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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认法函[2005]55号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6112    文章录入:

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认法函[2005]55号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广州七喜电脑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他人生产彩色显示器能否认定为冒用认证标志行为等问题的请示》(鄂质监法函[2005]11号,以下简称《来函》)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最终产品标识标注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制造商、生产厂应当与认证证书标明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制造商、生产厂相一致。

  根据《来函》,经研究认为,以冠捷电子(福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公司)作为申请人、制造商,以冠捷电子(武汉)有限公司(武汉公司)为生产厂所获得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并不能覆盖以广东七喜电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喜公司)为制造商(出品商)的产品,七喜公司应向颁发福建公司认证证书的指定认证机构重新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经指定认证机构审核确认后,向七喜公司颁发覆盖福建公司获证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因此,七喜公司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违法行为,可以依据《认证认可条例》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二、《来函》中提到的七喜公司委托武汉公司生产的产品上加施了“CCC”认证标志的问题,若查证属实,属于福建公司通过获得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申请购买的“CCC”认证标志,福建公司的行为应认定为违法转让认证标志的行为。

国家认监委
二○○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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