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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零部件产品实施规则颁布公告-国家认监委2005年第28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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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零部件产品实施规则颁布公告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5年第28号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认监委在完成WTO通报程序、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机动车用喇叭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55:2005)等13种机动车零部件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具体见附件),现予以公告,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 《机动车零部件产品-机动车用喇叭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55:2005)

2. 机动车零部件产品-机动车回复反射器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56:2005)

3. 机动车零部件产品-机动车制动软管总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57:2005)

4. 机动车零部件产品-汽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58:2005)

5. 机动车零部件产品-汽车后视镜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59:2005)

6. 机动车零部件产品-汽车内饰件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60:2005)

7. 机动车零部件产品-汽车门锁及车门保持件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61:2005)

8. 机动车零部件产品-汽车燃油箱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62:2005)

9. 机动车零部件产品-汽车座椅及头枕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63:2005)

10. 机动车零部件产品-摩托车外部照明及光信号装置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65:2005)

11. 机动车零部件产品-摩托车后视镜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64:2005)

12. 机动车零部件产品-汽车行驶记录仪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66:2005)

13. 机动车零部件产品-车身反光标识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67:2005)

二○○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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