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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节能环保汽车自愿性产品认证-国家认监委2006年第17号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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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节能环保汽车自愿性产品认证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6年第17号公告

    为促进实现“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政策目标,引导公众树立健康、节约、环保的消费理念,通过认证认可工作促进和规范节能、环保型汽车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国家认监委制定了《国家节能环保型汽车认证实施规则—轻型汽车产品》(编号:CNCA-01V-001:2006)(见附件1),现予以公布,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为保证此项自愿性产品认证工作规范、有效开展,拟批准具备条件的汽车产品认证机构和检测实验室开展此项工作(具体条件见附件2),请具备条件并希望承担此项认证工作的认证机构和检测实验室于2006年8月10日前向国家认监委提出申请。

特此公告。


附件:

1.国家节能环保认证实施规则—轻型汽车产品

2.认证机构及检测实验室应具备的条件

二○○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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