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搜索
搜索方式:  

 
《免於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明》申辦指南-湖南省出入境檢驗檢疫

《免於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明》申辦指南-湖南省出入境檢驗檢疫

湖南省出入境檢驗檢疫-《免於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明》申辦指南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依據國家認監委2005年第3號公告及其它有關《免於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明》(以下簡稱《免辦證明》)的檔要求,為了方便省內相關企業辦理《免辦證明》,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申辦指南。

第二條《免辦證明》申請單位必須是所在地在湖南省內,且符合本指南第二章有關規定的企業。相關外貿、進出口商等中間機構原則上不得作為免辦申請人。

第三條 我局各分支機搆(辦事處)及機電檢驗處業務科室負責對其轄區範圍內企業提交的《免辦證明》申請資料進行初審,我局機電檢驗處負責申請資料的審查、出具《免辦證明》等日常監督管理工作,我局認證監管處負責《免辦證明》的審查、企業檔案的建立及定期監督檢查的組織實施等工作。

第二章 辦理

第四條 屬於以下類別產品,並且符合相關條件的可以申請《免辦證明》。

1、科研、測試所需的產品 本款指的科研是對該產品進行研究、開發,以開發、生產出相關產品所需的產品,並不是指進行研究工作所需的科研器材,本款所指的測試是對該產品進行測試以獲得測試資料或測試某一產品的部分性能所必須用到的該產品。以上產品均不得在境內再次銷售或提供給普通消費者使用。此類產品的免辦申請人必須是對這些產品進行研究、開發、測試的機構,申請人應證明其有相應的研究、開發、測試能力並提供本次研究、開發、測試計畫書/專案書。

2、為考核技術引進生產線所需的零部件 本款指的是從國外引進生產線後,需試運行或考核該生產線所需的最終成品的零部件。此類產品的免辦申請人必須是使用引進生產線的工廠,申請時應提供引進生產線的有關證明材料。

3、直接為最終用戶維修目的所需的零部件/產品 此類零部件/產品的免辦申請人必須是維修單位(須提供最終用戶向其申請維修的相關資料)或最終用戶。這些零部件/產品的數量應控制在合理範圍內。本款也適用於少量在用產品出口維修後複進關的情況,但不適用於產品召回改進後複進關的產品。出口維修後複進關免辦的申請人應是使用這些產品的公司,申請人應在申請材料中應提供當時出口時的有關單證。

4、工廠生產線/成套生產線配套所需的設備/零部件(不包含辦公用品) 工廠生產線/成套生產線配套用的設備/部件單獨進口時適用本款。此類設備/零部件的免辦申請人必須是使用這些設備/零部件的工廠。進口成套設備夾帶3C範圍內產品不屬申辦免辦範圍,按照國家質檢總局相關入境驗證的檔處理。

5、僅用於商業展示,但不銷售的產品 此類產品的免辦申請人必須是負責商業展示的公司,申請人應在申請材料中表明展示的時間及展示後該產品的處理方式(不得銷售或提供給普通消費者使用),並保證其不改變產品的用途。

6、暫時進口後需退運出關的產品(含展覽品) 此類產品的免辦申請人必須是使用這些產品的公司,申請人應在申請材料中表明暫時進口的時間。申請人應在申請材料中承諾產品退運出關後兩周內到湖南檢驗檢疫局辦理核銷手續。為了便於出口退貨調查,屬於出口退貨的請到我局辦理相關驗證手續。

7、以整機全數出口為目的而用一般貿易方式進口的零部件 此類零部件/產品的免辦申請人必須是使用這些零部件/產品的工廠,申請人應在申請材料中承諾成品出口後兩周內到湖南檢驗檢疫局辦理核銷手續。

8、以整機全數出口為目的而用進料或來料加工方式進口的零部件。此類零部件/產品的免辦申請人必須是海關《登記手冊》/電子帳冊中的工廠。

第五條 各種類別產品申辦時應提供的材料:

序號

免辦理由

應提供材料

為科研、測試所需的產品

a b c d e g h o p

為考核技術引進生產線所需的零部件

a b c d e f i o

直接為最終用戶維修目的所需的零部件/產品

a b c d e f j o k

工廠生產線/成套生產線配套所需的設備/零部件(不包含辦公用品)

a b c d e f i o

僅用於商業展示,但不銷售的產品

a b c d e f h o r

暫時進口後需退運出關的產品(含展覽品)

a b c d e f h o s t u

以整機全數出口為目的而用一般貿易方式進口的零部件

a b c d e f h l n o s

以整機全數出口為目的而用進料或來料加工方式進口的零部件(憑手冊)

a b c d e l m o

a《免於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明申請表》;

申請表包括以下內容:企業的有關情況介紹、說明;申請免於辦理認證的產品的特點;申請免於辦理認證的原因、理由並提供證明這些原因、理由的證據;對該產品的安全性能做出保證承諾,自我聲明對該產品在生產或使用過程中的安全問題負責;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並承諾協助檢驗檢疫機構對資料真實性的調查(如檢驗檢疫機構認為有必要對資料真實性進行調查時)

b《免於辦理強制性認證產品明細表》;

c 工商營業執照影本;

d 辦理人員介紹信,如委託代理機構辦理則提供正式委託書;

e 進口外貿合同影本(申請單位非自行報關進口的還需提供其與進出口公司簽訂的內貿合同影本),有發票、提單的提供相關影本;

f 相應的檢測報告/符合性聲明(影本即可,國內外或製造商自己的實驗室報告即可);

g 研究、開發、測試計畫書/專案書;

h 過去一年內憑《免辦證明》進口的產品的處置情況說明;

i 引進生產線的有關證明材料(包括《入境檢驗檢疫證明》、報檢單、報關單、機電證明等);

j 損壞件安裝在設備上的照片和清晰顯示損壞件標誌/銘牌的照片;

k 維修協議或者返修件出口時有關單證;

l 整機出口合同、整機圖紙、成品配料表、成品實物照片;

m 變更前後的海關備案合同(電子帳冊)影本並加蓋公章;

n 成品對應料件單損耗情況;

o 進口許可證(如該產品需進口許可證,影本即可),配額證明(如該產品需配額證明,影本即可);

p申請單位對其具備相應研究、開發、測試能力的證明;

q生產線簡介、生產線明細清單、圖紙等資料(由檢驗檢疫機構現場監管或以成套設備報檢的除外),並說明免辦產品在該生產線上的用途;

r 展示用產品的情況簡介,並說明暫時進口時間、展示時間、地點及展示後該產品的處理方式;

s 核銷承諾書;

t暫時進口時間說明;

u 海關《繳納保證金申請書》或其他臨時進口批文影本。

第六條 申辦資料的審查工作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辦資料審查合格的,在一個工作日內出具《免辦證明》。

第七條 額定電壓36伏以下電器產品,車輛、船舶、飛機用的電器產品以及其他不屬於3C實施規則具體範圍的產品不能申辦《免辦證明》,上述產品的進口單位須在進口前向我局機電檢驗處提交《CCC認證目錄外商品確認申請表》及有關書面材料申請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外產品確認,口岸檢驗檢疫部門憑機電處簽發的《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外產品確認書》放行;確因特殊用途或因特殊原因而未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且用於生產和生活消費的小批量進口產品不能申辦《免辦證明》,而須按我局的《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內進口產品特殊處理程式》進行處理,對符合程式規定有關要求的產品方准進口。

第八條 在我局認證處簽發《免辦證明》後,申請單位要求更改《免辦證明》內容的,應將原《免辦證明》退回,填寫《更改申請單》書面說明更改原因及要求,向我局機電處提出更改申請並經我局認證處核實批准後,按規定予以辦理。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九條 我局認證監管處將組織相關部門及分支機搆對《免辦證明》進行後續監督抽查,相關生產廠商、進口商、銷售商或其代理人有義務配合管理。

第十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及配套法規對有關單位進行處罰。

1、擅自出廠銷售、進口或在經營性活動中使用符合免辦條件但沒有獲得《免於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明》的產品的;

2、編造虛假材料騙取《免辦證明》的;

3、獲得《免辦證明》後不按原申請目的使用的;

4、以本指南第四條第6或第7款為申辦理由,但在產品退運出關或整機出口後兩周內不到我局辦理核銷手續的。

第四章 附則

3C認証推荐文章
3C認証熱點文章
Tel :+8621-51095580-803
Fax :+8621-5109558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