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准化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准(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标准)包括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和与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有关的标准。 第三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主管全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准化工作。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业务区域内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准化管理工作。 第四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准化工作应当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建立并逐步完善检验检疫行业标准体系和标准制(修)订快速反应机制,增强检验检疫方法技术储备。 第五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准化工作是检验检疫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综合性基础工作,各级检验检疫机构应当积极推动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准化工作。
第二章 检验检疫标准的组织管理 第六条 国家认监委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国家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会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制定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准化工作的管理办法、工作细则; (二)组织制定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准化工作规划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制定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 (四)组织制(修)订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五)负责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制(修)订经费的使用; (六)归口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 (七)会同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准,并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八)负责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准信息工作; (九)协调、管理认证认可工作中的标准化工作; (十)组织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专家参与国际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十一)组织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专家参加国际标准化技术交流与合作,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有关工作; (十二)组织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的标准宣贯和标准化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十三)负责与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其他行业标准归口管理部门和各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业务协调、联络工作; (十四)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的标准化工作。 第七条 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二)管理所辖业务区域内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承担由国家认监委组织实施的国家标准制(修)订任务; (三)负责所辖业务区域内的标准信息工作,包括标准文献的搜集、整理、研究和标准信息服务等; (四)组织所辖业务区域内的检验检疫标准实施工作,并对标准的实施工作进行监督; (五)管理所辖业务区域内的制(修)订标准项目经费; (六)完成国家认监委交办的其他有关标准化工作。
第三章 检验检疫标准的制(修)订 第八条 国家认监委对检验检疫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检验检疫系统承担的国家标准制(修)订程序应当依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进行;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的制(修)订程序应当依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进行。 第九条 制(修)订检验检疫标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保护人体健康和促进农林牧渔业生产,保障检验检疫工作需要; (二)注重工作质量,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适应国际贸易规则; (三)统筹兼顾、积极协调,促进 “检验检疫行业标准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第十条 检验检疫标准的制(修)订范围: (一)有关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的分类、技术术语、符号代号、通用技术要求; (二)出入境检验检疫的抽样和制样方法; (三)有关安全、卫生、环境保护、防止欺诈的检验检疫方法和规程; (四)进出口商品的质量、重量、数量、包装、标志、标签、储藏、装运技术条件、风险评估、货载衡量、残损鉴定、价值鉴定、原产地、单证等要求; (五)出入境动植物检验检疫方法和规程; (六)出入境卫生检疫查验、疾病检测、卫生监督、卫生处理方法和规程; (七)检疫除害处理方法和规程; (八)出入境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的程序和规范; (九)出入境集装箱、运载工具检验检疫规程和相关标准; (十)认证认可有关技术规范; (十一)检验检疫工作用标准样品; (十二)样照和疵点样照; (十三)其它与检验检疫有关的规程。 第十一条 检验检疫标准起草单位应当组织和邀请有关学术团体、标准化协会、科研机构、外贸机构、生产企业和有关部门的专家参与标准的草拟、征求意见和标准草案的技术审查工作。 第十二条 检验检疫标准的编写应当符合GB/T1《标准化工作导则》及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十三条 制(修)订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由国家认监委负责统一组织申报、审议、编制计划、集中下达、分类审定,统一办理审批、编号、发布、出版事宜,并报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制(修)订所需经费,由国家认监委拨付标准补助经费,不足部分由起草单位自行解决。
第四章 检验检疫标准的实施 第十五条 各级检验检疫机构应当严格按规定贯彻执行检验检疫标准。 第十六条 国家认监委会同国家质检总局对检验检疫标准进行宣贯并对标准的实施工作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当保证贯彻实施检验检疫标准所必需的仪器设备和物质技术条件,并对所辖业务范围内标准的实施工作进行监督。 第五章 奖励与惩处 第十八条 制(修)订的检验检疫标准(含国际标准化组织和其他标准化组织所采纳的中国提案)属于科技成果,对于技术水平高、取得社会和经济效益显著的标准,要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有关科技奖励的规定,对标准制(修)订单位和主要起草人予以奖励;对从事标准化管理工作并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十九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的标准化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造成损失或者在标准化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人员,应当视情节轻重,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的标准制(修)订单位和主要起草人,无故不按计划完成检验检疫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应当予以批评。 第二十一条 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和经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许可的检验机构应当依法执行检验检疫标准,对因违反标准造成不良后果以至重大事故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认监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
为规范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一、标准计划的编制 (一)制(修)订标准项目计划的依据是: 1.维护国家利益; 2.促进国际贸易; 3.出入境检验检疫实际工作的要求; 4.无国家标准、其他行业标准或者现行标准不适应检验检疫实际工作要求; 5.国家标准年度计划的要求。 (二)编制标准项目计划 1.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会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和下达制(修)订标准指导性建议。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建议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组织提出制(修)订标准项目的年度计划,于每年年底报送国家认监委。 2.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报送制(修)订行业标准项目计划,需分别填写《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任务书》(见附件1)一式三份,并填报《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汇总表》(见附件2)。 3.国家认监委会同国家质检总局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系统内专家对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上报的计划项目进行审议,协调批准后,下达该年度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和补助经费。 4.凡不按期上报有关材料或者填写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不能列入下年度计划。 5.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见图1。 6.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急需的标准制(修)订项目,经国家认监委与国家质检总局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主管部门研究后,组织下达专项计划。 7.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要按照下达的标准项目计划,制定相应措施,及时组织标准制(修)订工作,定期检查实施的情况,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标准制(修)订任务。 二、标准的制(修)订 (一)标准起草小组 1.标准起草单位接到国家认监委下达的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后,应当会同参加起草单位组成标准起草小组,小组成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法律、标准化等专业知识,共同协作完成标准制(修)订工作。 2.标准起草小组的任务 制订工作方案、收集国内外资料、进行调查研究、开展试验和验证工作、编写标准草案及编制说明,征求意见、完成送审稿,报送审查。 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 (1)标准项目名称和任务来源及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现状; (2)制(修)订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和依据,分工和工作进度; (3)预计标准实施后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果。 3.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在时间和条件上给予保证和支持,标准起草小组的主要成员原则上不得随意更换。 (二)标准补助经费 1.标准补助经费是国家认监委为保证制(修)订标准任务的顺利完成,弥补起草单位经费不足,经审批下达的专项补助经费,专款专用,由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使用; 2.由几个单位共同承担的项目,其补助经费下达到负责起草单位,由负责起草单位根据任务分工情况,协调分配使用。 3.标准补助经费的使用范围 a.查新、调研和有关资料费; b.试验装置、工具、试剂、样品和标准样品购置费; c.系统内、外的试验、验证费; d.样品及样照加工费; e.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报批稿)文印费; f.咨询费、预审费(必要时)和审定费(函审、会审)。 (三)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的起草。 1.征求意见稿的起草应当按照《计划任务书》的要求进行。 2.起草征求意见稿时,一般应当经过收集国内、外资料,了解分析情况,拟定编制原则,进行专项试验及验证、提出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等几个工作阶段。 (1)收集有关资料和样品 收集国内外有关的标准、技术条件、试验方法、相关文献、数据及必要的代表性实物样品。 (2)分析研究 分析国内外相应检验检疫技术和发展趋势;研究国内经济发展和国际贸易对检验检疫的要求。 (3)起草征求意见稿 在收集资料、分析研究、试验及验证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标准(GB/T1)《标准化工作导则》和国家的其它有关规定编写征求意见稿。 (4)编写标准编制说明 征求意见稿完成后,应当编写《标准编制说明》,其内容包括: a、任务来源,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情况,主要工作过程,起草小组成员及其参加单位等; b、与国外现行同类标准水平对比; c、与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国内同类行业标准的关系,说明制订标准的理由; d、确定标准主要内容,如技术参数、指标、性能要求、试验方法的依据(包括试验、统计数据等);修订标准时,应当对修改的内容进行说明; e、主要试验(或验证)的分析、评价及综述; f、技术论证及预期的社会、经济效果; g、贯彻标准的要求和建议,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物质条件及过渡办法等内容; h、废除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 i、其他应当予以说明的事项,如参考资料目录,重要内容的解释等。 (5)对需要有标准样品的,应当在审查标准前制备出与文字标准相对应的标准样品。 (四)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及标准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的提出。 1.征求意见稿、标准编制说明和《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征求意见表》(见附件3),由负责起草单位标准化管理部门发送有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外贸公司、生产、科研单位及大专院校征求意见。 2.征求意见不得少于15个单位,征求意见的反馈时间以2个月为限,回函率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3.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意见,如意见有本质性改动,应当说明论据或者提出技术论证。标准起草人对征求意见中的主要问题,以及争议比较大的问题,应当进行专访或者召开座谈会协调。必要时,可以做补充验证工作。 4.起草人或者小组应当对反馈的意见归纳整理、分析研究、确定取舍。对不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同时列出《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件4)。并提出送审稿及其修改后的编制说明。 5.修改后的标准草案若有重大改动或者分歧意见较大时,应提出征求意见第二稿再次征求意见,直到完成送审稿。 6.凡是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基础标准、方法标准的,应按国家质检总局《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的要求起草。 (五)在计划实施中,项目负责起草单位的标准化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工作,积极采取措施,及时解决相关问题。如需要调整或者终止计划内容的,由负责起草单位填报《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项目计划调整申请表》(见附件5),说明调整或终止的理由,按国家认监委审批意见实施。 三、标准(送审稿)的审定 (一) 检验检疫标准的审查由国家认监委负责组织,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的方式进行。负责起草单位应在审定前一个月向国家认监委提出审定申请(见附件6),送审稿所附文件资料见表1,批复后方可进行审查。 (二)标准审定的内容: 1.标准草案是否符合或达到预定的目的和要求(见《计划任务书》);技术内容是否符合检验检疫的需要和科学技术发展方向;是否先进可靠、经济合理;各项指标是否完整等; 2.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令、法规; 3.是否按规定的格式进行编写,英译本翻译是否准确、得当; 4.与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的一致性程度,是否与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协调一致; 5.贯彻标准的要求、措施和过渡办法是否适当; 6.其他应予审查的事项。 (三)标准审定委员会的组成原则: 1.审定委员会应当由有代表性的生产、外贸、科研、大专院校和检验检疫系统同行专家以及标准化管理人员组成; 2.委员原则上不少于11人; 3.具有高级职称(或相当于高级职称)的委员原则上不少于三分之二; 4.本单位委员不得参加本单位起草标准的审定; 5.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的审定委员不得超过委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三。 (四)函审 1.标准内容较简单,征求意见基本无分歧,编写较规范的送审稿,可进行函审。 2.由项目负责起草单位将送审稿、标准编制说明、《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单》(见附件7)及有关资料发送给审定委员会委员进行函审。 3.审定委员应当认真审查标准送审稿,并且可以组织有关人员协助审查,审查完成后应填写《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单》。 4.超过四分之三的函审单回函表示同意,即为通过函审。回函数不足三分之二时,应当重新组织审查。如果函审中意见分歧较大,应当修改后再次进行函审,或报请国家认监委同意后,改为会议审查。 5.送审稿函审通过后,应当由审定委员会主任委员写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函审结论表》(见附件8)。负责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函审修改意见认真修改,提出标准草案(报批稿)。 (五)会议审查 1.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审定会,按照精简节约的原则,采用按专业分期分批审定的方式进行。 2.负责起草单位在审定会议前一个月,将会议通知、标准草案(送审稿)、标准编制说明和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印发审定委员会全体委员和有关人员,并抄报国家认监委。 3.会议审查原则上应当协调一致。如需表决,必须有不少于出席会议审定委员人数的四分之三同意为通过。审定委员出席率不足三分之二时,应当另行组织审查。 4.会议审查应当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会议审定结论表》(见附件9)和《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审定修改意见汇总表》(见附件10),并编写《会议纪要》,如实反映审查情况,其内容应当包括对送审稿及其编制说明所涉及的重要内容的审查意见,并经与会代表通过。 5.审定会中的一般分歧意见应当在《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发布编号签署单》(见附件11)中说明。重要分歧意见,会后由国家认监委负责协调或仲裁。并将协调、仲栽结果函告参加审定的单位或审定委员。 四、标准草案(报批稿)(以下简称报批稿)的报批 (一) 报批稿的提出 负责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审查修改意见,认真修改送审稿,在通过审查后的一个月内提出报批稿,重要标准草案应当附英译本,并重新编写审查修改后的编制说明。 (二) 报批稿的复核 负责起草单位和各直属机构标准化管理部门应当对报批稿技术内容、编写质量进行全面复核,复核时应当注意以下要求: 1.标准内容应当统一,格式符合GB/T1《标准化工作导则》,外文名称应当确切; 2.是否按审定修改意见进行了修改。 (三) 报批 在通过审查后的一个月内,由负责起草单位将报批稿及报批必备的文件资料(目录见表2),报送国家认监委审批。 五、标准的审批发布 (一) 报批稿的审查 国家认监委收到报批稿后,组织对报批材料、标准文本的编写格式以及标准内容是否按审定专家的意见进行修改等问题进行审查。发现文件不齐全,内容、格式不符合要求,应当通知上报单位修改、补齐。 (二) 标准的审批、发布 1.国家认监委对检验检疫行业标准报批稿审查后,报批、发布。 2.标准的编号由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代号、顺序号、年代号组成。 SN XXXX-XXXX 年代号 顺序号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代号 六、标准的出版与发行 国家认监委统一管理标准的出版、发行,以及标准文本和目录的汇编工作。 七、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 各检验检疫机构标准化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业务部门对本单位和下属单位的标准实施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 八、 标准的复审和废止 (一) 标准实施后,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标准化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每年提出修订计划。标准的修订原则上由原起草单位负责。 (二) 国家认监委每年对标准进行复审,标准经复审后分为有效、需修订和废止。 (三) 复审后应当及时组织起草单位对需要修订的标准进行修订。 (四) 出现下列情况时,标准应当废止: 1.不适应检验检疫工作和世贸协议的需要; 2.与现行法律法规相违背; 3.新版本的标准已经发布; 4.其他应当予以废止的情况。 九、 国家标准的制(修)订 (一) 国家认监委负责组织检验检疫系统承担的国家标准的起草、审定、报批工作。 (二) 国家认监委负责组织汇总、审议,经审批后统一申报检验检疫系统制(修)订国家标准计划项目。 (三) 检验检疫系统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检验检疫及认证认可技术要求,根据有关指导性建议,提出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 (四) 检验检疫系统制(修)订的国家标准应当依照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的要求进行起草。 十、 附则 (一) 本细则由国家认监委负责解释。 (二)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