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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2005年第3號公告

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2005年第3號公告

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2005年第3號公告

    根據《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5號),針對出廠銷售、進口和經營性活動中的特殊情況,對於《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產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中的產品無需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或可免於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的條件,予以公告。

   一、符合以下條件的,無需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
      1.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外交人員自用的物品;
      2.香港、澳門特區政府駐內地官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自用的物品;
      3.入境人員隨身從境外帶入境內的自用物品;
      4.政府間援助、贈送的物品。
    符合以上條件的《目錄》中的產品,無需申請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也不需加施中國強制性產品認證標志。

   二、符合以下條件的,可免於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
      1.為科研、測試所需的產品;
      2.為考核技術引進生產線所需的零部件;
      3.直接為最終用戶維修目的所需的產品;
      4.工廠生產線/成套生產線配套所需的設備/部件(不包含辦公用品);
      5.僅用於商業展示,但不銷售的產品;
      6.暫時進口後需退運出關的產品(含展覽品);
      7.以整機全數出口為目的而用一般貿易方式進口的零部件;
      8.以整機全數出口為目的而用進料或來料加工方式進口的零部件。
    符合以上條件的《目錄》中的產品,生產廠商、進口商、銷售商或其代理人可向有關質檢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相關的申請書、證明符合免辦條件的證明材料、責任擔保書、產品符合性聲明(包括型式試驗報告)等資料,經批准獲得《免於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明》後,方可出廠銷售、進口和在經營性活動中使用。

   三、《目錄》中的產品,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及配套法規進行處罰。
      1.不符合本公告條件而借口無需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擅自出廠銷售、進口和在經營性活動中使用的;
      2.符合本公告條件但沒有獲得《免於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明》擅自出廠銷售、進口和在經營性活動中使用的;
      3.編造虛假材料騙取《免於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明》的;
      4.獲得《免於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明》後不按原申請目的使用的。

   四、相關生產廠商、進口商、銷售商或其代理人有義務配合質檢機構開展對無需/免於辦理強制性產品認證事宜的監督、調查工作。

   五、本公告自2005年4月1日起實施,國家認監委2002年第8號公告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二○○五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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