設備/零部件的免辦申請人必須是使用這些設備/零部件的工廠。 5.僅用於商業展示,但不銷售的產品 此類產品的免辦申請人必須是負責商業展示的公司,申請人應在申請材料中表明展示的時間及展示後該產品的處理方式(不得銷售或提供給普通消費者使用),並保證其不改變產品的用途。 6.暫時進口後需退運出關的產品(含展覽品) 此類產品的免辦申請人必須是使用這些產品的公司,申請人應在申請材料中表明暫時進口的時間。申請人應在申請材料中承諾產品退運出關後兩周內到簽發《免辦證明》的直屬檢驗檢疫局辦理核銷手續。 7.以整機全數出口為目的而用一般貿易方式進口的零部件 此類零部件/產品的免辦申請人必須是使用這些零部件/產品的工廠,申請人應在申請材料中承諾成品出口後兩周內到簽發《免辦證明》的直屬檢驗檢疫局辦理核銷手續。 8.以整機全數出口為目的而用進料或來料加工方式進口的零部件 此類零部件/產品的免辦申請人必須是海關《登記手冊》/電子帳冊中的工廠,為便利企業,對於此類商品,在廠家自我聲明對其安全性負責後,可免於提供相應的檢測報告或符合性證明。 為便利企業,在監管有效的前提下,對於工廠所在地及進出口報檢均在某一直屬局管轄地內的企業,各直屬檢驗檢疫局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採取便利的管理方式。 二、第3號公告中符合免辦條件的進口產品/零部件的免辦工作由使用/研究/展示這些產品/零部件的所在地直屬檢驗檢疫局辦理,自2005年4月1日起,國家認監委不再辦理符合第3號公告中第二款條件的《目錄》中產品的《免於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明》(以下簡稱《免辦證明》)。 三、各直屬檢驗檢疫局在免辦工作中應注意的事項: 1.各局應配備必要的人員及辦公設備。根據轄區的實際情況, 本著監管有效及便利的原則,制定並公開相應的免辦實施細則,並將該實施細則上報我委備案。 2.各局應嚴格遵守免辦的相關規定,嚴格把關,不得以罰代證,不得使免辦工作流於形式,特別是要加強對辦理免辦部門的監 督管理,不得對不符合條件的產品簽發《免辦證明》。 3.我委將制定免辦工作的監督管理措施,對各局的免辦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4.各局應制定監督管理措施,防止第3號公告第三款所列情況的發生,尤其要加強對第3號公告第二款第5、6、8條產品的最後處理方式的監督/抽查工作。有條件的直屬檢驗檢疫局應建立黑名單制度,對於列入黑名單可以採取加嚴審查資料或不予辦理《免辦證明》。各局可對所管轄的申請《免辦證明》的機構進行分級管理,對於資質良好的機構可給予放寬《免辦證明》有效期等優惠待遇。 5.各局的《免辦證明》式樣可參照本文附件制訂,編號原則如下:M+各省編號(4位)+年代號(2位元)+6位元順序號。例如:M410005001001為廣東檢驗檢疫局2005年簽發的1001號免辦證明。 6.各局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承認其他直屬檢驗檢疫局依據本文規定簽發的《免辦證明》。 7.各局在簽發《免辦證明》時應注明該證的有效期,應保存申請人所提供的免辦資料,保存期不少於18個月,以備我委抽查。 8.各局必要時可委託下屬檢驗檢驗局負責相應的免辦工作,但應制定嚴格的監督管理措施。 四、本通知自2005年4月1日起生效。《關於免於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明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認證函[2002]95號)、《關於強制性產品認證免辦工作補充規定的通知》(國認證函[2003]200號)同時廢止。
附件:1.免於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明 2.申請《免於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明》所需資料 附件1: 免於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明 Certificate of Exemption from Certificate for the 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 編號:
申請人: 合同號: 商品名稱: 型號: 商品使用商標: 商品數量: 生產廠名: 收貨人: 根據國家認監委的有關規定,上述商品屬於: 口 為科研、測試所需的產品; 口 為考核技術引進生產線所需零部件; 口 直接為最終用戶維修目的所需的產品 口 工廠生產線/成套生產線配套所需的設備/部件(不包含辦公用品); 口 僅用於商業展示,但不銷售的產品; 口 暫時進口後需退運出關的產品(含展覽品); 口 以整機全數出口為目的而用一般貿易方式進口的零部件: 口 以整機全數出口為目的而用進料或來料加工方式進口的零部件。可免於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請將此證交有關檢驗檢疫部門壹/多次核銷檢驗放行。
本證明有效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經辦人: 發證日期: 年 月 日
本證明僅供進口報檢使用 XXX出入境檢驗檢疫局 地址:XXXXX 郵編: XXXXXX 電話:XXX-XXXXXXX
附件2: 申請《免於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明》所需資料 一、正式申請書 1.企業的有關介紹、說明; 2.希望免於辦理認證的產品的特點; 3.希望免於辦理認證的原因、理由並提供證明這種原因、理由的證據; 4.說明需辦理免辦的產品的名稱、商標、數量、規柑型號(如數量較多,請附細表); 5.對該產品的安全性能做出保證,自我聲明對該產品在生產或使用過程中的安全問題負責; 6.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並承諾協助質檢機構對資料真實性的調查(如質檢機構認為有必要對資料真實性進行調查時)。 二、企業工商營業執照的影本 三、產品符合性聲明,聲明該產品符合哪些安全標準要求,並提供相應的檢測報告(影本即可,國內外或製造商自己的實驗室報告均可) 四、進口許可證(如該產品需進口許可證,影本即可) 五、配額證明(如該產品需配額證明,影本即可) 六、商業合同(影本即可) 七、如缺少(四)、(五)、(六)中其中一項,需提供其他材料,如提單、發票及其他官方證明等說明性文件作為替代。 注:各質檢機構在監管有效的前提下,可依據實際情況對申請《免於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明》所需的資料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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