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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口岸無需/免於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辦理指南

北京口岸無需/免於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辦理指南

北京口岸無需/免於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辦理指南

根據2005年認監委第3號公告要求,為保證強制性產品認證制度的順利實施,針對生產、進口和經營性活動中的特殊情況,對符合以下條件的《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產品目錄》內的產品無需或可免於辦理強制性認證。

一、無需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

(一)適用範圍及條件解釋

1.外國駐華使、領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外交人員自用的物品

(1)國際組織指國際官方機構,如聯合國(UN)、世界貿易組織(WTO)等,不是指跨國公司或跨國公司組成的某種利益集團(如跨國公司組成的協會、標准組織等),也不包含企業。

(2)報驗時應提供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的正式公函或證明材料。

2.香港、澳門特區政府駐內地官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自用的物品

報驗時應提供香港、澳門特區政府駐內地官方機構的正式公函或證明材料。

3.入境人員隨身從境外帶入境內的自用物品

(1)“隨身攜帶”和“自用物品”兩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

(2)不包含在國外采購後在中國有關商店(如出國人員服務總公司)取貨的情況。

4.政府間援助、贈送的物品

(1)本款指外國政府直接用物品對我國進行援助和贈送時的情況,並不包括我國利用外國政府的援助資金所購買的物品。

(2)報驗時應提供縣以上政府機構的正式公函或證明材料。

(二)實施無需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產品的驗放機構:北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的各口岸分支機構。

二、免於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產品:

(一)適用範圍及條件解釋

1.為科研、測試所需的產品

(1)本款中的“科研”是對該產品進行研究、開發,以開發、生產出相關產品所需的產品,並不是指進行研究工作所需的科研器材,本款中所指“測試”是對該產品進行測試以獲得測試數據或測試某一產品的部分性能所必須用到的該產品(如開發測試某一型號打印機軟件所需進口的少量該型號打印機)。

(2)本款所指產品不得在境內再次銷售或提供給普通消費者使用。

(3)本款所指產品的免辦申請人必須是對這些產品進行研究、開發、測試的機構,申請人應證明其具有相應的研究、開發、測試能力並提供本次研究、開發、測試計劃書/項目書。

(4)本款所指產品在廠家自我聲明對其安全性負責後,可免於提供相應的檢測報告或符合性證明。

2.為考核技術引進生產線所需的零部件

(1)本款指的是從國外引進生產線後,需試運行或考核該生產線所必須的最終成品的零部件。

(2)本款所指產品的免辦申請人必須是使用引進、使用生產線的工廠。

(3)申請時應提供引進生產線的有關證明材料(如檢驗檢疫機構出具的引進生產線的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入境貨物報驗單等)。

3.直接為最終用戶維修目的所需的零部件/產品

(1)本款適用少量在用產品出口後複進關的情況,但不適用於產品召回改進後複進關的產品。

(2)本款所指產品的免辦申請人必須是維修單位或最終用戶/出口維修後複進關的申請人應是使用這些產品的單位。

(3)維修單位作為申請人時須提供最終用戶向其申請維修的相關資料;出口維修後複進關的申請人,應在申請材料中提供當時出口時相關單證(如出運報關單等)。

4.工廠生產線/成套生產線配套的設備/零部件(不包括辦公用品)

(1)工廠生產線/成套生產線配套的設備/零部件單獨進口時適用本款。不是工廠生產線/成套生產線配套用的物品一律不得免辦(如工廠/公司所需要的辦公用品“如計算機、打印機”等,即使這些辦公用品是海關監管的)。

(2)本款所指的設備/零部件的免辦申請人必須是使用這些設備/零部件的工廠。

5.僅用於商業展示,但不銷售的產品

(1)本款所指產品的免辦申請人必須是負責商業展示的公司。

(2)申請人應在申請材料中表明展示時間及展示後該產品的處理方式(不得銷售或提供給普通消費者使用),並保證其不改變產品的用途。

6.暫時進口後需退運出關的產品(含展覽品)

(1)本款所指產品的免辦申請人必須是使用這些產品的公司。

(2)申請人應在申請材料中表明暫時進口的時間,並承諾產品退運出關後兩周內到簽發《免於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明》(以下簡稱《免辦證明》)的機構辦理核銷手續。

7.以整機全數出口為目的的而用一般貿易方式進口的零部件

(1)本款所指零部件/產品的免辦申請人必須是使用這些零部件/產品的工廠。

(2)申請人應在申請材料中承諾成品出口後兩周內到簽發《免辦證明》的機構辦理核銷手續。

8.以整機全數出口為目的、用進料或來料加工方式進口的零部件

(1)本款所指零部件/產品的免辦申請人必須是海關《登記手冊》/電子帳冊中的工廠。

(2)本款所指零部件/產品在廠家自我聲明對其安全性負責後,可免於提供相應的檢測報告或符合性證明。

(二)實施免於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產品的機構:北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認證監管處

三、對免於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產品申請人的要求:

1.免於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產品申請人是指在《免辦證明》文件上體現的申請人。申請人有義務向檢驗檢疫機構陳述申明詳盡的免辦理由。

2.由代理機構代為辦理《免辦證明》的相關手續時,在申請材料中必須有申請人委托代理機構的委托書(正本)。申請人及代理機構應向檢驗檢疫機構出示申報人的身份證明(如工作證、介紹信等)。

3.由代理機構代為辦理《免辦證明》的,代理機構應在《免於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明申請書》上簽章。

四、申請要求

申請單位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正式申請書

1.企業的有關介紹、說明;

2.希望免於辦理認證的產品的特點;

3.希望免於辦理認證的原因、理由並提供證明這種原因、理由的證據;

4.說明需辦理免辦的產品的名稱、商標、數量、規格/型號(如數量較多,請附明細表);

5.對該產品的安全性能做出保證,自我聲明對該產品在生產或使用過程中的安全問題負責;

6.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並承諾協助質檢機構對資料真實性的調查(如質檢機構認為有必要對資料真實性進行調查時)。

(二)企業工商營業執照的複印件(加蓋申請人公章)

(三)產品符合性聲明,聲明該產品符合哪些安全標准要求,並提供相應的檢測報告(複印件即可,國內外或制造商自己的實驗室報告均可)

(四)進口許可證(當該產品需要進口許可證時,複印件即可)

(五)配額證明(當該產品需要配額證明時,複印件即可)

(六)商業合同(複印件即可)

(七)如缺少(四)、(五)、(六)中其中一項,需提供其他材料,如提單、發票及其他官方證明等說明性文件作為替代。

五、受理時間和地點

(一) 受理時間為每周二、四上午8:30—11:30

(二) 受理地點為北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報檢大廳13號窗口

六、審批時限

審批時限為5個工作日

七、業務聯系

其他相關事宜請與北京檢驗檢疫局認證處聯系;

八、監督管理

(一)《目錄》中的產品,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及配套法規進行處罰。

1.不符合本公告條件而借口無需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並擅自出廠銷售、進口和在經營性活動中使用的;   

2.符合本公告條件但沒有獲得《免於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明》並擅自出廠銷售、進口和在經營性活動中使用的;   

3.編造虛假材料騙取《免於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明》的;   

4.獲得《免於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明》後不按原申請目的使用的。

2.按照認監委關於免於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的有關規定我局將把違規申請人或代理機構列入黑名單,對列入黑名單的將采取加嚴審查或逐批檢查的方式進行控制,對屢次違規的將不予辦理《免辦證明》。

九、執行時間

上述規定於2005年4月1日起正式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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