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2005年第19號公告
將原規則"5.2標誌加施 獲得認證證書的汽車安全帶,應將認證標誌縫在安全帶固定點附近的織帶上。"修改為"5.2標誌加施獲得認證證書的汽車安全帶,應將認證標誌縫在安全帶固定點附近的織帶上或直接模壓在安全帶總成(含帶扣)的非受力位置上,標誌應清晰並能永久保存。加施位置應保證在安全帶總成安裝到車輛上後認證標誌仍能被清楚的識別。 原規則其他內容不變,修訂後的實施規則為《機動車輛類強制性認證實施規則汽車安全帶產品》。本規則自發佈之日起實施,請遵照執行。
為方便廣大企業,規範強制性產品認證標誌的管理,根據《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和《強制性產品認證標誌管理辦法》,國家認監委對《機動車輛類強制性認證實施規則汽車安全帶產品》(CNC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