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 |
受理机构 |
上海局申办时所需资料 |
为科研、测试所需进口的产品(不包括科研器材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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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研发、测试机构为上海地区的,由最终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受理,快件可由机场局快件科受理。 2.非上海地区的,由研发机构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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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范围必须包括生产、研究或测试此类商品); 2.研发、测试机构书面申请函(包括商品明细、情况说明、科研测试后产品处理方式、不用于销售和对该产品在研发或测试过程中的安全问题负责的承诺等内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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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 |
1.生产线所在地为上海地区的,由最终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受理。 2.非上海地区的,由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受理。 |
1.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生产线所在工厂书面申请函(包括商品明细、情况说明、不用于销售和对该产品在生产或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问题负责的承诺等内容); 3.生产线引进时的报关单、机电证明等文件。 |
维修单位为提供维修服务而进口的零部件 |
1.维修单位为上海地区的,由其所在地的检验检疫机构受理;快件可由机场局快件科受理。 2.维修单位非上海地区的,由其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受理。 |
1.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范围中含维修且不含销售); 2.维修单位书面申请函(包括商品明细、待维修整机情况、维修授权情况、承诺不用于销售和对该产品在生产或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问题负责等内容)。 |
经销单位为用户提供售后服务而进口的零部件 |
1.经销单位为上海地区的,由其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受理;快件可由机场局快件科受理。 2.经销单位为非上海地区的,由其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受理。 |
1.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范围中含销售相关产品内容); 2.经销单位书面申请函及相关证明文件(包括商品明细、待维修整机情况、维修授权情况、承诺不用于销售和对该产品在生产或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问题负责等内容); 3.提供与用户签署的维修合同或维修协议复印件,并加盖公章。如销售合同中含有守候服务条款,则提供合同和使用单位的报修单。 |
最终用户为维修自用设备进口的零部件 |
1.最终用户为上海地区的,由最终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受理;快件可由机场局快件科受理。 2.最终用户非上海地区的,由其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受理。 |
1.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使用单位书面申请函(包括商品明细,情况说明,待维修整机情况,承诺不用于销售和对该产品在生产或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问题负责等内容); 3.提供损坏件安装在设备上的照片和清晰显示损坏件标志/铭牌的照片。 |
工厂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部件(不包括办公用品) |
1.生产线所在地为上海地区的,由其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受理; 2.非上海地区的,由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受理。 |
1.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使用设备的工厂书面申请函(包括商品明细、情况说明、承诺不用于销售和对该产品在生产或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问题负责等内容); 3. 符合性证明或产品型式试验报告等; 4.提供生产线明细清单、图纸等资料(由检验检疫机构现场监管或以成套设备报捡的除外)。 |
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 |
1.展示地点在上海地区的,由负责展示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受理; 2.非上海地区的,由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受理。 |
1.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 产品型式试验报告及符合性证明等; 3.负责展示的企业书面申请函(包括商品明细,序列号,展示具体地点,展示时间(原则不超过2年),展示后的合理处置方式,承诺不改变用途、不用于销售或提供给普通消费者使用等,对该产品在展示中的安全问题负责和配合上海检验检疫局做后续的监督管理等内容)。 |
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
1.整机生产厂在上海地区的,由所在地检验检疫局; 2.非上海地区的,由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受理。 |
1.加盖企业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整机生产厂书面申请函(包括商品明细、出口期限、加工地点、货物全部用于出口的承诺、对该产品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问题负责,整机在出口后凭出口正本报关单和核销单到检验检疫部门进行核销,配合上海检验检疫局做后续的监督管理等内容); 3.与外方签署的成品出口合同,成品图纸,或成品实物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