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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动车灯具产品等机动车零部件产品实施3C强制性产品认证的通知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9418    文章录入:

关于机动车灯具产品等机动车零部件产品实施3C强制性产品认证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5年第137号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和国家质检总局《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规定,现决定对机动车灯具产品等机动车零部件产品(详细目录见附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   


    自2006年12月1日起,凡列入本目录内的机动车零部件产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加施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自2005年12月1日起,委托人可以向指定认证机构提出认证产品的认证委托。


      特此公告。

附件:

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机动车零部件产品目录

机动车灯具产品(前照灯、转向灯;汽车前位灯/后位灯/制动灯/视廓灯、前雾灯、后雾灯、倒车灯、驻车灯、侧标志灯和后牌照板照明装置;摩托车牌照灯、位置灯);

机动车回复反射器、

汽车行驶记录仪,

车身反光标识、

汽车制动软管、

机动车后视镜、

机动车喇叭、

汽车油箱、

门锁及门铰链、

内饰材料、

座椅及头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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