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認監委第12號公告
國家認監委2001年第3號公告發布了《強制性產品認證實施規則》(共47份)。其中《機動車輛類(汽車產品)強制性認證實施規則》(編號
:CNCA—02C—023:2001)經過修改和完善,現予以重新發布,新規則編號為CNCA—02C—023:2002,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原規則同
時廢止。
二○○二年十月十日
編號:CNCA—02C—023:2002
機動車輛類強制性認證實施規則
汽車產品
2002年10月10日發布2002年10月10日實施
中國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
目 錄
1 適用範圍2
2 術語2
3 認證模式2
4 認證實施的基本要求2
4.1認證申請2
4.2 型式試驗3
4.3 初始工廠審查4
4.4認證結果評價與批准4
4.5 獲證後監督6
5 認證證書7
5.1認證證書的有效性7
5.2認證的變更7
5.3認證的暫停、注銷和撤消7
6 認證標志的使用規定7
6.1 准許使用的標志樣式7
6.2 標志加施8
7 認證收費8
附件19
附件213
附件316
附件431
1.適用範圍
本規則適用於在中國公路及城市道路上行駛的M類汽車、N類汽車和O類掛車。不包括三類底盤(無駕駛室、儀表板的貨車底盤)以及農用運輸車
。
2.術語
車輛的定義見GB/T 3730.1—2001《汽車和掛車類型的術語和定義》;專用車輛的定義見GB/T 17350—1998《專用汽車和專用半掛車術語和
代號》;車輛的分類見GB/T 15089—2001《機動車輛及掛車分類》。
3.認證模式
型式試驗+初始工廠審查+獲證後監督
4.認證實施的基本要求
4.1 認證申請
4.1.1 申請單元劃分
4.1.1.1 不同生產廠的車輛不能劃在同一單元。
4.1.1.2 不是同一類型的車輛不能劃在同一單元。
4.1.1.3 不同系列的車輛不能劃在同一單元。
4.1.1.4 發動機布置(前置、中置、後置)不同不能劃在同一單元。
4.1.1.5 此外應考慮車軸數及布置型式、車身(駕駛室)型式、發動機型式等因素。
4.1.1.6 專用汽車的專用裝置其主要結構及總成不同的車輛不能劃在同一單元(如汽車起重機的吊臂結構形式或節數不同,起升、變幅、回轉
、伸縮、支腿機構中有三個及以上發生變化;罐式汽車的罐體結構不同等)。
4.1.2 申請資料
認證申請所需資料見附件1。
4.2 型式試驗
4.2.1 送樣原則
應從認證申請單元中選取代表性樣品送樣進行型式試驗。若新申請產品所采用的零部件或系統,在其結構、檢測標准、檢測項目不變的情況下
,與已獲證的產品所采用的零部件或系統一致時,可不要求另行提供。
4.2.2 送樣
4.2.2.1 型式試驗的樣品由申請人送樣。
4.2.2.2 送樣清單見附件2。
4.2.2.3 特殊情況由申請人向認證機構提出申請,經批准後可到生產廠進行現場檢測。
4.2.2.4 型式試驗樣品及相關資料的處置
型式試驗後,應以適當方式處置已經確認合格的樣品和/或相關資料。
4.2.3 檢測項目和檢測依據
制造者應全面執行國家頒布的汽車產品安全、環保標准和規定,且符合要求。申請人應提供合格的樣車、樣件進行型式試驗。型式試驗結果僅
對樣車、樣件所進行的檢測項目負責。具體檢測項目和檢測依據見附件3。
4.2.4 已獲得國家強制性認證或國家承認的CGC自願性認證的零部件和系統,當零部件和系統的結構、檢測標准、檢測項目不變的情況下,在汽車
整車認證時不再進行檢測。
4.3 初始工廠審查
4.3.1 審查內容
4.3.1.1 工廠質量保證能力審查
初始工廠質量保證能力審查的基本要求見附件4。
4.3.1.2 產品一致性檢查
1) 認證產品的銘牌;
2) 認證產品的結構及參數;
3) 認證產品抽查檢測(產品例行檢查的項目)。
4.3.1.3 工廠質量保證能力審查應覆蓋申請認證產品的加工場所,產品一致性檢查應覆蓋申請認證產品。
4.3.2 初始工廠審查時間
一般情況下,型式試驗合格後,再進行初始工廠審查。根據需要,型式試驗和工廠審查也可以同時進行。
工廠審查時間根據所申請認證產品的單元數量確定,並適當考慮工廠的生產規模,一般每個工廠為6∼8個人日。
4.4 認證結果評價與批准
型式試驗結果的評價由檢測機構做出;初始工廠審查的評價結果由工廠審查組做出;認證批准由認證機構做出。
4.4.1 型式試驗結果的評價
當所有的檢測項目的檢測結果全部符合標准要求時,方可認為型式試驗結果合格。若有個別檢測項目不合格,但易於改進的,可允許重新送樣
進行檢測,重新檢測時再出現任何一項不合格,即認為型式試驗結果不合格。
4.4.2 初始工廠審查的評價
4.4.2.1 如果整個審查過程中未發現不符合項,則審查結論為合格;
4.4.2.2 如果發現輕微的不符合項,不危及到認證產品符合安全、環保標准時,工廠應在規定的時間內采取糾正措施,報審查組確認其措施有
效後,則審查結論為合格;
4.4.2.3 如果發現嚴重不符合項,或工廠的質量保證能力不具備生產滿足認證要求的產品時,則可終止審查,申請人整改並自認為符合要求後
可重新申請認證。
4.4.3 認證批准
認證機構對型式試驗、工廠審查進行綜合評價,型式試驗和工廠審查均符合要求,經認證機構評定後,頒發認證證書(每一個申請單元頒發一
個認證證書)。認證證書的使用應符合《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的要求。
4.4.4 認證時限
認證時限是指自受理認證之日起至頒發認證證書時止所實際發生的工作日,包括型式試驗時間、提交工廠審查報告時間、認證結論評定和批准
時間、證書制作時間。
型式試驗時間為40個工作日。
提交工廠審查報告時間一般為5個工作日
認證結論評定、批准時間以及證書制作時間一般不超過5個工作日。
4.5 獲證後監督
4.5.1 認證監督檢查頻次
4.5.1.1 一般情況下從獲證後的12個月起,每年至少進行一次監督檢查。
4.5.1.2 若發生下述情況之一可增加監督頻次:
1)獲證產品出現嚴重安全、環保質量問題或用戶提出安全、環保質量方面的投訴並經查實為生產廠責任時;
2)認證機構有足夠理由對獲證產品與標准要求的符合性提出質疑時;
3)足夠信息表明生產廠因變更組織機構、生產條件、質量管理體系等,從而可能影響產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時。
4.5.2 監督的內容
4.5.2.1工廠質量保證能力複查
從獲證起的四年內,工廠質量保證能力複查範圍應覆蓋附件4的全部內容。每個工廠的複查時間通常為1∼2個人日。
獲證後的第五年,應按附件4的規定對工廠質量保證能力進行全面審查,審查內容和審查時間與初始工廠審查相同。
4.5.2.2 產品一致性檢查
從獲證起,按本規則4.3.1.2條的規定進行現場核查。現場核查中產品安全、環保性能的檢查內容一般為產品例行檢查中的制動、燈光調整和排
放檢測項目,但發生4.5.1.2條所列情況之一時應增加相應的型式試驗項目,當工廠的檢測條件不具備時應封樣送指定檢測機構檢測。
4.5.3 獲證後監督結果的評價
監督檢查合格後,可以繼續保持認證資格、使用認證標志。對監督複查時發現的不符合項應在3個月內完成糾正措施。逾期將撤消認證證書、
停止使用認證標志,並對外公告。
5 認證證書
5.1認證證書的有效性
證書的有效性依賴認證機構定期的監督獲得保持。
5.2認證的變更
認證證書持有者需要變更與已經獲得認證產品為同一系列內的產品認證範圍時,應從認證申請開始辦理手續,認證機構應核查變更產品與原認
證產品的一致性,確認原認證結果對變更產品的有效性,針對差異做補充檢測或審查,合格後頒發認證證書或換發認證證書。
5.3 認證的暫停、注銷和撤消
認證的暫停、注銷和撤消按《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的要求執行。
當車輛存在重大設計缺陷或安全隱患,並經查實確為制造者責任時,認證機構視具體情況和性質可暫停和撤消認證證書。
6 認證標志的使用規定
證書持有者必須遵守《強制性產品認證標志管理規定辦法》的規定
6.1 准許使用的標志樣式
6.2 標志加施
獲得認證證書的汽車,應在汽車前風窗玻璃的右上角(按汽車前進方向)加貼規定的認證標志,應使用規格為60mm的認證標志。
專用汽車除在前風窗玻璃的右上角加貼規定的認證標志外,還應在專用裝置的明顯部位上印刷或拓刷規定的認證標志。
7 認證收費
認證收費由認證機構按國家有關規定統一收取。
附件1:
汽車產品強制性認證所需資料
1.產品結構及技術參數說明
1.1 汽車一般結構特征
1.1.1 外觀照片和外廓尺寸簡圖
1.1.2 車輛類型
1.1.3 車身(駕駛室)型式
1.1.4 車軸數和布置及驅動方式
1.1.5 輪胎規格
1.1.6 發動機型式及布置
1.2 尺寸及質量
1.2.l 車輛長、寬、高、軸距(半掛車牽引銷至半掛車第一軸軸線距離)、輪距、前懸、後懸
1.2.2 空載、滿載狀態下整車及各軸質量(客車為載客人數)
1.3 發動機
1.3.1 外形圖
1.3.2 制造廠名
1.3.3 型號
1.3.4 型式(強制點火式、壓燃式等)和循環方式
1.3.5 汽缸數、缸徑、行程及排量
1.3.6 額定功率及相應轉速
1.3.7 最大扭矩及相應轉速
1.3.8 燃油型號
1.3.9 燃油箱位置
1.3.10 備用燃料箱位置
1.3.11 供油系統
1.3.12 點火系統
1.3.13 電氣系統
1.3.14冷卻系統
1.3.15排氣汙染物控制裝置(如氧傳感器、控制單元、噴油器、噴油泵、增壓器、調速器、微粒捕捉器等型號及生產廠)
1.3.16 曲軸箱汙染物控制裝置(如PCV等型號及生產廠)
1.3.17 燃油蒸發控制裝置(如碳罐、活性碳等型號及生產廠)
1.4 傳動裝置
1.4.1 傳動型式
1.4.2 離合器的型式
1.4.3 變速器型式、操縱方式、各檔速比
1.4.4 驅動橋型式及速比
1.4.6 最高車速
1.5 懸架結構及型式
1.6 轉向機構
1.6.1 轉向機構型式及助力方式
1.6.2 在撞擊時轉向機構對駕駛員的保護方式
1.6.3 最小轉彎直徑
1.7 制動系統
1.7.1 工作示意圖及管路布置圖
1.7.2 行車制動系型式及結構
1.7.3 駐車制動系型式及結構
1.7.4 應急制動系型式及結構
1.7.5 輔助制動系型式及結構
1.7.6 掛車自動制動系型式及結構
1.8 車身結構
1.8.1 車門數量及開啟方向
1.8.2 風窗刮水器型式
1.8.3 風窗洗滌器型式
1.8.4 除霜器及除霧器型式
1.8.5 後視鏡配置
1.8.6 座椅型式和配置及R點坐標
1.8.7 安全帶的型式及配置
1.8.8 操縱件、指示器、信號裝置的圖形標志
1.9 照明及信號裝置
1.9.1燈具的安裝(汽車外形簡圖,並標出所有燈具在配光性能測試時的安裝定位尺寸及燈具在車上的安裝位置、燈光顏色、數量)
1.9.2 反射器配置
1.10 制造廠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特殊說明
1.11專用汽車需增加填報的資料
1.11.1專用裝置主要總成型式、結構及生產廠(如吊臂、罐體、液壓泵、取力器、各運動機構總成等)
1.11.2 專用裝置相關尺寸
1.11.3 上裝電氣系統、液壓系統原理圖
1.11.4 上裝安全保護裝置的安裝位置
2.產品認證檢測項目所執行的技術標准(不是GB標准時,應說明與GB標准的關系)
3.必要的認證檢測項目的檢測報告
4.生產企業概況:
4.1 生產廠和生產情況(所申請的產品年生產能力及生產曆史)
4.2 關鍵外購件登記表(包括:名稱、型號、規格、供貨單位、進廠檢驗項目等)
4.3 生產企業的主要檢測儀器設備登記表(包括:名稱、型號、規格、數量、精度、檢定周期等)
4.4 質量管理體系文件目錄及機構框圖(或表)
5. 產品使用說明書及用戶使用維修手冊(包括磨合、保養規範)
6. 通過產品認證部件的有關資料
7. 其它資料
附件2:
送樣清單:
附件2:
送樣清單
序號名 稱數 量
1汽車1輛
2制動軟管液壓制動軟管8根/種
氣壓制動軟管9根/種
真空制動軟管2根/種
3後視鏡外後視鏡2個(左右各1)
內後視鏡2個
4前照燈(帶燈泡)2只或4只(四燈制時)(左右各1套)
5前、後、側轉向燈(帶燈泡)各2只(左右各1)
6前、後位置燈(帶燈泡)各2只(左右各1)
7側標志燈(帶燈泡)2只/種
8前霧燈(帶燈泡)2只(左右各1)
9後霧燈(帶燈泡)2只
10前、後示廓燈(帶燈泡)各2只(左右各1)
11制動燈(帶燈泡)2只(左右各1)
12倒車燈(帶燈泡)2只
13前、後、側回複反射器各2只(左右各1)/種
14風窗玻璃洗滌器1套
15門鎖4套/種
16門鉸鏈2付/種
17內飾材料(地板、頂棚、座椅面料及門內側護板)5塊 (規格為356 mm×100mm) /種
序號名 稱數 量
18 輪胎載貨汽車輪胎2條/種(有內胎的應配齊內胎和墊帶)
輕型載貨汽車輪胎3條/種(有內胎的應配齊內胎和墊帶)
有內胎的轎車輪胎3條/種(應配齊內胎)
無內胎的轎車輪胎3條/種
19門窗玻璃夾層玻璃4塊/種
鋼化玻璃4塊/種
20 安全帶總成:3套/種; 織帶:20m/種
21白車身1台
22前排座椅及座椅頭枕(包括安裝連接件及地板)3套/種
23包括前排座椅區域在內的前半截車身1套
24轉向操作機構及連接件2套
25汽油車供油系統1套
26發動機總成(包括影響排放的所有另配件)1台
27專用汽車需增加的送樣
27.1力矩限制器1台/種
27.2重量指示器1台/種
27.3高壓軟管2根/種
27.4壓力表1只/種
27.5吊 鉤1個/種
27.6鋼絲繩1根(長度大於10 m)/種
27.7導靜電拖地膠帶1根/種
注:21—用於安全帶固定點檢測,應按實際情況裝有安全帶;若安全帶下固定點安裝在座椅
上,則應裝有座椅。
22—用於座椅系統強度檢測。
23、24—用於轉向機構對駕駛員傷害檢測
25—用於燃油蒸發汙染物檢測
26—若是汽油發動機則用於排氣汙染物檢測;若是柴油發動機則用於排氣汙染物和/或排氣可見汙染物檢測。
附件3:
檢測項目和檢測依據
申請人應提供合格的樣車、樣件進行型式試驗。型式試驗結果僅對樣車、樣件所進行的檢測項目負責。型式試驗的檢測項目和檢測依據如下所
列:
1.標記
汽車和掛車的標記應符合GB7258—1997《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的第3.1條要求,其中車架上的整車型號和出廠編號可由VIN替代,標牌
上必須標注整車型號。
2.尺寸
2.1 外廓尺寸
汽車和掛車的外廓尺寸應符合GB1589—1989《汽車外廓尺寸限界》的要求,其中雙層客車的高度應符合GB7258—1997《機動車運行安全技
術條件》的第3.2條要求;當車輛滿載且外後視鏡底邊的離地高度小於等於1800mm時,外後視鏡的外伸量應符合GB15084—1994《汽車後視
鏡的性能和安裝要求》的要求。
2.2 後懸
汽車和掛車的後懸應符合GB7258—1997《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的第3.3條要求。
3.側傾穩定角
汽車和掛車的側傾穩定角應符合GB7258—1997《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的第3.7.1條要求。
4.轉向裝置
汽車的轉向裝置應符合GB17675—1999《汽車轉向系 基本要求》的要求,其中3.5、3.11∼3.13條暫不做檢測。
5.制動裝置
汽車和掛車的制動裝置應符合GB12676—1999《汽車制動系結構、性能和試驗方法》的要求,其中M類和N類汽車的檢測項目、要求、方法見
表1;O類掛車只進行結構檢查,其結構應符合第4.3條要求。
表1 制動裝置檢測項目及檢測依據
應急制動系型式檢 測 項 目標 准 要 求檢 測 方 法
獨立行車制動系O型制動性能第5.2.1.1條第6.6.2.1a)、6.6.2.2a)條
行車制動系I型制動性能第5.2.3條第6.9條
應急制動系制動性能第5.2.6條第6.8.3.2條
行車制動系統剩餘制動性能第5.2.2條第6.8.5.1、6.8.5.3條
駐車制動系靜態制動性能第5.2.7.1∼5.2.7.4條第6.14.1條
與行車制動系相結合行車制動系O型制動性能第5.2.1.1條第6.6.2.1a)、6.6.2.2a)條
行車制動系I型制動性能第5.2.3條第6.9條
行車制動系統部分失效制動性能第5.2.6條第6.8.4.1、6.8.4.3條
駐車制動系動態制動性能第5.2.7.6條第6.14.2條
駐車制動系靜態制動性能第5.2.7.1∼5.2.7.4條第6.14.1條
與駐車制動系相結合行車制動系O型制動性能第5.2.1.1條第6.6.2.1a)、6.6.2.2a)條
行車制動系I型制動性能第5.2.3條第6.9條
駐車制動系動態制動性能第5.2.7.6條第6.14.2條
行車制動系統剩餘制動性能第5.2.2條第6.8.5.1、6.8.5.3條
駐車制動系靜態制動性能第5.2.7.1∼5.2.7.4條第6.14.1條
注:表中項目按標准要求的實施日期執行。
6.制動軟管
6.1 液壓制動軟管
汽車和掛車的液壓制動軟管應符合GB16897—1999《制動軟管》的5.2.1∼5.2.3、5.2.6條的要求。
6.2 氣壓制動軟管
汽車和掛車的氣壓制動軟管應符合GB16897—1999《制動軟管》的6.2.1∼6.2.5條的要求。
6.3 真空制動軟管
汽車真空制動軟管應符合GB16897—1999《制動軟管》的7.1.1∼7.1.3條的要求。
7.駕駛員前方視野
M1類汽車的駕駛員前方視野應符合GB11562—1994《汽車駕駛員前方視野要求及測量方法》的要求。
8.後視鏡和下視鏡
8.1 後視鏡
汽車的後視鏡應符合GB15084—1994《汽車後視鏡的性能和安裝要求》的要求。
8.2 下視鏡
車長大於6米的平頭汽車的下視鏡應符合GB7258—1997《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的第11.2.1∼11.2.3條要求。
9.風窗玻璃除霜裝置
M1類汽車的風窗玻璃除霜裝置應符合GB11556—1994《汽車風窗玻璃除霜系統的性能要求及試驗方法》的要求。
10.風窗玻璃除霧裝置
M1類汽車的風窗玻璃除霧裝置應符合GB11555—1994《汽車風窗玻璃除霧系統的性能要求及試驗方法》的要求。
11.風窗玻璃刮水器
各類汽車均應裝備風窗玻璃刮水器,其中M1類汽車應符合GB15085—1994《汽車風窗玻璃刮水器、洗滌器的性能要求及試驗方法》的要求。
12.風窗玻璃洗滌器
各類汽車均應裝備風窗玻璃洗滌器,其中M1類汽車應符合GB15085—1994《汽車風窗玻璃刮水器、洗滌器的性能要求及試驗方法》的要求。
13.照明及信號裝置
汽車和掛車的照明及信號裝置安裝應符合GB4785—1998《汽車及掛車外部照明和信號裝置的安裝規定》的要求,其中幾何可見度和4.3.2.6條
暫不做檢測。
14.前照燈
14.1 光束照射位置及發光強度
汽車的前照燈光束照射位置及發光強度應符合GB7258—1997《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的第7.4.1、7.4.2、7.4.5、7.5條要求。
14.2 配光性能
汽車的前照燈配光性能應符合GB4599—1994《汽車前照燈配光性能》的要求。
15.轉向信號燈
汽車和掛車的轉向信號燈配光性能應符合GB17509—1998《汽車和掛車轉向信號燈配光性能》的要求。
16.位置燈、示廓燈和制動燈
汽車和掛車的位置燈示廓燈和制動燈配光性能應符合GB5920—1999《汽車前和後位(側)燈、示廓燈和制動燈配光性能》的要求。
17.倒車燈
汽車和掛車的倒車燈配光性能應符合GB15235—1994《汽車倒車燈配光性能》的要求。
18.霧燈
汽車的前霧燈配光性能應符合GB4660—1994《汽車前霧燈配光性能》的要求;汽車和掛車的後霧燈配光性能應符合GB11554—1998《汽車
及掛車後霧燈配光性能》的要求。
19.側標志燈
汽車和掛車的側標志燈配光性能應符合GB18099—2000《汽車和掛車側標志燈配光性能》的要求。
20.回複反射器
汽車和掛車的回複反射器應符合GB11564—1998《機動車回複反射器》的第4.3、4.4條要求。
21.車速表
汽車的車速表應符合GB15082—1999《汽車用車速表》的要求。
22.喇叭
汽車的喇叭應符合GB15742—2001《機動車用喇叭的性能要求及試驗方法》的第3.1.1、4.1.2條要求。
23.操縱件、指示器和信號裝置的圖形標志
汽車上所用的操縱件、指示器和信號裝置的圖形標志應符合GB4094—1999《汽車操縱件、指示器和信號裝置的標志》的要求。
24.車門鎖
M1類汽車的車門鎖應符合GB15086—1994《汽車門鎖及門鉸鏈的性能要求及試驗方法》的要求,其中3.1.4條暫不做檢測。
25.車門鉸鏈
M1類汽車的車門鉸鏈應符合GB15086—1994《汽車門鎖及門鉸鏈的性能要求及試驗方法》的要求。
26.座椅系統強度
M類汽車和車速大於100km/h的N類汽車的前排座椅應符合GB15083—1994《汽車座椅系統強度要求及試驗方法》的要求。
27.座椅頭枕
M1類汽車的前排外側座椅應裝有頭枕,且應符合GB11550—1995《汽車座椅頭枕性能要求和試驗方法》的要求。
28.內飾材料
汽車的內飾材料應符合GB8410—1994《汽車內飾材料的燃燒特性》的要求。
29.輪胎
29.1 載重汽車輪胎
載重汽車輪胎應符合GB9744—1997《載重汽車輪胎》、GB/T2977—1997《載重汽車輪胎系列》的要求,檢測方法按GB/T6327—1996《載
重汽車輪胎強度試驗方法》、GB/T4501—1998《載重汽車輪胎耐久性試驗方法(轉鼓法)》、GB/T7035—1993《輕型載重汽車輪胎高速性
能試驗方法》執行。
29.2 轎車輪胎
轎車輪胎應符合GB9743—1997《轎車輪胎》、GB/T2978—1997《轎車輪胎系列》的要求,檢測方法按GB/T4503—1996《轎車輪胎強度試
驗方法》、GB/T4502—1998《轎車輪胎耐久性試驗方法》、GB/T7034—1998《轎車輪胎高速性能試驗方法》、GB/T4504—1998《轎車無
內胎輪胎脫圈阻力試驗方法》執行。
30.玻璃
汽車用安全玻璃應符合GB9656—1996《汽車用安全玻璃》的要求,檢測方法按GB/T5137.1—1996《汽車用安全玻璃—力學性能試驗方法》
、GB/T5137.2—1996《汽車用安全玻璃—光學性能試驗方法》、GB/T5137.3—1996《汽車用安全玻璃耐輻照、高溫、潮濕、燃燒和人工模擬
氣候試驗方法》執行。
31.安全帶
座位數小於等於20(含駕駛員)或車長小於等於6米的M類汽車、最大設計車速大於100km/h的N類汽車的前排座椅以及長途客車、旅遊客車的
駕駛員座椅和前面沒有座椅或護欄的乘客座椅(側向座椅和設置在通道上的靠背和座墊均可折疊的座椅除外)應安裝安全帶。汽車安全帶應符
合GB14166—1993《汽車安全帶性能要求和試驗方法》(其中第4.1.1.3、4.1.1.4條除外)、QC244—1997《汽車安全帶動態性能要求和試驗方
法》、GB8410—1994《汽車內飾材料的燃燒特性》的要求,其中GB14166—1993標准中的4.1.1.3、4.1.1.4條取消。
32.安全帶固定點
座位數小於等於20(含駕駛員)或車長小於等於6米的M類汽車、最大設計車速大於100km/h的N1類汽車的前排座椅安全帶固定點應符合
GB14167—1993《汽車用安全帶安裝固定點》的要求。
33.燃油系統及排氣管
汽車的燃油系統及排氣管應符合GB7258—1997《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的第11.7.1∼11.7.6、11.8、11.9條要求。
34.護輪板
M1類汽車的護輪板應符合GB7063—1994《汽車護輪板》的要求,其中3.2、3.7條暫不做檢測。
35.外部凸出物
M1類汽車的外部凸出物應符合GB11566—1995《轎車外部突出物》的要求。必須通過圖紙或切割車身檢查的項目暫不要求。
36.防護裝置
汽車和掛車的側面及後下部防護裝置應符合GB11567.1—2001《汽車和掛車側面防護要求》及GB11567.2—2001《汽車和掛車後下部防護要
求》的要求。
37.號牌板
汽車和掛車的號牌板應符合GB15741—1995《汽車和掛車號牌板(架)及其位置》的要求。
38.客車結構
車長大於7m的客車結構應符合GB13094-1997《客車結構安全要求》的要求,其中4.1∼4.3條暫不做檢測。臥鋪客車還應符合GB7258-1997的
10.8、10.9條要求。
39.汽車加速行駛車外噪聲
M1、N1類汽車的加速行駛車外噪聲應符合ECE R51—01的限值要求;其它類型汽車的加速行駛車外噪聲應符合ECE R51—00的限值要求,
檢測方法按ECE R51—01執行。
40.無線電騷擾特性
裝用點燃式發動機汽車的無線電騷擾特性應符合GB14023—2000《車輛、機動船和由火花點火發動機驅動的裝置的無線電騷擾特性的限值和
測量方法》的要求,其中第4.3條暫不做檢測。
41.轉向機構對駕駛員傷害
M1類汽車的轉向機構對駕駛員傷害應符合GB11557—1998《防止汽車轉向機構對駕駛員傷害的規定》的要求。
注:方向盤後移量項目暫不要求
42.正面碰撞乘員保護
M1類汽車的正面碰撞乘員保護應符合ECE R94-00法規的要求(碰撞角度為零度)。
43.汽車總質量GVM≤3500kg的輕型汽車整車排氣汙染物
輕型汽車排氣汙染物、曲軸箱汙染物和蒸發汙染物至少應符合GB18352.1—2001《輕型汽車汙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Ⅰ)》的要求。制
造者也可申請采用更嚴格的標准GB18352.2—2001《輕型汽車汙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Ⅱ)》進行檢測。
裝用壓燃式發動機的輕型汽車排氣可見汙染物還應符合GB 3847-1999《壓燃式發動機和裝用壓燃式發動機的車輛排氣可見汙染物限值及測試
方法》的要求。
44.汽車總質量GVM>3500kg裝用點燃式發動機汽車的排氣汙染物
裝用燃料為汽油、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的點燃式發動機的汽車排氣汙染物在發動機台架上測量;其限值和測量方法應符合GB14762-2001《點
燃式發動機和裝用點燃式發動機汽車排氣汙染物限值及測量方法》的要求。
裝用點燃式發動機的汽車的怠速汙染物、曲軸箱汙染物、蒸發汙染物還應分別符合GB14761.5—1993《汽油車怠速汙染物排放標准》、
GB14761.4—1993《汽車曲軸箱汙染物排放標准》、GB14761.3—1993《汽油車燃油蒸發汙染物排放標准》的要求;其檢測方法分別按
GB/T3845—1993《汽油車排氣汙染物的測量 怠速法》、GB11340—1989《汽車曲軸箱排放物測量方法及限值》、GB/T14763—1993《汽油
車燃油蒸發汙染物的測量 收集法》的規定執行。
45.汽車總質量GVM>3500kg裝用壓燃式發動機汽車的排氣汙染物
裝用燃料為柴油、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的壓燃式發動機的汽車排氣汙染物在發動機台架上測量;其限值和測量方法應符合GB 17691-2001《車
用壓燃式發動機排氣汙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的要求;排氣可見汙染物應符合GB 3847-1999《壓燃式發動機和裝用壓燃式發動機的車輛
排氣可見汙染物限值及測試方法》的要求。
46.空調制冷劑
汽車的空調應有使用制冷劑的標識或相應的證明文件,禁止使用CFC12 。
47.專用汽車(起重舉升類汽車、罐式汽車)檢測項目
根據專用汽車的不同特性及使用場所涉及安全環保要求除進行下車的基本項檢測外,應按相應的標准和安全技術要求進行專用裝置部分項目的
檢測。采用已認證的二類底盤(無貨箱的貨車底盤)改裝的專用汽車,前46項檢測項目中只進行第1項、第2項、第3項、第4項中標准要求的
第3.8條和第3.9條、第5項的行車制動系0型試驗和駐車系靜態性能、第8項的安裝要求檢查、第13項、第16項、第19項、第20項、第33項、第
36項、第37項、第39項、第46項(二類底盤未裝空調的)。
47.1 質量參數
專用汽車的質量應符合GB7258—1997《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第3.4.1條的要求。
47.2 上裝電氣系統
汽車起重機應符合JB8716—1998《汽車起重機和輪胎起重機 安全規程》第8條的要求;高空作業車應符合JG5099—1998《高空作業機械安
全規則》第9條的要求。
47.3 標志
運送危險貨物的罐式汽車應符合GB190—1990《危險貨物包裝標志》的要求;起重舉升類汽車應符合GB15052—1994《起重機械危險部位與
標志》第3條、第4條的要求。
47.4 罐體容量
罐式汽車的總容量限值應符合下列公式:
總容量[立方米]≤
47.5 導靜電裝置
運送易燃品的專用汽車應符合GB7258—1997《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第11.9條和JT230—1995《汽車導靜電橡膠拖地帶》的要求。
47.6 消防裝置檢查
運送易燃、易爆品的專用汽車及作業環境有特殊要求的專用汽車應符合GB 7258—1997《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第11.10條要求。
47.7 作業噪聲
罐式汽車在額定流量工作時,距操作艙中部前方1.0m、離地面高度1.5m處的噪聲應不大於90dB(A);汽車起重機和隨車起重運輸車機外輻射噪
聲應符合GB16710.1—1996《工程機械噪聲限值》第3.1條的要求。
47.8 安全防護裝置
汽車起重機應符合JB8716—1998《汽車起重機和輪胎起重機安全規程》第7條的要求,力矩限制器應符合GB12602—1990《起重機械超載保
護裝置安全技術規範》第5.6、5.8、5.9、5.12~5.14條的要求;高空作業車應符合JG5099—1998《高空作業機械安全規則》第12條的要求;
隨車起重運輸車應裝有讀數清楚的幅度指示器。其精度為:當幅度小於和等於5m時,偏差不大於100mm,當幅度大於5m時,偏差不大於幅度
的2%。電氣系統中應設有安全保護裝置。各油缸應裝有鎖緊裝置,防止油缸活塞杆自行伸縮。折疊臂式的隨車起重運輸車吊鉤應裝有防止鋼
絲繩脫出的裝置。
47.9 操作系統
汽車起重機應符合JB8716—1998《汽車起重機和輪胎起重機安全規程》第9條的要求;高空作業車應符合JG5099—1998《高空作業機械安全
規則》第13條的要求。
47.10 整車穩定性
汽車起重機應符合JB8716—1998《汽車起重機和輪胎起重機安全規程》第3.8條的要求;高空作業車應符合JG5099—1998《高空作業機械安
全規則》第10條的要求; 隨車起重運輸車的靜穩定性載荷值應不小於1.25PQ+0.1F (PQ—最大起升質量,F—是折算至臂架頭部或小臂頭部的
主要臂架和小臂的質量引起的載荷)。
47.11 液壓系統
汽車起重機應符合JB8716—1998《汽車起重機和輪胎起重機安全規程》第6條的要求;高空作業車應符合JG5099—1998《高空作業機械安全
規則》第8條的要求。
47.12 吊鉤
汽車起重機應符合JB8716—1998《汽車起重機和輪胎起重機安全規程》第5.2條的要求。
47.13 鋼絲繩
汽車起重機應符合JB8716—1998《汽車起重機和輪胎起重機安全規程》第5.3條的要求;高空作業車應符合JG5099—1998《高空作業機械安
全規則》第6條的要求。隨車起重運輸汽車的鋼絲繩在卷筒上應排列整齊,不得出現亂繩現象,起升時不應打結、打扭。
47.14 上車制動器
汽車起重機和隨車起重運輸汽車的起升、回轉機構均應安裝制動器,起升機構的制動器必須是常閉式,其安全系數不得小於1.5。
47.15 起升、變幅、伸縮、回轉機構
汽車起重機應符合JB8716—1998《汽車起重機和輪胎起重機安全規程》第5.5∼5.8條的要求。
47.16 壓力表
應安裝壓力表的專用汽車,壓力表的精度不低於1.5級。
47.17 結構強度
高空作業車應符合JG5099—1998《高空作業機械安全規則》第4.3條的要求;汽車起重機和隨車起重運輸車在各級臂段起吊1.25倍的額定載荷
時,其主要結構件的應力值應小於許用應力值。
47.18 上車操縱室
汽車起重機的上車操縱室應符合JB 8716—1998《汽車起重機和輪胎起重機安全規程》第4.3條的要求。
附件4:
汽車產品強制性認證
工廠質量保證能力要求
為保證批量生產的認證產品與已獲型式試驗合格的樣品的一致性,工廠應滿足本文件規定的產品質量保證能力要求。
1.職責和資源
1.1職責
工廠應規定與質量活動有關的各類人員職責及相互關系,且工廠應在組織內指定一名質量負責人,無論該成員在其他方面的職責如何,應具有
以下方面的職責和權限:
a)負責建立滿足本文件要求的質量體系,並確保其實施和保持;
b)確保加貼強制性認證標志的產品符合認證標准的要求;
c)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確保認證標志的妥善保管和使用;
d)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確保不合格品和獲證產品變更後未經認證機構認可,不加貼強制性認證標志。
1.2 資源
工廠應配備必須的生產設備和檢驗設備以滿足穩定生產符合強制性認證標准要求的產品;應配備相應的人力資源,確保從事對產品質量有影響
工作的人員具備必要的能力;建立並保持適宜產品生產、檢驗試驗、儲存等必備的環境。
2.件和記錄
2.1工廠應建立、保持文件化的認證產品的質量計劃或類似文件,以及為確保產品質量的相關過程有效運作和控制需要的文件。質量計劃應包
括產品設計、實現過程、檢測及有關資源的規定,以及產品獲證後對獲證產品的變更(標准、工藝、關鍵件等)、標志的使用受理等的規定。
產品設計標准或規範應是質量計劃的其中一個內容,其要求應不低於有關該產品的國家標准要求.
2.2工廠應建立並保持文件化的程序以對本文要求的文件和資料進行有效的控制。這些控制應確保:
a)文件發布前和更改應由授權人批准,以確保其適宜性;
b)確保文件的更改和修訂狀態得到識別,防止作廢文件的非預期使用;
c)確保在使用處可獲得相應文件的有效版本。
2.3 工廠應建立並保持文件化的質量記錄的標識、儲存、保管和處理的文件化程序.質量記錄應清晰、完整以作為產品符合規定要求的證據。
質量記錄應有適當的期限。
3.采購和進貨檢驗
3.1 供應商的控制
工廠應制定對關鍵件和材料的供應商的選擇、評定和日常管理的程序,以確保供應商具有保證生產關鍵元器件和材料滿足要求的能力。
工廠應保存對供應商的選擇評價和日常管理記錄。
3.2 關鍵件和材料的檢驗/驗證
工廠應建立並保持對供應商提供的關鍵件和材料的檢驗或驗證的程序及定期確認檢驗的程序,以確保關鍵件和材料滿足認證所規定的要求。
關鍵件和材料的檢驗可由工廠進行,也可以由供應商完成。當由供應商檢驗時,工廠應對供應商提出明確的檢驗要求.
工廠應保存關鍵件檢驗或驗證記錄、確認檢驗記錄及供應商提供的合格證明及有關檢驗數據等。
4.生產過程控制和過程檢驗
4.1工廠應對關鍵生產工序進行識別,關鍵工序操作人員應具備相應的能力,如果該工序沒有文件規定就不能保證產品質量時,則應制定相應
的工藝作業指導書,使生產過程受控。
4.2產品生產過程中如對環境條件有要求,工廠應保證工作環境滿足規定的要求.
4.3可行時,工廠應對適宜的過程參數和產品特性進行監控.
4.4工廠應建立並保持對生產設備進行維護保養的制度.
4.5工廠應在生產的適當階段對產品進行檢驗,以確保總成及零部件與認證樣品一致。
5.例行檢驗和確認檢驗
工廠應制定並保持文件化的例行檢驗和確認檢驗程序,以驗證產品滿足規定的要求。檢驗程序中應包括檢驗項目、內容、方法、判定等。並應
保存檢驗記錄。具體的例行檢驗和確認檢驗要求應滿足相應產品的認證實施規則的要求執行。
例行檢驗是在生產的最終階段對生產線上的產品進行的100%檢驗,通常檢驗後,除包裝和加貼標簽外,不再進一步加工。
確認檢驗是為驗證產品持續符合標准要求進行的抽樣檢驗。
6.檢驗試驗儀器設備
用於檢驗和試驗的儀器設備應定期校准和檢查,並有計量合格檢定證。
檢驗和試驗的儀器設備應有操作規程,檢驗人員應能按操作規程要求,准確地使用儀器設備。
6.1 校准和檢定
用於確定所生產的產品符合規定要求的檢驗試驗設備應按規定的周期進行校准或檢定。校准或檢定應溯源至國家或國際基准。對自行校准的,
則應規定校准方法、驗收准則和校准周期等。設備的校准或檢定狀態應能被使用及管理人員方便識別。
應保存設備的校准或檢定記錄。
6.2運行檢查
對用於例行檢驗和選定型式試驗的設備應進行日常操作檢查外,還應進行運行檢查。當發現運行檢查結果不能滿足規定要求時,應能追溯至已
檢測過的產品.必要時,應對這些產品重新進行檢測.應規定操作人員在發現設備功能失效時需采取的措施。
運行檢查結果及采取的調整等措施應記錄。
7. 不合格品的控制
工廠應建立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內容應包括不合格品的標識方法、隔離和處置及采取的糾正、預防措施。經返修、返工後的產品應重新檢測。
對重要部件或組件的返修應作相應的記錄.應保存對不合格品的處置記錄.
8.內部質量審核
工廠應建立文件化的內部質量審核程序,確保質量體系的有效性和認證產品的一致性,並記錄內部審核結果。
對工廠的投訴尤其是對產品不符合標准要求的投訴,應保存記錄,並應作為內部質量審核的信息輸入。
對審核中發現的問題,應采取糾正和預防措施,並進行記錄。
9.認證產品的一致性
工廠應對批量生產產品與型式試驗合格的產品的一致性進行控制,以使認證產品持續符合規定的要求。
工廠應建立產品關鍵件和材料、結構等影響產品符合規定要求因素的變更控制程序,認證產品的變更(可能影響與相關標准的符合性或型式試
驗樣機的一致性)在實施前向認證機構申報獲得批准後方可執行。
10.包裝、搬運和儲存
工廠所進行的任何包裝、搬運操作和儲存環境應不影響產品符合規定標准要求。產品(包裝)中應有指導用戶安全使用產品的必要標記,附有
相應的中文說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