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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身份證”有第二代了—管理範圍擴大境外商品需“簽證”

商品“身份證”有第二代了—管理範圍擴大境外商品需“簽證”

商品“身份證”有第二代了

管理範圍擴大境外商品需“簽證”

     商品條碼有了新管理辦法。在新管理辦法下,有著商品“身份證”之稱的商品條碼有了第二代“身份證”—商品條碼的概念擴充了,由原來的商品條碼是一組規則排列的條、空及其對應字元組成的表示一定資訊的商品標識,擴展為包括零售商品、非零售商品、物流單元、位置的代碼和條碼標識。這是記者在10月27舉行的新修訂的《商品條碼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實施新聞發佈會上獲悉的。

    我國自1998年12月1起實施《辦法》。近年隨著我國現代物流、電子政務、電子商務等資訊技術的急速發展,原《辦法》漸漸有些“力不從心”。因此,國家質檢總局在廣泛徵求各有關部門意見的基礎上,對原《辦法》進行了補充、修改和完善。

    如果說商品條碼這張“身份證”,在國內使用是“公民身份證”的話,那出口商品的條碼就是“護照”,進口商品的條碼則是“簽證”。新《辦法》中,就開始加入了對“簽證”的管理規定———境外註冊商品條碼的備案制度。新《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在國內生產的商品使用境外註冊的商品條碼時,生產者應當提供該商品條碼的註冊證明、授權委託書等相關證明,並到所在地的編碼分支機搆備案,由編碼分支機搆將備案材料報送編碼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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