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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認監委修訂《機動車輛類(汽車產品)強制性認證實施規則》

國家認監委修訂《機動車輛類(汽車產品)強制性認證實施規則》

國家認監委修訂《機動車輛類(汽車產品)強制性認證實施規則》

      國家認監委日前發佈2005年25號公告,公佈了修訂後的《機動車輛類(汽車產品)強制性認證實施規則》。

      為貫徹國家汽車節能、環保相關標準,加強對汽車產品燃料消耗和污染物排放的控制,推動並規範混合動力汽車等節能環保型汽車的發展,根據《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國家認監委對《機動車輛類(汽車產品)強制性認證實施規則》(編號:CNCA-02C-023:2002/A2)增加了燃油消耗和混合動力汽車的相關認證要求,同時對個別內容進行了勘誤修改,原規則其他內容不變,修訂後的實施規則為《機動車輛類(汽車產品)強制性認證實施規則》(CNCA-02C-023:2005)。

      公告要求認證委託人或相關生產企業應於2005年9月22起,3個月以內向指定的認證機構申報標準涉及所有車型的燃料消耗量指標,由認證機構匯總後報國家認監委。對於新申報CCC認證的車型,自2005年9月22起,在型式認證試驗中增加GB/T 19233-2003《輕型汽車燃料消耗量試驗方法》試驗要求;對於2005年9月22前已獲得CCC證書的在生產車型,須於2006年7月1前補充完成GB/T 19233-2003《輕型汽車燃料消耗量試驗方法》認證試驗。

      公告同時指出,為方便認證委託人,此次規則修訂無須換證,按原規則(CNCA-02C-023:2002/A2)頒發的認證證書繼續有效。規則自2005年9月22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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