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新老制度認證證書轉換要求的通知
有關認證機構:
根據《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有關安排的規定》(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01年第2號),為使進口商品安全質量許可制度和產品安全認證強制性監督管理制度及相關制度(以下稱“老制度”)順利進渡到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以下稱“新制度”),確保在過渡期內新制度實施的有效性和減輕換證企業的負擔,對新老制度認證證書的轉換提出如下要求:
一、換證的範圍
對於列入《第一批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產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內的,已經獲得下列老制度認證證書的產品,可按換證程序申請換取新制度的相關證書。
1. 中國進出口質量認證中心(CQC)代為頒發的進口商品安全質量許可制度證書。
2. 中國電工產品認證委員會(CCEE)辦法的電工產品安全認證證書。
3. 中國電磁兼容認證中心頒發的電磁兼容認證證書。
4. 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組織實施的產品安全認證,其指定的認證機構頒發的《目錄》內產品的認證證書。
二、換證的具體要求
1. 申請換證的老證書均應在相應制度規定的有效期內。對獲證後未按相應管理制度執行監督管理並且又無正當理由的,如對於未定期接受跟蹤檢查的工廠的產品認證證書,不予換證;
2. 換證時,一般不對工廠進行附加審查,對工廠產品質量保證能力差異部分的審查應安排在下次跟蹤檢查時進行;
3. 新制度與老制度比較,產品的檢測標准、檢測項目有增加或更換的,應對增加或更改的內容進行補充檢測/檢查合格後,方可換發新證書;
4. 對於產品標准正在進行換版更新的,認證機構應以“標准的更新並不反映按原標准認證的產品是不安全的”的思路,制定簡捷的標准更新的換證確認程序,並與換取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結合起來一次性完成;
5. 換證時,一份老證書換取一份新證書,一般不能進行合並和分析,但是原來同一型號、多個工廠頒發一份證書的,現在可以以工廠為單位進行拆分。本次單元拆分換證原則上不再送樣檢測,在後續監督檢查中予以確認;
6. 認證機構在換證審核時應調用原認證檔案資料,盡量減少申請人換證時提供的資料數量;
三、其他事項
1. 對於國家有關部門已經推行的、現已納入新制度或與新制度逐漸接軌的相關制度的證書,如出口質量許可證書,、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書、電信終端產品的入網許可證書、“全國汽車、民用改裝車和摩托車身產企業和產品目錄”等,不屬於按換證程序申請新證書的範圍;但是在申請新制度認證時,憑有效的證書及相關證明,對於檢測標准相同的部分,認證機構應該不再進行重複檢測和重複受費。
2. 對於已獲老制度認證證書但未列入新的《目錄》範圍內的產品,不在本次換證範圍之內,證書的保持和轉換根據認監委下一步對CGC自願性產品認證制度的安排執行。
認證機構應按以上要求,根據不同的產品的具體情況制定相應的換證程序,編制簡單的申請書格式,方便申請人換證。
二00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認辦證(2002)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