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发溶剂型木器涂料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附件的重要通知
各有关溶剂型木器涂料强制性产品认证申请企业:
2005年6月13日,国家认监委为进一步规范溶剂型木器涂料强制性认证证书和标志的管理,发布“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5年13号公告”,对溶剂型木器涂料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内容提出了细化要求。认证机构将增加溶剂型木器涂料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附件(仅限于多组分的产品)。
2005年8月1日后,国家认监委将会同相关部门依据2004年第6号公告和2005年13号公告对市场上销售的溶剂型木器涂料产品进行监督检查,请各有关企业及时与认证机构联系,准确如实提供以下信息(如有变更情况,请提交变更申请),见附件。经认证机构核实后,将为已获证企业增发溶剂型木器涂料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附件,为新获证的企业颁发带有附件的证书。
特此通告。
附件:
申请人名称 |
单元名称 |
证书编号(如有) |
所配稀释剂的型号和生产厂 |
所配固化剂的型号和生产厂 |
|
聚氨酯类清漆 |
|
|
|
聚氨酯类色漆 |
|
|
醇酸类清漆 |
|
|
醇酸类色漆 |
|
|
硝基类清漆 |
|
|
硝基类色漆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